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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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泸市府发[2011]1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的意见
(泸市府发[2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安办〔2009〕72号),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对于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农村交通大大改善,农村道路通车里程数、机动车数、机动车驾驶人数急剧增长,截止2010年12月,全市县乡道路里程10491公里,占总通车里程的94%;农村机动车拥有近20万余辆,占全市机动车总数的
62.5%;农村机动车驾驶人27万余人,占全市机动车驾驶人总数的71.2%,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缓解。
但是受农村道路等级差、通行条件偏低、车辆安全性能较差、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二、组建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
(一)及时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构
1. 规范名称。
全市各乡镇要统一设立“XX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在乡镇综合机构中挂牌,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辖区内的农村道路交通的管理权。
各县区、乡镇可根据情况将原乡镇交管站机构、人员、经费、职能等合并到交管办。
2. 人员配置。
由乡镇政府领导兼任“交管办”主任,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或支警中队队长)或民警兼任副主任,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2-3人,在乡镇现有编制内调剂,根据县、乡(镇)通车路程和车辆(含摩托车)情况,适当招聘交通协管员。
通公路的行政村,要聘请1-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可由村干部兼任),纳入乡镇“交管办”人员序列。
3. 管理体制。
“交管办”实行乡镇直接领导,区(县)公安、安监、交通运输、农业部门业务指导。
4. 装备配置。
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要为“交管办”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备适应安全监管需要的装备。
5. 经费保障。
“交管办”人员工作经费和安全检查防护装备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村社交通协管员经费一并纳入预算。
(二)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责任机制。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交管办主抓、乡镇派出所参与管理、乡镇安办、交管站等机构以及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县乡两级要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责任分工明
确、工作合力强大、监管处置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委托监管、协助执法机制。
区(县)安监、交通运输、农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联合执法和协作管理机制。
三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乡镇政府要落实领导带(值)班工作制度,每天确定一名领导带领交管办工作人员,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交通安全巡逻管控,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区(县)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教育、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三)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各区(县)要组织各乡镇、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详细掌握每台车辆的车况和运营情况,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整治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严管重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压态势。
三、完善基础设施,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逐步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提高通路率和通车率。
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加强县乡以下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工作,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设置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防撞墙,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减速震荡线。
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对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
严格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抓好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加快客运发展,提高农村客运通达度和覆盖面
(一)大力扶持农村客运事业发展
各区(县)要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事业,重点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
组织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对道路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后,对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农村线路及时投放运力,开通客运班车,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要认真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
(二)提高农村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水平
各区(县)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结合农村道路通行实际,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适用型车辆从事农村客运。
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整顿和管理,严禁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非法改装车从事农村客运。
五、明确职责,强化措施,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一)明确工作职责
区(县)政府:制定辖区内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具体的实施意见;充实工作力量,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整顿和管理;组织“交管办”人员培训;在辖区内建立驾驶员安全协会,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
宣传部门:把交通法规宣传作为全年宣传报道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并采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解读、设立曝光台等多种形式,全面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做好农村道路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
严格查处交
通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乡镇主要领导向区(县)政府述职,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述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计划,整合、规范农村客运市场,严格农村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督促乡镇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行车制度;督促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资质审查,从业资格证的发放管理;加强客运市场管理,加大对农村地区非法客运的查处;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农村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农业部门:切实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监管,采取疏堵结合、教育引导与强化监管查处并举的方式,进一步做好拖拉机及拖拉机驾驶人的相关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创建一批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
教育部门: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指导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加强学校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严禁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
公安交警部门: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乡镇“交管办”交通安全员的交管业务培训;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管理情况,适时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无牌无证、超载、超速、非法载客、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积极指导“交通安全协会”组建及开展工作。
乡镇政府:制定辖区内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掌握本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交通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逐步完善农村交通安全设施;把遵守交通法规纳入村民自治内容,在辖区内建立驾
驶员安全分会,实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约束、自我管理。
乡镇交管办: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的基础台帐,实行机动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定期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建议报告,督促及时整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加强农村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开展农村交通违法查纠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车管业务;处理未伤人的轻微交通事故,协助公安交警、派出所做好伤人以上交通事故现场维护,交通事故逃逸的查缉,交通事故善后调解处理工作;指导驾驶人安全分会工作。
乡镇派出所:履行公安机关抓交通管理工作职能,配合协同乡镇“交管办”加强农村交通安全日常巡查管控;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以及轻微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善后处理工作。
村社协管员:配合、协助乡镇交管办开展基础工作。
监察、财政、质监、卫生、司法等部门及广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农村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和新闻部门要加大对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乡镇、村(居)委会要改进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全面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三)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各区(县)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
第179号)等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车主、驾驶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