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88号文快评:境外投资者以股息再投资可享受递延预提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处理规定

境外所得税处理规定境外所得税处理规定是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在国际间进行跨境交易和投资活动,因此,财务管理者和税务专家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境外所得税处理规定,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和规划。
首先,境外所得税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外获得的收入,这包括投资收益、职业收入、利息、股息等各种形式的收入。
根据国际税收准则,很多国家在税务处理上采用了居民税制和非居民税制的区分。
所谓居民税制是指该国的居民需要按照该国的所得税法律规定来纳税,而非居民则需要按照该国的非居民税制纳税,包括针对境外所得的特殊税务处理。
在境外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常见的方式包括税收协定和税收抵免。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避免逃税。
根据这些协定,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额或免税的待遇,这取决于双方协议中的具体规定。
税收抵免是指在一个国家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情况下,另一个国家的税务机构允许对境外所得进行抵免处理,以避免重复征税。
除了税收协定和税收抵免,一些国家还提供了境外所得税减免的政策。
这是指在一些特定条件下,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税额。
这通常是为了鼓励跨境投资和吸引外国资本。
减免税依据不同国家的规定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补贴、税务退税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务负担,也有利于促进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
然而,境外所得税处理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法律和合规要求的差异。
这就对企业和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他们需要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合理规划和管理境外所得税的处理,以确保合法合规地遵守税收法律,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和负担。
在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境外所得税。
首先,他们可以设立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将境外所得纳税权转移到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
这样可以合法降低境外所得税的负担,同时利用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来节约税务成本。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股息、分红的税收处理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股息、分红的税收处理?境外投资者一般分为境外个人、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对于投资者对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取得的股息不缴纳增值税(固定分红除外)。
这里主要讨论各类境外投资人取得境内分配股息分红的所得税问题:一、个人投资者对于境外个人投资境内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二、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国家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经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
即QFII只能投资于境内的证券市场,而不能直接投资相关境内企业。
对于QFII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取得的境内企业的股息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8.01.02【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暂不征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二)研发活动;(三)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四)其他经营活动。
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税款时,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证据、财务会计核算数据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有疑问的,提请地(市)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二、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
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四部门就财税[2017]88号答记者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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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就财税[2017]88号答记者问(上)作者:吴魏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4期2017年12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88号),随后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同志就该财税[2017]88号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财税[2017]88号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源泉扣缴原则符合“税收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四部门联合起草了财税[2017]88号,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务处理、特殊事项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
2、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答: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3、问:哪些形式的直接投资行为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规定?答: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财税[2017]88号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 源于境 内利息所得 扣缴企 业所得税 问题 的通 知
一
应按 照 企 业会计 准则第 2 8号——会计政 策、会计 估计 变更和
、
税收 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 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 差 错 更 正 进 行 前 期差 错 更 正,其 他 情 况 下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及 影响
二 、属 于 中国居 民企 业 的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非法 人 分 支 机 构 性 证 券 的发 行 收 入 中扣减 ,在 权 益 性 证 券 发行 有 溢 价 的情 况 下 , 自
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 支机构取得 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 溢价收人中扣除,在权 益性证 券发行 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 由中国居民还 是外国居民设 在中国的常设 机构支付,均不 适用我国 减的 情 况 下,应 当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发
中 国 证 监 会 会 计 部 上市公 司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 问题解答
问题 L上 市 公 司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需 补 缴 以前 年 度 税 款 或 由上 所 得 税 完 税 凭 证 下 简 称 完 税 凭 证 )开 具 及 相 关工 作 事 项通 知
市公司主要股 东或实际控 制人无偿 代为承担 或缴纳税款及 相应罚 如制改革 方向和优 化纳税服务的要
通 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 解答 : 会计 估计,指企业 对结 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 求, 过多种方式,
近 可 利用的 信 息 为 基 础 所 作 的判 断 。尽 管 会 计 估 计 所 涉 及 的交 易 得税 纳税情况, 护其知情 权。保 证税务机 关能归集和掌握 个人 保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全解析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全解析政策依据过去十年,外资对华直接投资强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
可以预计境外投资者利用其在华存量投资所产生的经营利润进行对华再投资的趋势还将延续。
为了确保外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持续促进作用,并且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营造更好的税收环境,鼓励外商持续并扩大在华投资;同时也为了应对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为了吸引外资所出台的税收优惠。
我国相继出台了3个文件:1、国务院于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
39号文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2017年12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88号文件旨在通过对境外投资者在华经营利润延迟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方式来加强吸引境外投资者,使其保持持续的对华投资(再投资)意愿,目的是留住外商投资的存量资金,抑制资金外流。
3、201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88号文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政策规定详细解读1.递延缴税的优惠政策8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这条规定即政策的主旨。
我们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财税2017 84 完善境外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2-2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
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8日。
四部门就财税[2017]88号答记者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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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就财税[2017]88号答记者问(下)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6期编者按上期,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同志就《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88号)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预提所得税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本期,该负责人将继续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 文吴魏4、问: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鼓励类项目包括哪些?基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如果对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鼓励类项目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答:目前,国家明确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规定包括两个目录,均经过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
一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据此,为对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进行判定,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两个目录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如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以及开展研发活动等。
上述两个目录目前均为2017年修订版,相关部门今后如修订目录,可按新修订的目录执行。
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时,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鼓励类项目是符合当时目录范围的,今后目录修订时该项鼓励类项目即使有所调整,不影响境外投资者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为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认定,财税[2017]88号中明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即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两个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问:如果境外投资者所分配的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能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答: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外商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税,要满足这4点要求【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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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税,要满足这4点要求【税务实务】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作出明确。
3号公告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了国发〔2017〕39号文件和财税〔2017〕88号文件,标志着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彻底落地。
专家表示,这一鼓励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受外商欢迎。
2017年11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249.2亿元,同比增长90.7%。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月~11月,我国高技术业吸收外资延续良好增长态势。
其中,信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167.1%。
外商以利润再投资暂不征税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其实在2017年8月就已公布。
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润开展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2017年8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提出一系列举措,加大引进外资力度。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财税支持政策之一,就是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39号文件发布后,引起了外商的普遍关注。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税务经理朱榕说:“无论是境外总部,还是中国区。
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解读——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1)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通过股权转让、回 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股息的,应在实际收 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股息预提所 得税税款。 (2)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经税务部门后续管 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 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 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六)与税收协定的衔接
境外投资者在补缴递延缴纳的税款时,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境外投资者如果要享受协定待遇,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只能适用股 息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而不能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 待遇。 建议:取得分配利润当年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 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 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利润分配企业补填《非居民企业递延 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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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境外投资 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三项 结果无误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4)利润分配企业在实际支付 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交两项资料。
(二)政策操作执行流程 2、境外投资者追补享受暂不征税待遇
相关文件链接
财税〔2018〕10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 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 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相关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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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局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等政策文件,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征管文件,细化执行标准。
下面围绕财税〔2017〕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两份文件,重点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主要政策
内容和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介绍。
1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政策解读
一、主要政策规定
(一)政策适用条件和范围
88号文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境外投资者享受待遇需满足的条件:
1.可适用政策的直接投资行为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88号文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如以分得利润进行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形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
88文件明确仅将两种直接投资情形排除在暂不征税政策适用范围之外:
一是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操作中可根据2005年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看这一篇就够啦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看这一篇就够啦为适度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产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陆续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百分之三十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21〕102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展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重要领域项目和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百分之三十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程序要求。
十问十答01什么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对境外中小投资者从中国城市居民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缴纳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是指由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中国上市公司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Q02享受暂不征收预提需满足什么条件?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市场条件:条件一: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投资项目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是指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股权企业居民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注意·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的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利润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条件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投资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全解析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全解析过去十年,外资对华直接投资强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
可以预计境外投资者利用其在华存量投资所产生的经营利润进行对华再投资的趋势还将延续。
为了确保外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持续促进作用,并且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营造更好的税收环境,鼓励外商持续并扩大在华投资;同时也为了应对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为了吸引外资所出台的税收优惠。
我国相继出台了3个文件:01、国务院于2017年8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
39号文提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02、2017年12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88号文件旨在通过对境外投资者在华经营利润延迟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方式来加强吸引境外投资者,使其保持持续的对华投资(再投资)意愿,目的是留住外商投资的存量资金,抑制资金外流。
03、2018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88号文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政策规定详细解读1.递延缴税的优惠政策88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这条规定即政策的主旨。
我们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那么根据88号文件,如果就将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这10%可以暂时不交,注意是暂时不交,以后还是要补的,什么时候补得看8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所以不是免税,而是向后递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 有人 的 资料 。 主 管 税 务 机关 审核无 误后 应 , 就 已 征 税 款 和 根 据 税收 协定 ( 安 排 ) 规 定 税 率 计算 的 应
纳税款的差 额予 以退税。
三 、 各 地 应 加 强对 我 国 境 外 上 市 企 业 派 发 股 息 情况 的 了 解 并 , 发 挥 售 付 汇 凭 证 的 作 用 , 确 保 代 扣 代 缴税 款 及 8寸足 额 入 库 。
的裁 决意 见扣 除 实际 分 摊 的研 究开 发 费 。
第二 十条 本办法从 2 0 0 8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 中国居 民企 业 向境外 H 股 非居 民企 业 股 东派 发股 息
代扣代缴企 业 所得税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2 0 0 8 年 1 1 月 6 日 国 税 函 ~2 0 0 8 )8 9 7 号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 加 强 非居 民企 业 来源 于 我 国利 息所 得 扣 缴企 业 所得税 工 作 的通 知
(2 0 0 8 年 1 1 月 2 4 日 国税~ (2 0 0 8 )9 5 5 号)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现 就 加 强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来 源 于 我 国 境内利 息所得 扣缴企业 所得 税的有关 问题 通 知如下 :
的立 项书 、研 究开发费用预算表 、 决算 表和 决算 分摊表 。
第 十九 条 税 企双 方对 企 业集 团集 中研 究 开发费 的 分摊 方 法 和 金 额 有 争 议 的 , 如 企 业 集 团成 员
公
司设
在
不
同
省
、
自
境外投资税务申报与税收优惠政策

境外投资税务申报与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将资金投资到境外市场。
境外投资不仅可以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利润,还可以分散投资风险。
然而,境外投资也涉及到税务申报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一、境外投资税务申报境外投资涉及到税务申报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合规地履行申报义务,并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境外投资者需要向所在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税务申报表格和报告,如所得税申报表、资本收益报告等。
在填写税务申报表格时,投资者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信息,否则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境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境外投资,很多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投资者在境外市场的税务负担,从而增加投资者的收益。
下面介绍几个常见的境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1. 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Treaty)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旨在避免同一笔收入被两个国家同时征税。
根据双重征税协定,投资者可以从一个国家获得免税或减税的待遇。
例如,如果投资者在境外市场获得了利润,但同时也需要在自己所在国家缴纳所得税,双重征税协定可以使投资者在其中一个国家享受免税或减税的待遇。
2. 海外投资所得免税有些国家为鼓励境外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到本国市场,设立了一定期限内对海外投资所得免税的政策。
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投资者从境外市场获得的利润可以在本国免征所得税。
这种政策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的回报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本国经济的发展。
3. 投资所得减免或减税一些国家针对境外投资者或特定的投资项目设立了投资所得减免或减税的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投资者,旨在吸引他们将资金投资到本国市场。
投资者根据政策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投资所得减免或减税待遇。
4. 积极开展双边贸易和投资促进协议一些国家为了增加经济合作和促进双边投资,与其他国家签署了双边贸易和投资促进协议。
财税[2017]88号文快评:境外投资者以股息再投资可享受递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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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88号文快评:境外投资者以股息再投资可享受递延预提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旨在吸引外资扩大在华投资,为境外投资者献上了“新年礼物”。
我们以如下15个小问题作为起点,对通知进行初步解读。
1通知是空降的新年礼物吗?不算是。
早在今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旨在全面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在其中的财税支持政策方面已明确指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财税[2017]88号正是对这一政策的落地和细化。
2通知是免税还是递延纳税?递延。
财税[2017]88号第七条明确,当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时,需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以股权转让为例,境外投资者在退出时需就股转溢价缴纳预提所得税,并补缴分红再投资的递延税款。
补缴是否还以分红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实操层面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明确。
3境外投资者专指境外公司?个人、合伙、信托等其他形式的投资主体是否适用?恐怕难以适用。
财税[2017]88号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者”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在目前的法规框架内,境外个人、合伙、信托等其他投资主体恐怕难以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规定。
考虑到境外公司法律形式和税收处理的多种形态,对于以公司为法律形式而“穿透”至股东征税的实体(例如美国的S型公司),以及以合伙为法律形式而需在合伙层面缴纳所得税的实体,是否适用通知呢?还待后续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4被投资企业仅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合伙是否适用?恐怕难以适用。
比如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合伙企业投资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向境内合伙企业分红,进而向境外投资者分红,是否可以适用通知?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境外投资者获取的是境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分配,似乎无法适用;但考虑到我国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穿透”,考虑到交易延续性,以及财税[2017]88号全面鼓励外商再投资的宗旨,是否可以推定适用?同样有待后续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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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88号文快评:境外投资者以股息再投资可享受递延预提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旨在吸引外资扩大在华投资,为境外投资者献上了新年礼物。
我们以如下15个小问题作为起点,对通知进行初步解读。
1通知是空降的新年礼物吗?
不算是。
早在今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旨在全面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在其中的财税支持政策方面已明确指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财税[2017]88号正是对这一政策的落地和细化。
2通知是免税还是递延纳税?
递延。
财税[2017]88号第七条明确,当境外投资者实际收回投资时,需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以股权转让为例,境外投资者在退出时需就股转溢价缴纳预提所得税,并补缴分红再投资的递延税款。
补缴是否还以分红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实操层面如何操作?还需进一步明确。
3境外投资者专指境外公司?个人、合伙、信托等其他形式的投资主体是否适用?恐怕难以适用。
财税[2017]88号第九条规定,境外投资者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在目前的法规框架内,境外个人、合伙、信托等其他投资
主体恐怕难以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规定。
考虑到境外公司法律形式和税收处理的多种形态,对于以公司为法律形式而穿透至股东征税的实体(例如美国的S型公司),以及以合伙为法律形式而需在合伙层面缴纳所得税的实体,是否适用通知呢?还待后续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4被投资企业仅限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合伙是否适用?
恐怕难以适用。
比如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合伙企业投资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向境内合伙企业分红,进而向境外投资者分红,是否可以适用通知?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境外投资者获取的是境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分配,似乎无法适用;但考虑到我国合伙企业在税收上被穿透,考虑到交易延续性,以及财税[2017]88号全面鼓励外商再投资的宗旨,是否可以推定适用?同样有待后续规则的进一步明确。
5税收优惠范围仅限于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吗?
是的。
财税[2017]88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从正面论述了享受优惠的再投资资金来源限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第七条从反面说明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投资,需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从政策制定意图上,通知旨在保存量并引增量。
因此凡涉及减少存量投资的交易行为,将无法适用优惠规定。
适用同样保存量的逻辑,对于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公司股权可以适用优惠规定,而从关联方收购将无法适用。
6未分配利润仅限于2017年及以后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吗?
不是。
在同时出台的税政司答记者问第二个问题中明确回复,包括以前年度留存但尚未分配的收益。
7外国股东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再投资B公司,可以适用吗?
可以,不限于对本公司的再投资。
我们理解,财税[2017]88号旨在鼓励的是对华投
资的全面增加,而非限于对利润分配企业投资的增加。
8那么什么叫直接投资,有哪些方式?
从投资方式方面,可以通过增资、股权转让(仅限第三方交易)、新设三种方式进行权益性再投资。
为与新投资方式相匹配,也包括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兜底条款。
另外,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外,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被排除在优惠政策外。
这也与当前外商投资中国上市公司的总体政策保持一致。
9资金直接划转如何理解,如果因商业原因需要资金在第三方账户中转呢?
从资金划转方面,财税[2017]88号严格限制资金或实物等非现金支付的流转,即需要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的账户,不能经过第三方账户的周转。
虽然从监管上,可以理解这一严格的资金划转规定,但结合商业惯例似乎又有很多难以操作的地方,例如在并购交易中很常见的将现金先存入共管账户,再支付对价。
若共管账户并未开具在被投资企业名下,是否可能无法适用通知的优惠政策?还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10鼓励类项目如何界定?
财税[2017]8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鼓励类项目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在税政司答记者问第4个问题提到了从新兼从优的适用原则:1)通知适用2017年版本目录;2)如今后修订目录,以新目录为准;3)按照2017年目录属于鼓励类项目,今后修改若有所调整,不影响境外投资者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
未来可能扩展到限制类项目吗?恐怕很难。
在《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即明确仅限于鼓励类的外商再投资项目,这也符合国家的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的政策方向。
11如果被投资企业后续进行重组呢?
财税[2017]88号第八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并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12如何理解追溯适用?
适用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
若已发生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未实际享受的,可以在缴纳税款三年内申请退税。
13有何程序性要求?
外国投资者应履行申报义务,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具体备案流程和文件要求还待后续进一步明确。
14有何法律后果?
财税[2017]88号第四条规定,若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通知的优惠适用条件,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15后续还会有哪些鼓励外资的财税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及的财税政策在可预期的一段时间内很可能陆续落地,其中:
1、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已落地,《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2、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
已落地,《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79号)
3、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待后续出台相关文件
4、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
待后续各省出台相关文件
5、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
待后续出台相关文件
6、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待后续出台相关文件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