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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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探放水原则
第1条井下所有的掘进、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进行探放水工作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第二章探放水设计编制
第2条探放水设计的原则
(1)探放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水平面和垂直面内呈扇形成组布置,钻孔设计要兼顾垂直和水平方向。

(2)应采取自上而下的顺序设计施工钻孔。

(3)一般不得将钻孔终孔落点设计在老巷、老空易受淤泥(煤)堵塞的地方。

第3条由地测科进行探放水设计。

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4条《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的9种探水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

设计中要明确探水警戒线,应制定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第三章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第5条由专业探放水队伍根据《探放水设计》、《煤矿安
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保证探放水施工作业安全,保证探放水效果。

第四章探放水施工
第6条探放水工作由专业探放水队伍完成。

第7条探放水前,施工队组要在现场准备好堵水材料如、木楔、棉纱、黄泥等材料,必须将堵水材料用专用工具箱存放并悬挂材料管理牌板,该工具箱要求距工作面不超过50m。

第8条探放水前,由巷道所属队组将探放水设备及材料运输至探放水地点,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9条探放水前,钻探队负责将瓦斯便携仪、一氧化碳检测仪按要求悬挂,并准备钻头、钻杆、送水器等探放水材料,现场进行施工。

施工队组负责将电和风、水管路进行连接,保证探放水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第10条探水施工
1、探水过程中钻孔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即将透采空积水区等关键环节,探放水队伍必须及时通知地测科。

2、探放水设计中明确要求采取岩芯的,探水过程中施工队伍要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每班必须将钻探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地测科,并经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地测科要及时整理、分析探水资料,适时调整探水设计。

3、在有孔口管的钻孔施工中,钻至孔口管设计位置时,要下好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钻进;并在未见含水层或积水前,将水闸阀安好,否则不准钻透积水区。

4、钻进中发现异常或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检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5、钻进中发现由钻孔内向外喷射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对于有补给的采空积水区,探放水完毕应与该采空区最低处掘透,彻底解除该处水害威胁。

若确实不具备掘透条件时,必须制定专项放水措施,安排专人监测放水及进行捅孔并留有记录,确保探水孔泄水畅通。

7、做好钻孔施工记录、台账。

探放水施工人员要在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填写“探放水钻孔记录单”并签字,交由探放水作业队组保存。

钻探队以“探放水钻孔报表”“探放水钻孔结果台账”形式报地测科。

8、发现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
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预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五章探放水施工质量监督、验收
第23条由矿地测科制定具体探放水工程质量、工程量验收标准。

第24条采掘工作面现场安检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把关,并签字验收。

第25条老空水探放完毕,钻探队必须编制探水竣工报告。

第26条老空水探放完毕,地测科应对探放水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编制探水总结。

第六章严格执行准掘通知单和准掘牌板制度第27条探放水作业完毕后,由地测科向掘进队组下达准掘通知单。

第28条准掘牌板要悬挂在距工作面迎头30m处,且处于人行道一侧的巷帮上。

第29条采掘队组值班人员要落实巷道当天的剩余允许掘进进尺,当需要进行探放水工作时施工队组要提前一天书面通知钻探队,通知书中要说明巷道的剩余允许掘进距离。

第30条安全质量检查科对掘进队组执行准掘通知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其它第31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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