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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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学校从2012年11月开始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在职、单独考试以及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除外。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学校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对象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相应指标。
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指标数,则该多出指标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能力”三个方面综合考评,在分别达到申请基本条件前提下,择优选定。
第七条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英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考试,或通过四级考试并达到卷面总分70%;或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
2.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0。
(三)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主持科研课题、参加科技竞赛、参加学术会议、获得发明专利等方面进行考评。
1.博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认定的四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一部以上;
(3)独立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
(4)获得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硕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入选期刊及更高级别刊物中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在学校科研部认定期刊目录以外刊物(旬刊、半月刊、单期论文刊载量35篇以上刊物除外)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且每篇论文不少于5000字,所占版面不少于三个;
(3)在省级以上出版社独立出版学术专著;
(4)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且提交的论文入选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一次(篇);
(5)独立主持校级以上科研课题;
(6)获得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7)参加省(部)级学科竞赛获三等以上奖励。
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论文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除外);多人合著的著作申请者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申请者不得重复使用已获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同一成果。
第十条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思想品德表彰,可在符合学习成绩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科研能力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并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四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党委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为副主任委员、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组织开展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一年一次。
第十六条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八条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以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审,并予以答复。
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复议申请者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复审结果或答复仍有异议的,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予以最终裁决。
第二十一条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至研究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2年11月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