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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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适用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丹政发[2004]2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08
【实施日期】200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1995年9月19日批转的《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规定》(丹政发〔1995〕79号)同时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八日
丹东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规定
一、0类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连续等效A声级50dB,夜间连续等效A声级40dB。

五龙背城区,其范围:东起大沙河以南的辽宁荣军疗养院西至240疗养院(含院外规划疗养用地),北起教导队、铁路疗养院南至240疗养院南院墙。

二、1类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连续等效A声级55dB,夜间连续等效A声级45dB。

范围:
(1)城市东部地区:东起套外防洪堤的交通门西至大沙河,南起滨江东路北至果园沟小区(不含东部工业区)。

(2)城市中部地区:东起大沙河西至五道河与丹大铁路交汇处,南起滨江中路北至山上街的市中心区域(不含市中心商业区和丹东巨浪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北厂区域)。

(3)城市西部地区:东起丹东港浪头港区公路西至头道沟,南起浪头镇顺天村北至浪头镇瓦房村(不含西部工业区和铁路边界内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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