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陕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
通知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09)034号
各设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各专业站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结果与工程质量的责任,规范和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6]107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以及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根据《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
辖区内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行为实施监管并加强管理力度,不得指定或以其它手段拆分检测业务,并建立不合格报告处置及上报制度,按要求每半年将收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复检结果全部逐级上报我站。
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主导地位
根据《办法》要求,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并根据检测内容签订检测合同。
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检测项目及参数》(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委托检测,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给多家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具体项目划分参照陕西省建设厅[2006]107号文件附件一要求)
三、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精神,全省从事建筑原材料、
构(配)件试件(样)的制作及见证取样送检的人员应按如下程序做到:
1、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件(样)制作,应当由施工项目部中具备相应资格的实验员担任,试件(样)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制、
取。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取样送检及工程实体检测的见证计划。
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应当由项目监理部中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
见证取样送检过程应严格按规范标准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实施。
3、参与试件(样)制作和见证取样送检的施工项目部实验员、监理部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对试件(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施工单位实验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要按要求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并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试件(样)的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应在试件(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明确标识和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在封志上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专用章”。
6、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接受检测任务前,应会同实验人员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对所接试件(样)和委托单应的必要信息进行核对,并将其反映在检测报告中。
7、当原送检试件(样)检测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也应由原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检测。
8、有见证取样送检要求的检测项目,在末按规定进行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重新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测,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对不符合见证取样人员资格、程序要求的试件(样)一律拒收,并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作为检测活动的主体,应规范自身检测行为,强化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素质,严格按照《办法》、《实施意见》及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工作。
为了进
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作如下要求。
1、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对检测工作负全责。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检测管理控制程序和检测业务信息化系统,按照规范标准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检测项目及参数》(试行)进行检测,形成准确的检测报告。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报告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
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地基基础工程进行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前,应对建设单位的委托检测内容与工程实际和规范标准进行核对,并制定检测方案,在经检测
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监理、施工各方的全程见证下,按检测方案检测。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中的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1)按照规范要求留置的相应构件的同条件养护和标准养护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应当对应抽取构件部位进行现场实体检测;(2)未按规范要求留置混凝土、砂浆同条件养护和标准养护试块的;
(3)当监理、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的混凝土、砂浆及砌体强度产生质疑时。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中的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和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专项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在检测前一个工作日向省总站进行告知,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相关规定在省总站进行备案。
6、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7、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五、逐步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深入开展“创佳评差”竞赛活动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是对检测机构资质年检、扩项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建立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主要包括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的业绩、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等。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将由省总站统一建立,并进行管理。
对检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和表扬。
附件:《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检测参数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