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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新闻良性互动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不仅是法的价值的体现,也是民主法治的体现。
自从近代报刊出现之后,新闻媒体也随之兴起和发展,如今已被称为第四种权力。
平衡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中国实现民主法治的必要条件。
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平衡一、新闻监督司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西方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公正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恰能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一、从制度设计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新闻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因而有人将新闻舆论的影响推向监督层面,称之为第四权力。
第二、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
在反对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人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
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和裁决。
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休戚相关。
而新闻媒体对审判进程进行公允和详实的报道,将法庭与社会连结起来,进而使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三、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也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
在司法程序中责任人总以弱者的身份出现,他常常被与社会隔离开来,要向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变得十分困难。
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新闻媒体以社会观察者的身份介入司法活动,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对弱者的支持。
媒体主动将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披露于世、吁求帮助,媒体所起的作用其实就是责任人在困境中表达权和抵抗权的自然延伸。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权的内在冲突及其原因新闻监督与新闻自由是紧密联系的。
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普遍认为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言论与出版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人类以追求社会正义为使命,对非正义尤其是对以司法不公为代表的行为,就有权加以反对。
由此从言论与出版自由中延伸出了对司法的监督批评权。
人民既要监督司法就要知晓司法的行为,自然就应有知情权。
将上述言论与出版自由权、传播自由权、知情权、对司法的监督批评权等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认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其目的是保障一个有组织、完整、独立、自主的新闻媒体,使之成为国家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监督三权,防止滥用权力,发挥制度性功能。
第四权力虽不是国家权力,但随着新闻媒体的飞速发展,其作用也越来越大,已成为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巨大社会力量。
新闻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性①正义,以追求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②独立,在法定范围内不受约束;③客观,追求事实真相;④全方位监督社会各个方面;⑤典型,以抓典型事例达到鞭笞丑恶弘扬正气的目的;⑥及时,否则时过境迁,也就不算什么新闻,公众就会失去兴趣。
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它与公众之利益息息相关,自然也在新闻监督之内。
一般来说,司法活动具有如下特性①公正,它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②独立,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是各国公认的司法原则;③求真,法律事实的真实是审判的基础;④程序,法律为司法活动规定了一套完整、严密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