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怎么规定的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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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怎么规定的? -管理资
料
禾荷与阿德分别反映就各自单位以“经济性裁员”的名义裁减职工的情况,经济性裁员是怎么规定的?。
禾荷反映说,他在一家小企业工作15年,最近,企业要改制成股份制,实际上持股的仍然是单位的几个头头。
为了降低成本,也为了趁机拔掉自己的眼中刺,便于安插六大姑七大姨,头头要以经济性裁员的名义解除三分之一职工的劳动关系。
阿德反映说,他与另外十几个职工在3个月前被单位以经济性裁员解除了合同,但他们刚走,单位就招有了十几个外地的劳动力,干他们原来的工作。
他们与厂方理论,头头竟然说,如果你们同意拿外地劳动力的工资,而且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你们也可以以劳务工的身份来工作。
禾荷与阿德问,对经济性裁员,国家和上海市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像他们单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
对上海市用人单位来说,经济性裁员的规范文件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
首先《办法》规定了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企业的范围,即只有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和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两种企业。
同时,对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一)已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招工;2、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具体范围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3、停止加班加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4、降低工资,降低工资的幅度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协商确定,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
(二)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标准,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
《办法》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对已经与企业签订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协议的人员,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列入裁减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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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不得裁减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即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内容须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企业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
协商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企业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
(三)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协商意见。
(四)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规定》特别强调,企业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向工会代表通报,并优先从尚未重新就业的本企业被裁减人员中录用。
根据上述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要实施经济性裁员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否则就是违法,就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侵犯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