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医学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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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1年10月)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浙江省以及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在学校已对国家奖、省部一等奖、学科平均影响因子之上的SC I收录论文、引文频次、发明专利、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进行奖励的前提下,学部对未获学校奖励或需要特别鼓励的成果进行补充奖励。
奖励项目:浙江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三等奖的项目;尚未获得学校配套奖励的SCI、EI和ISTP收录论文;知识产权;专著。
对有重要影响的论文或其他成果,学部酌情予以重点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奖励办法:
成果以绩点计。
根据当年学校下拨到医学部的奖金总额除以学部拟奖励项目的总绩点,即为每个绩点的奖励金额基数;各拟奖励项目的总绩点乘以每个绩点的奖励金额,即为拟奖励项目的总奖励金额。
备注:
1. 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登记且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浙江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二等奖以上项目,学部视同省部级奖降一等级给予配套奖励。
2.论文以及其他成果,原则上不重复计算,以最高一档奖励计。
3.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科技成果,学部给予适当奖励。
对于其它对学部学术声誉作出重要贡献的,经学部讨论后给予一定奖励。
已获奖成果如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部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
4.本办法所含各类奖励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或通讯作者根据参与人贡献大小进行再分配。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