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平台的侵权纠纷及法律定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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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聚合平台的侵权纠纷及法律定性探究
一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内容的现状
新闻聚合平台是指利用搜索引擎、数据挖掘等技术,将各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新闻内容聚合起来,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新闻内容的网络服务商。
用户只需要安装一个新闻聚合平台,便可以阅读其他内容生产者提供的各种新闻,有比较好的使用体验。
由此,新闻聚合平台获得了诸多用户的青睐。
如我国的新闻聚合平台“今日头条”,至2016年5月,累计激活用户数已达4.8亿,日活跃人数超过4700万。
与传统门户网站的移动新闻客户端不同,新闻聚合平台本身并不生产新闻内容,而是将从其他内容生产商平台上抓取的大量新闻内容在自己的界面上展示。
因为未经许可呈现其他内容生产商的新闻内容,所以在新闻聚合平台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一系列的指控和侵权风波。
在我国,2014年,《新京报》、《广州日报》、搜狐等对“今日头条”提起诉讼,同年6月,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展开立案调查。
在美国,2014年《纽约时报》发表了“变革报告”,其中指出新的数字媒体机构从《纽约时报》这样的内容生产者那里夺取市场,这成为新闻业的破坏性力量。
[1]自2006年始,每一年都有大量的美国读者转向利用数字平台获取新闻内容。
2012年,美国通过数字媒体获得新闻内容的读者量超过了报纸的读者量。
为了证明新闻业仍然在美国社会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美国报业联合会(Newspaper Association of America)发起了版权保护,它们声称在新闻聚合平台,如Google News和其他的聚合类平台上,有66%的内容是由报纸机构生产的。
[2]
新闻聚合平台和新闻内容生产者之间产生了诸多纷争,新闻聚合服务对传统媒体机构的经济收益和经营模式造成了影响。
对新闻内容生产者来说,新闻聚合拦截了原本应该浏览它们网站的用户流量,因为用户在阅读了新闻标题和摘要后不会再点开链接到原来的网站阅读全文。
作为回应,新闻聚合平台声称它们通过提高新闻故事的阅读量从而引导读者去原始网站进行阅读。
新闻内容生产方和新闻聚合平台的争论点集中在聚合新闻内容这一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上。
本文主要探讨新闻聚合平台的侵权纠纷之判定和其行为违法与否的依据,同时探讨法律对新闻内容生产方保护之目的。
二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内容与著作权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在“作者声明可以刊登、播放”时,其他媒体出于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可以合理使用时事新闻。
除此之外的新闻作品,包括通讯、深度报道、人物专访等,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传播等。
新闻聚合平台在自己的界面呈现新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版权
方的著作权,是关注的焦点。
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基于对“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
因为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内容的技术方式是通过“深度链接”。
深度链接并非技术概念,而是指如果链接提供者在引导用户获得被链接内容时,无须进入到被链接网站即可获得被链接内容,则该链接行为被称为“深度链接”。
目前在移动终端上的聚合平台一般都是通过定向链接抓取技术,将散布于全网或几个主流网站上的资源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抓取、集合在自己的平台上,按照自己设计的界面、编排方式呈现给用户。
在我国,对聚合平台使用“深度链接”的判定存在着“用户感知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和“服务器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常被法院使用。
下面结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下面简称腾讯诉易联伟达案)的一审、二审判决情况,对新闻聚合平台中“深度链接”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
(一)依据实质性替代标准判定直接侵权及评析
实质性替代标准,又称链接不替代标准,它指的是涉链网站不应该替代被链网站向用户直接提供作品内容,不应该截取被链网站在互联网的传播利益,如果涉链网站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实质上已经起到了替代被链网站的效果,从而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则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3]2016年2月法院在审理“腾讯诉易联伟案”时,是基于链接不替代标准判定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并非合法链接,而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此判定依据主要是:其一,视频聚合平台的目的通常并不在于提供简单的技术中介服务,而在于通过提供搜索、选择、编辑等附加服务,让用户在其平台上简单操作就可实现“一站式”视频内容获取。
其行为已超出了单纯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范畴,使得用户的搜索选择或在专题中点选的行为与设链网站上具体视频之间形成了深层对应关系,用户得以在该聚合平台上直接实现对涉案作品的观看。
其二,快看影视APP的具体服务提供方式,扩大了作品的域名渠道、可接触用户群体等网络传播范围,分流了相关获得合法授权视频网站的流量和收益,客观上发挥了在聚合平台上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作用,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效果,却未向权利人支付获取分销授权的成本支出。
其三,易联伟达公司实施的盗链行为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其无视、破坏乐视网的robots协议及技术保护措施等,主观上存在过错。
[4]
该案件虽然是对视频聚合平台的判定,但由于视频聚合平台与新闻聚合平台都是通过链接、搜集、聚合版权方的作品而获利,其运作模式一致,故对于新闻聚合平台的侵权判定有借鉴价值。
在实践中,新闻聚合平台通过搜索、聚合内容版权方的新闻作品等获得经济利益,形
成对内容版权方的实质性替代,直接减损内容版权方通过商业广告及版权运营获取收益的能力。
[5]根据“腾讯诉易联伟案”一审法院的判定,我们可以推断出新闻聚合平台聚合新闻作品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行为。
然而,“实质性替代标准”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在一审判决中,“实质性替代标准”的具体含义是指“因选择、编辑、整理等行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及深层链接行为对著作权人所造成的损害及为行为人所带来的利益与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并无实质差别,因此,上述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可以看出,该标准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将“非法获利”和“实质替代”等损害因素作为判定“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必要条件,这并非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界定出发,故而依据“实质性替代标准”进行侵权判定具有不合理性。
(二)依据服务器标准判定不构成直接侵权及评析
在“腾讯诉易联伟达案”二审中,法院认为审理深度链接问题时应当依据“服务器标准”,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服务器标准最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属性”。
作为一种客观标准,该标准认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提供作品”行为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
[6]法院对“服务器”进行了界定,认为其是广义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储信息的硬件介质,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网站服务器,亦包括个人电脑、手机等现有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存储介质。
在审理该案时,法院指出:“易联伟达向用户提供快看影视APP,虽然用户在该APP界面下即可以实现对涉案作品的在线观看,但其内容播放页面中显示了乐视网相应页面的地址,且点击该地址可进入乐视网页面。
上述事实说明,将涉案内容置于网络中传播的是乐视网,而非易联伟达,易联伟达仅提供了指向乐视网中涉案内容的链接。
”基于服务器标准,可以判定聚合平台“快看影视APP”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
依据“腾讯诉易联伟达案”二审判定,新闻聚合平台通过“深度链接”的形式将他人新闻内容呈现在自己界面上,如果并未将版权方的新闻作品复制、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中,那么就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行为。
依据“服务器标准”进行判定,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著作权中每项具体权利的边界是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对内容提供行为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判断应以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为基础,即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7]《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界定提供行为时,使用的表述是:“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判断新闻聚合平台侵权的实质在于新闻作品是否置于服务器之中。
在聚合平台的相关案件中,无论是普通链接,还是深层链接行为,其均不涉及对作品任何数据形式的传输,而仅仅提供了某一作品的网络地址。
用户是否可以获得作品完全取决于被链接网站,如果被链接网站删除了作品,即使该链接地址仍然存在,网络用户仍不可能获得作品。
任何链接行为本身均不会使用户真正获得作品,无法如初始上传行为一样,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有关使用户“获得作品”的要求。
既然“深度链接”行为无法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也就不能判定新闻聚合平台的“深度链接”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内容与不正当竞争
2014年6月24日,搜狐声称对“今日头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那么,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内容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新闻内容生产方认为新闻聚合平台构成侵权的依据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但在该法随后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没有涉及链接其他网站新闻内容这一行为。
下面结合美国的热点新闻挪用原则和我国相关案例对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内容的行为进行分析。
(一)美国的热点新闻盗用原则
在美国一些州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官一般采用热点新闻盗用原则(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 doctrine)进行审理,该原则是在1918年的国际新闻社和美联社纠纷案(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The Associated Press)中确立的。
[8]该案涉及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新闻报道,当时国外政府禁止国际新闻社从欧洲向美国传送国际新闻电报。
因此,为了获得关于战争的新闻从而卖给订阅的报纸客户,国际新闻社贿赂了美联社的人员和订阅客户,从早间报纸、新闻公报或其他途径更早地获得了新闻故事。
国际新闻社重新改写了这些故事,通过电报把改写的新闻报道发往西海岸。
由于时差和播报时间的不同,订阅国际新闻社消息的报纸经常可以与订阅美联社消息的报纸同时,甚至更早地获得这些改写过的、盗版的新闻故事。
美联社提起诉讼,该案最终移交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新闻材料应当被视为是准财产(quasi-property),国际新闻社收集、改写美联社新闻故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1997年的国家篮球协会诉摩托罗拉案(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 Motorola)中,法院比较清晰地确立了热点新闻盗用原则的几个标准,即判定盗用热点新闻侵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原告花费成本进行信息生产与收集;(2)信息是有时间敏感性的(time-sensitive);(3)被告利用信息的行为是一种搭便车行为;(4)被告在此种产品或服务领域是原告的直接竞争对手;(5)利用原告或其他人的努力而搭便车会减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动力,以至于使该产品或服务的存在或质量受到威胁。
[9]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聚合类平台的判决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大都延伸至网络经济中,但却无法涵盖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各种类型。
在我国已有的判决中,还没有判定新闻聚合平台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例,但已有视频聚合平台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由于视频聚合平台和新闻聚合平台的经营模式较为相似,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内容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我国法院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定视频聚合平台“VST全聚合”软件的所有者深圳聚网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如此判定的主要原因是作为视频聚合平台的“VST全聚合”软件与“爱奇艺”存在着竞争关系,而“VST全聚合”软件以技术手段绕开原告片前的广告直接播放正片,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原告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挤占原告市场份额,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进而造成原告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
法院同时指出,即使“VST全聚合”没有屏蔽原告的片前广告,通过链接的方式播放“爱奇艺”的视频,使“爱奇艺”访问量以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安装量下降,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10]可见,判定视频聚合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因素主要有:(1)是否未经许可采用“深度链接”形式呈现被链接网站的视频,从而形成了对原网站的实质性替代,使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因聚合平台的竞争行为受到实质影响;(2)是否采用技术手段屏蔽了视频中的广告,使用户无需观看广告而可以直接观看视频内容,从而截留了被链接网站的广告流量。
(三)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中、美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大体标准,即“通过搭便车或实质性替代等行为而不当削弱他人竞争优势,使其利益受损”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此,可以判断新闻聚合平台未经许可呈现新闻内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原因是:(1)新闻聚合平台与新闻内容生产者是直接的竞争关系。
虽然新闻聚合平台作为一种APP 应用软件,为用户提供软件服务,但用户使用该软件的目的是获得新闻内容,而新闻内容生
产方也是以向用户提供新闻内容而盈利,双方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都是新闻产品,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2)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作品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搭便车的行为。
在直接竞争领域,新闻聚合平台不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去进行新闻采写,只是花费很低的成本,通过抓取新闻生产者的内容,使该内容在自己的平台上呈现,新闻聚合平台通过搭便车而形成优于原始内容生产者的不正当优势。
(3)新闻聚合平台分流了新闻内容生产方的流量和利润。
新闻内容生产方一般拥有自己的网站或客户端,其通过两种方式获得利润:一是付费门槛,即用户只有付费给网站才可以阅读新闻;二是广告,广告主在网站针对用户投放广告而付费给新闻网站。
无论通过哪一种方式获得利润,新闻内容的浏览量都与获利成正比。
新闻聚合平台通过搜索引擎、网络爬虫等技术,未经许可聚合新闻内容生产方的新闻产品,用户无须登录新闻内容生产方的网站或客户端,在新闻聚合平台上就可以阅读新闻内容生产方的新闻内容,这将导致部分新闻内容生产方的用户转而成为新闻聚合平台的用户,新闻内容生产方的利润受损。
另外,新闻聚合平台在链接内容版权方的新闻内容时,过滤掉了原有网页上的广告等,从而使其收益进一步降低。
可以说,新闻聚合平台中新闻内容阅读量的增多,与内容版权方新闻阅读量、收益的降低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新闻聚合平台实质性损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新闻聚合平台并未支付版权费等营运成本,相应的版权费等营运成本皆由新闻内容生产方承担,这有违公平诚信的商业原则,因为正当竞争的原则是“当一方的权利或利益是与另一方相冲突时,每一方都有义务确保自己的商业行为不会对另一方造成非必要的、非正当的伤害”。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判定新闻聚合平台未经许可而链接、呈现新闻内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判定新闻聚合平台违法之目的:避免公地悲剧
新闻聚合平台呈现单纯事实消息、合理使用版权方同意传播的时事性文章,是不会引起著作权纠纷的。
同时,依据服务器标准,可以判定新闻聚合平台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呈现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新闻聚合平台呈现新闻作品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不对新闻聚合平台的不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英国学者哈丁(Hardin)1968年提出的公地悲剧便会在新闻界上演。
公地悲剧原是指每个人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而无节制地获取有限的公共资源;每一个个体都有使用权,同时也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
这一理论是个人财产正当性的论证基础。
就理性的新闻聚合平台的经营者来说,每一个经营者都希望自己的收益最大化,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每一个经营者都希望利用他人的内容获得利润,而不是自己花费成本去生产内容,其结果是真正生产内容的经营者
无法获得利润而举步维艰,从而逐渐放弃内容生产。
新闻专业人员将真实、精确、完整和深刻的新闻内容呈现于大众,需有专门的技能和特别的伦理约束,也需要有一定的成本投入。
然而,新闻聚合平台往往并不雇用、培养新闻工作者而是雇用编辑、技术人员,对新闻内容生产者的新闻内容进行呈现或加工,降低经营成本。
2013年新闻聚合平台BuzzFeed因剽窃而向公众进行道歉中这样解释:自2006年创立,该新闻聚合平台并不是做新闻(doing journalism),其员工也并没有接受新闻专业培训。
[11]美国法院在1997年的国家篮球协会诉摩托罗拉案中强调:“竞争者用低的成本获得新闻内容并以低的价格进行发布,会挫伤新闻内容生产收集者生产新闻内容的动力。
……而没有人愿意去收集生产热点新闻,最终受到损害的是普通公众。
”[12]
之所以说是悲剧,是因为当新闻聚合平台的经营者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获得新闻内容时,为眼前利益而链接他人的新闻内容时,没有规则、没有制约,新闻聚合平台最初会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但从长远看,非正当竞争性的新闻市场缺乏创作的动力,原创性的、高质量的新闻内容会越来越少,从而使新闻产品无法担当起培养优质公众的责任,也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每一个经营者都知道这样免费地呈现他人的内容从长远看是有害的,但每个经营者却往往考虑个体的、直接的利益而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从而产生了公地悲剧。
避免公地悲剧的方法有多种,其中之一便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明晰侵权的边界。
如果判定新闻聚合平台未经许可呈现新闻内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那就意味着免费呈现新闻内容是不正当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迫使新闻聚合平台与新闻内容生产方进行合作,新闻内容生产者可以从这种合作中获得物质上的收益,为创作内容提供物质保障,也激励内容生产者的创作热情。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