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户口改名程序和改名材料-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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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户口改名程序和改名材料-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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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改名程序和改名材料
户口改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
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
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第九条: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籍管理机关批准。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
即可给予变更。
但被收养或者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
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
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 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
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