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作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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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特殊病例应及时)进行病例讨论。
尸检病例,待病理检验报告后进行讨论,但不应迟于两周。
2.讨论由科主任主持,科内主任(副主任)医师、经治医师及有关人员必须参加。
必要时申请医务科组织专家讨论。
讨论情况记入病历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3.死亡病例讨论的重点:(1)诊断是否明确、全面;(2)治疗方案、措施是否适当、无误;(3)随病情变化的处理对策是否及时、正确;(4)必需的检验、检查是否到位;(5)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6)存在的不足或经验教训。
4.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由主管医师负责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职称、主持人、发言内容、科主任总结;科主任修改审批并签字。
讨论内容要字迹清楚,真实准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