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邢台鑫光金属有限公司收购韩国参进株式会社部分股权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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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邢台鑫光金属有限公司收购韩国参进株式会社部分股权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18
•【字号】冀发改外资[2011]2381号
•【施行日期】2011.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邢台鑫光金属有限公司收购韩国参进株式会社部分股权项目的通知
(冀发改外资〔2011〕2381号)
邢台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邢台鑫光金属有限公司收购韩国参进株式会社股权<境外投资并购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邢发改审批[2011]296号)收悉,依据《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项目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同意对该项目予以核准。

核准内容如下:
一、同意邢台鑫光金属有限公司以现汇收购韩国参进株式会社25%股权。

二、项目收购金额23.5万美元,由邢台鑫光金属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所需外汇由邢台鑫光金属有限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购汇解决。

三、韩国参进株式会社位于韩国釜山广域市,主营业务为铁合金炉料的生产和销售。

本次收购所投资金主要用于扩大韩国参进株式包芯线的生产能力,设计年生产规模为1800吨包芯线,产品主要销往韩国等国际市场。

四、本核准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请项目单位据此核准文件办理外
汇登记等相关手续。

请邢台鑫光金属有限公司认真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及韩国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投资风险,争取投资早日取得成效,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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