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江行罚决[2022]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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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江行罚
决[2022]106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南公江行罚决[2022]10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6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
【处罚日期】2022.07.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8 14:39:49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江行罚决[2022]1068号
违法行为人滕**,男,证件号码:**********,1990年10月03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现住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
**********。
现查明[违法事实可能涉及敏感内容,不予公开]。
以上事实有:滕**的询问笔录、黄**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民警送至广西南宁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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