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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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管理办法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用工机制,促进企业用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做好核岗定员工作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机构和岗位,合理配备人员,严格按定额定员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各生产队和后勤服务的核岗定员工作,每月进行一次。

区队的定员工作随劳动组织、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逐步建立一个科学的动态用人机制。

公司核岗定员工作小组由生产、劳动和有关领导等人员组成。

二、劳动力招收
1.各队、部门因工作需要招录人员时,应写出书面申请,经系统领导、分管劳动领导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劳动部门负责招收。

2. 招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3. 招工条件:热爱煤炭事业,在社会上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新录用的人员必须是年满18至3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男性(经体检合格)公民;新录用的地面岗位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年龄不
得超过40周岁,从事过煤矿工作、有一技之长的,年龄可以放宽到45周岁;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公司财物。

4.劳动力招收程序
(1)各队、部门人员不足时,首先由劳动部门在公司内部富余人员中解决,解决不了的,由公司请示集团公司给予调剂解决。

仍无法满足需要时,经集团公司同意方可招聘人员。

(2)应聘人员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相关证件(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健康证明)到公司劳动部门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5.严禁各队、部门私招乱雇、冒名顶替,发现一例罚责任队、部门200元。

6.采掘区队每月2日前,必须将本队上月人员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部门备案,否则罚款100元。

三、劳动合同管理
1.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等问题,由劳动部门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团公司职工劳动
合同管理办法》和煤业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用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在15日内办理完有关劳动合同解聘、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4. 劳动部门应建立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对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提前做好预控预警,及时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四、员工培训
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员工培训考核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新招收录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才能上岗作业,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凡是由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特殊工种人员,培训什么工种,就从事什么工种的工作,且必须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五年,才可以调动工作。

否则,按培训费用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服务年限折算。

五、员工档案管理
1.凡被录用的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动部门为新员工建立劳动(人事)档案。

劳动档案记载以下内容:(1)职工登记表;(2)招工审批手续登记表;(3)健康检查表;(4)培训考核纪录;(5)定级、升级及岗位变动、职务任免审批表;(6)奖惩纪录;(7)劳动合同书;(8)其他证明材料。

2.聘用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和集团公司外部单位的员工,必须由集团公司办理调动和档案转移手续。

3.经集团公司批准使用的破产、改制单位的员工,由劳务派遣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后,建立个人劳动(人事)档案。

六、社会保险管理
1.凡是被聘用的员工都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凡是调入我公司的员工,应及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3. 聘用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应及时按规定搞好接续工作。

4.招聘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公司劳动部门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建立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员工调配
1.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调动,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队(部门)、系统领导、分管劳动领导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生产一线及后勤服务部门调入公司科室职能部门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调入。

2.凡是申请调入和调出我公司的人员,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劳动部门才能办理调入、调出手续。

3.调出我公司的人员,必须先到有关部门(本部门、综合办、财务科、后勤部门)办理离公司交接手续。

否则,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4.劳动部门要建立员工台帐,随时掌握员工变化动态。

5.鼓励地面岗位向井下岗位流动、井下辅助岗位向采掘岗位流动。

严格控制员工倒流。

八、员工考勤
机关科室人员每日到考勤机签到两次(5月1日—9月30日,签到时间为早上7:00—8:00,下午2:30—3:0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签到时间为早上7:00—8:00,下午2:00—2:30);入井人员由井下定位系统考勤;地面辅助生产队和后勤服务人员在员工宿舍南一楼考勤;采掘队与井下辅助队由本队和井下定位双重考勤,月底汇总后,将员工出勤情况如实报公司劳动部门。

九、劳动纪律与奖惩
1、劳动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公司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公司的规定给予奖惩。

2.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
(2)在生产、科研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
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着成绩的;
(3)在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着成绩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有显着功绩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3.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4.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区队或部门群众讨论评选,并按照有关权限办理,员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5.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经常完不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员工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7.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2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8.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按撤职后岗位,重新评定工资。

9.对员工罚款的金额,不超过本人实际月收入的20%。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1.公司成立由工会、组织人事、审计、纪委、劳动社保等部门组成的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事宜。

2.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自受理之日30日内结案,到期未能结案视为调解未果,公司可以作出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者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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