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通化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及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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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通化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及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1.07.20
•【字号】通市政办函〔2001〕24号
•【施行日期】200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通化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及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函〔20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林业局关于《通化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及事权划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日
通化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及事权划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1〕88号)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搞好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吉林造字〔2001〕1号)精神,为确保我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及事权划分工作按期完成,结合我市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开展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森林分类经营是我国林业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实现调整林业经营方向、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对加快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步伐,完善生态体系,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的任务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类经营区划比例,确定公益林区和商品林区规模,划分界定国家、省、市、县四级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划分界定商品林。

以县(市、区)为区划整体,以国有林场(乡镇)为区划单位,进行林种、权属界定,逐一落实到小班地块,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单位和对森林经营管护连带责任关系的单位共同确认后,经政府批准签订合同等规范形式,确定各方责、权、利关系。

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区划界定和经营类型的划分,确定林地、林木的经营目的、经营方向、经营措施。

二、公益林事权划分的范围和标准
林业分类区划界定的范围是林业用地。

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

区划界定的重点是有林地。

(一)国家级公益林划分范围及标准(共9项):
1.江河源头: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干流、一级支流源头20公里以内汇水区和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二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江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两岸: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的干流、一级支流及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重要湖泊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山体坡度在30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
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国铁、国道(含高速公路)、国防公路两旁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6.沿国境线20公里范围内及国防军事禁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7.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它有重点保护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9.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禁伐天然林。

(二)省级公益林划分范围及标准(7项):
1.流程300─500公里河流干流及一级支流源头、流程500─1000公里河流的二级支流源头、10公里以内汇水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江河干流及一、二级支流两岸、流程500公里以上河流的二级支流、流程300─500公里河流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库容量在1亿立方米以下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中型水库汇水区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跨市(州)供水水源周围、山地自然地形中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山地坡度在25°─30°之间,土层浅薄,结构疏松,岩石裸露,林木采伐后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且难以更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6.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省级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7.省级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市级公益林划分范围及标准(共7项):
1.县(市、区)所在地四周迎面山森林、林木和林地;
2.江河干流、支流两侧(以山脊为界)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中、小型库区汇水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高山陡坡地带及主要山脉顶脊部、石质山区、干旱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县、乡、村路旁、河旁、村旁及村镇周围的林木和林地;
6.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林木;
7.国营林场(乡镇)、村人工林比例占70%以上的天然林。

(四)县(市、区)公益林划分范围及标准:
县(市、区)公益林应在国家、省级和市级公益林以外确定其划分范围。

划分标准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需要自行确定。

三、区划界定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参与、业务部门操作、技术部门指导的分工负责制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分标准,从实际出发,将公益林、商品林的划分界定,落实到小班、地块。

(二)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原则,正确处理森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原则上均以小班为单位进行调整,尽可能集中连片,以保证适度规模经营,便于管理保护和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界定工作要深入现地,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按地块和小班,现地认定。

(三)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区划界定与林权单位逐一协商,进行现地认定,逐个林班、小班填写登记表,由林权单位负责人和所有者签字确认;尤其是要将集体所有的和农民个人所有的林木区划界定为公益林时,或者要求农民在其拥有使用权的林地上营造公益林时,必须征得其同意。

在集体和个人不同意时,不得强行区划。

但对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影响全局生态环境的区域,尽量做好群众的说服动员工作,从大局出发,使界定的重点公益林保持集中连片,形成区域。

(四)以林权证为基本凭证的依法界定原则。

林权证是森林、林地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界定工作要以林权证为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原有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区划界定必须在权属清楚的前提下进行,权属不清或未确权的,应确权后再进行界定。

依法流转、转让的未变更权属的,以原林权证为准进行界定。

四、区划界定的步骤
(一)方案准备阶段(2001年7月1日至7月15日)。

1.组织全市有关人员到吉林市参观学习吉林市林业分类经营示范区区划界定成功经验。

2.结合国务院、省政府、省林业厅林业分类经营的有关文件,制定《通化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及事权划分实施方案》。

3.举办全市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培训班。

4.调整和完善各县(市、区)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的规模比例。

(二)界定阶段(2001年7月16日至8月31日)。

1.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界定明确国家、省、市、县四级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

2.进行现地区划界定,对各林班、小班(地块)进行地类和面积核实,做好补充调查,并对集体、个人的林地核对林权证,进一步界定权属。

3.形成完整的界定资料、汇总表和区划界定图。

(三)检查验收(2001年9月1—2001年10月31日)。

1.各县(市、区)完成各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2.由市森林分类经营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逐县(市、区)对区划界定工作进行
检查验收。

3.迎接省级对我市林业分类经营区划验收和鉴定。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加强各级政府对森林分类经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森林分类经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森林分类经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确保森林经营区划界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重点公益林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的规定,各县(市、区)分类经营区划的重点公益林比例都要达到30%以上。

(三)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要统一使用2000年度的森林资源档案和最新林相图作为区划界定的基础资料。

界定工作的各项内容和事权划分必须在现地进行,对1996年以前进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县(市、区),在区划界定工作时,要进行森林资源补充调查。

按补充调查数据填写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小班卡,重新绘制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图。

(四)为便于掌握公益林的分布,避免事权相混、公益林和商品林相混,对公益林现地界定时要对商品林同时界定,填写商品林界定小班卡。

(五)申报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必须在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进行。

1.县级森林分类经营界定应做到:(1)有经县级政府批准的《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2)有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图表材料;(3)有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质量检查报告;(4)有经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县级政府签章认可的现场界定书;(5)有各级分类经营办公室评审验收意见。

2.申报材料由文字材料和统计表组成,一式16份。

包括:(1)申请国家公益林
的请示;(2)国家公益林划分结果的详细说明;(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报告和各级验收小组的评审验收意见。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期完成全市分类经营工作。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涉及林业各个领域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其结果要符合国家和省级标准。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既要坚持政府负全责,又要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按期完成。

市林业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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