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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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号】冀高法〔2020〕13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高法〔2020〕13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经党组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实施细

(2017年8月1日印发2020年12月1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督促检查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党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等上级机关及省法院党组作出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的得以贯彻落实,确保上级机关及本院的督促检查事项得以及时办理。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服务大局,分级负责的原则。

按照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的要求,加强现场督查、暗访督查、随机抽查。

对督查事项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省法院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督办联络室。

督促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根据院领导安排,列席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重要会议。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主要职责∶
(一)推动工作落实。

通过督促检查,提高行政运转效率和工作任务落实质
量,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全省法院各项工作落实。

(二)辅助科学决策。

通过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重要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围绕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积极调研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促进作风转变。

通过督促检查,促进被督查单位改进工作作风,注重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实际问题。

(四)协助纪检监察调查。

根据院党组或院领导的安排,经授权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对某些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

(五)回应代表(委员)关注事项。

通过督促检查,加大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及关注事项的督办力度,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第六条主要任务∶
(一)对拟督促检查的事项进行分解,按院领导批示分别交相关部门承办。

(二)督促本院有关部门或下级法院认真落实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等上级机关及省法院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及时向院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三)落实院领导批示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事项。

(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及关注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及时通报本院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落实督促检查事项的情况,定期对督促检查工作进行考评。

(六)督促检查工作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书面通知、通报、报告、反馈等督查工作相关资料要标明发放范围,并按规定标注密级。

(七)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促进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

(八)努力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增强法院系统督促检查人员的综合业务能
力。

(九)完成其他督促检查相关工作。

第三章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督促检查主要采取正式公文、网上办公、电话通知和召开协调会、调研会等方式开展工作。

对重大督办事项实施实地督查、跟踪督查、联合督查。

第八条省法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一经确定,即进入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督促检查工作程序包括分解报批、立项登记、交办承办、情况反馈、跟踪催办、总结报告、立卷归档。

(一)分解报批
对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等上级机关及省法院关于督促检查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及关注事项,按照责任范围进行任务分解,做出具体计划,提出拟办意见,报送院领导审批。

(二)立项登记
督促检查事项经院领导批示后进行立项登记,包括项目编号、内容提要、批示领导、批示内容、批示时间、交办单位、交办时间、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催办记录、办理结果、办结时间。

(三)交办承办
督办部门以督查通知或督办台账的形式明确督促检查任务,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认真制定方案,积极贯彻落实; 同一督促检查事项,由几个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商请协办单位研究实施,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报送。

(四)情况反馈
承办单位按照督查通知要求的时限反馈落实结果或进展情况,不能按要求办结督促检查事项的,应及时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五)跟踪催办
督办部门跟踪了解掌握督促检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时限内未结或未能反馈落实情况的事项,采取现场催办、会议催办等多种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经催办过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一周内反馈情况。

(六)总结报告
督办部门应及时形成督促检查工作报告,附承办单位报告,一并报送院领导审批。

(七)立卷归档
督促检查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或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需要重新办理的督查事项,督促相关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如认为督促检查事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反馈情况、总结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规范。

第十二条交办单位明确规定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期限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期限的,须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不能如期办结的,应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不能办结的原因,待该事项办结后,再行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领导班子的领导责任。

各分管院领导作为"关键少数",自觉认领经分解报批后的督办事项,在分管领域中充分发挥思想引导、压力传导的关键性作用,对在落实督办事项过程中发现的落实不力、标准不严等问题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把分管的人和事真正管起来,把纪律规矩真正严起来。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落实督办事项全面负责,切实发挥自身监督管理职能,有效提升本部门工作执行力,对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各部门责任人应增强全局意识,敢于担当各自责任,不推诿扯皮,在抓好落实本部门职责任务的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督办事项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五条督促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于督促检查事项落实及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无故逾期不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对在办理督促检查事项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消极影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省法院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1日印发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15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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