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新报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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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新报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
业训练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9.10
•【字号】京教函[2012]489号
•【施行日期】2012.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新报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教函〔2012〕489号)
各有关市属普通本科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及市教委《关于报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教高〔2012〕3号),我委组织了市属本科院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报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8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市属高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参与工作由市教委组织开展。
二、对上半年报送的各高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工作方案,教育部已组织专家组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分为“方案可行”、“基本可行”、“尚需完善”三种(见附件3)。
各高校要参照专家组论证总体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校工
作方案,于9月14日前报市教委高教处。
三、我委将对各高校修改的工作方案进行论证,于9月21日前确定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高校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确定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高校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及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于9月26日前将项目管理办法及本校2012年项目信息表报至市教委高教处。
2013年起,每年5月30日前需完成本校当年的项目信息表报送工作。
五、每年11月至12月,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各校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教育部高教司备案,同时将根据评价结果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各高校项目数。
各高校要充分发挥“计划”在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各环节的领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项目遴选资助,严格经费使用、保障实施条件、加强指导培训,确保计划实施取得预期良好效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联系人:张富宇
联系电话:51994842
电子信箱:*************.cn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