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2.04.17
•【字号】鲁林改发[2012]39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
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林改发〔2012〕39号)
各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的通知》(林改发〔2011〕2号),培育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经局办公会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

现将《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也要抓紧组织制定示范社标准,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以示范社建设为抓手,加强宣传培训,树立规范化发展样板,打造规模化发展龙头,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附件: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
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提升示范社的发展水平与带动效应,促进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林业综合开发、果品储藏加工、林木种植、种苗花卉、经济林、森林旅游、森林文化、木材加工、林下经济、条柳编加工、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生产经营服务建设活动的合作组织或林业文化类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省林业局认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示范社创建活动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创、层递推进的方式,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产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认定及监测管理,具体的认定监测工作由省林业局组织实施。

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民主管理标准
1、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两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者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实行社务公开,做到民主监督。

4、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会议记录,参会成员需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

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盈余分配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方可通过,确保管理民主。

(二)财务管理标准
5、财务管理透明规范,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会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6、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

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7、盈余分配比例由理事会根据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分配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8、有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

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代表)
直接审核。

按规定向成员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并接受质询。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9、具有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和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

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管水平。

(三)经营规模标准
10、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11、有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林产品的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12、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13、资产状况良好,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工商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四)服务能力标准
14、入社成员数高于本省同行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种植、养殖、销售等达到10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5、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16、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

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协助社员解决融资难问题,有条件地为社员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和联保等服务。

(五)产品质量标准
17、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实现品牌化经营,具有核心职能或主打品牌,拥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18、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9、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或无公害标准以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

(六)社会效益标准
20、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1、能够有效地带动入社成员增收,成员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林业局具体组织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所有注册的林业合作社,确定申报单位,并负责指导合作社组织申报材料,上报市林业局。

(二)市林业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向省林业局推荐上报,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示范社材料的申报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进行。

市、县(市、
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合作社基本情况;合作社基本信息表;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注册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出资情况、股金设置、财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等复印材料以及近一年来运行情况书面总结材料。

第四章评审认定
第九条省林业局组织相关处室专家成立评审认定委员会,按照省级示范社的认定标准,对各市上报的合作社进行审核打分,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第十条评审出的合作社名单和相关材料将在山东省林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由省林业局颁发证书并授牌挂牌。

第五章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省级示范社监测评价制度,包括年度监测和期满评价。

第十二条省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

各示范社于次年2月1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申请材料和自查报告,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后于3月底前报省林业局。

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形成省级示范社年度监测报告。

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由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辅导,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或其他原因清算解散的;
(三)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十四条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五条各省级示范社应设立信息联络人员,共同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及时获取有关合作社发展的新思路新政策,有关合作社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意见、建议,交流反馈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