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委托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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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委托书(5篇)
第一篇:继承权公证委托书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死亡证明(有一种如下证明即可)1:由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2: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证明后,再由死者生前辖区派出所兼章; 3:火化证明;
4: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文书;5:特例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

(其中一项即可)
二: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一)动产证明:1:存款单据(银行挂失证明);2:公积金证明;3:股权证明;4:车辆所有权凭证;5:其他凭证。

(二)房产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房屋信息、拆迁或置换协议)。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所属单位或社区、村组开具并盖章,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四:死者生前婚姻状况证明1:是原配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 2:涉及再婚的,提供相应证明;
五:上述《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死者的相关法定继承人均到场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1、继承人在外地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再由其他继承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2、继承人身在外地又不放弃继承权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

由受托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六:所涉人员带上身份证、户口本。

七:公证费按接受益额的2%收取。

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处:
兹有我社区居民(或单位职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xxx的父亲xxx、母亲xxx(父母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xxx的配偶xxx(配偶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共生育x个子女。

(所有子女的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篇二:继承权公证须知之一
继承权公证须知之一(共两页)

一、全体合法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及子女(含所有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
1、内地申请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3)《出生证》;(4)《独生子女证》;(5)《收养登记证》。

2、其他申请人提供:(1)护照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均为有效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3、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第二条之4)

二、被继承人(死者):
1、《身份证》
2、《户口簿》或户口底册(均到派出所盖注销章)
3、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 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和生效证明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死者于2003年10月1日至死亡时未登记结婚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未婚证明)。

☆离异未再婚:离婚证明(见上述离婚公证之材料)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丧偶未再婚:《结婚证》及配偶死亡后未再婚证明、配偶的死亡证明。

(注:未再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于2003
年10月1日至出证之日未再登记结婚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身份证号、死亡时间、原因及地点)、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5、死者遗留的财产凭证及清单:如房地产权证、如无房产证另外出具证明、银行存折(到银行补登记最新存款信息)、存单、银行卡(由银行出具最新存款额证明)、股权证明(到工商局打印信息单、复印公司章程并盖章、资产评估书等)、股票(证券公司出具的相关权益证明: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打印股票明细对帐单等)、保险合同(包括发票)及理赔证明、机动车辆登记证(包括行驶证)等。

继承权公证须知之一●
三、继承人须亲自前来公证处申请办理。

继承人不在本地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权委托书》、《继承权声明书》[注:见继承权公证须知之二]。


四、死者生前有遗嘱的,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提供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注: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应为:经过公证证明的原件;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原件;在外国所立经过公证证明的原件需经外交双认证包括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
五、继承权公证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注:见继承权公证须知之三、四] 该证明材料由被继承人或出具,证明须详列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生前住址、何时何地因何死亡;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及各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并另外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与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 注意:☆上述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权委托书、继承权声明书、亲属关系、死亡在国内发生的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上述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权委托书、继承权声明书、亲属
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书、证明材料:在国外发生的须经当地公证人出具公证书及外交双认证(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在香港发生的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专用章;
在台湾发生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现场咨询为准。

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欢迎垂询。

电话:3350478)本处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惠阳行政服务中心a栋1楼惠阳公证处篇三:委托公证书(房产继承)篇四: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一、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请与受理
二、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
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篇五:如何申办继承权公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要向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他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证明(包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并系的证明。

(七)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第二篇:▲▲▲▲如何申办继承权公证
如何申办继承权公证?
凡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首先应弄清楚继承和继承权的含义、特征以及继承的形式、范围等问题,这对以后处理有关继承问题有所帮助。

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受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赋予继承人享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继承权有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出现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它包括自然死亡、被法院宣告死亡。

如果没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就不发生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所进行的继承。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叫法定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继承。

是指按照死者生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进行的继承。

我国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自己拥有的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申办继承权公证有很多好处,它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购所有权、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助作用。

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

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

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五)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所有当事人均需到场)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查明如下几个问题:
(一)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

(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三)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

(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五)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

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

(六)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七)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

(八)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是书面的。

公证处经过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外出调查访问之后,如果认为符合规定的,即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第三篇: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1)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2)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3)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第四篇: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
相应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遗嘱、遗赠公证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应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遗嘱人未婚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3)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捺指印;(4)立遗嘱人死亡以后,受益人应带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与人未婚
的,应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赠与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与声明书;(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4)赠与合同;(5)赠与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 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 600元
<3>对物的保全
⑴不动产保全每件 700元
⑵其他物证保全每件 300元
<4>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每件 5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 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 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 4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 75元(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每件 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2.保管遗嘱每件/年 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3.证明清点遗产每件 200元
4.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年 50元
<2>物品每件/年 200元
5.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 20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 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 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 100元
<2>营利性的每件 1200元
<3>其他现场公证每件 400元(如债券、物品的销毁)
2.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及彩票销售
<1>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 400元
<2>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 800元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 1500元
<4>10000001元以上的每件 2000元
3.证明股票发行每种股票 5000元
4.证明产品抽样检验每件 100元
5.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每件 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6.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每件 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7.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件 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年 5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 5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 10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每件 20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 5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最高收费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1.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每件 20元(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年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收费用)
3.查阅公证档案每卷/次 30元
4.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1>公证书译英文每千字符50元(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每千字符 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5.公证专项调查费
<1>本省范围内每件 100元
<2>省外或涉外每件双方协商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1.未经审查的每件 10元
2.已经审查的每件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50%
十二、公证书
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注:以上标准仅供参考
第五篇:继承权公证所需文件
继承权公证所需文件(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代理人代
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

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原件。

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

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5)继承人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证明原件。

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原件。

声明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7)被继承人如立有公证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立的遗嘱,须经当地遗嘱检验部门检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外交认证;
(8)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所需文件(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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