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煤矿顶板事故防治-邵阳市某矿“6.14”顶板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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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顶板事故防治篇
邵阳市某矿“6.14”顶板事故案例
1.案例描述
1.1矿井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77年,设计生产能力10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0万吨/年,属市属国有企业。

该矿现有员工750人,由法人代表肖某担任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安全副矿长刘某兼任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生产副矿长毛某,负责矿井的生产管理;下设生产科、安全科、采煤队、掘进队,确定由安全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同时,成立了一支由15名具有丰富现场安全生产经验、煤矿安全科直接指挥、管理的井下安全生产检查队伍,分三班对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进行巡查。

矿井开采下石炭统测水组煤系,测水组上段为不含煤段,下段为含煤段。

矿井内共含煤13层,自上而下可分为三个煤组和三个煤层,即Ⅰ煤组、Ⅱ煤组、Ⅲ煤组和Ⅳ、Ⅴ和Ⅵ煤层。

主采煤层为V、VI煤层,其它五层为局部可采。

均为低灰、低中硫、低磷的优质无烟煤。

Ⅱ煤层呈黑色,块状,含黄铁矿结晶,平均煤厚0.35m,倾角5~14°,现为矿井主采煤层。

Ⅱ煤层顶底板均为黑色砂质页岩,抗压强度不大,属Ⅰ级顶板,底板局部有底鼓现象。

该矿为低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偏中等,主要充水水源为大气降水、测水组砂岩裂隙承压水、老窑采空区积水。

矿井涌水量较大。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机械抽出式通风。

主斜井井口标高+400.393m,坡度25O,落底为+300m 水平,长度255m;副井为斜井,架设有人员上、下的钢丝绳架空人
车(俗称猴子车);建有东、西翼两座风井。

矿井一水平煤炭资源已
基本采完,目前正开采二水平的煤炭资源。

二水平东翼暗斜井口标高+302m,井底标高+260m,由于矿井资源枯竭,矿井产量呈逐渐减少趋势。

矿井采用三班作业方式:早班:8:00~16:00;中班:16:00~
24:00;晚班:次日0:00~8:00。

1.2事故地点描述
事故发生在该矿东翼下山石门采区十五天眼Ⅱ煤层采煤工作面。

2009年2月,该矿编制了《下山石门采区Ⅱ煤层回采作业规程》,并经过审批和贯彻。

2009年4月3日,生产科向施工连队(采一队)下达了《下山石门十五天眼Ⅱ煤工作面开工通知单》。

东翼下山石门位于矿井二水平东翼,水平标高+260m,共布置了15个天眼开采+300~+260m区段的煤炭资源。

东翼下山石门采区Ⅱ煤工作面走向长180m,倾斜长180m,从第8天眼开始布置,到第十五天眼已到+260m水平的最低水平。

十五天眼工作面,是该区段Ⅱ煤层仅余的一块工作面。

采用天眼与+260m运输大巷相连,构成溜煤、装煤系统,用底板上山揭穿Ⅱ煤层,构成行人、通风、运送材料等生产系统。

工作面切眼沿煤层走向布置,沿工作面切眼上、下帮开帮采煤,每帮采煤8~10m,采煤后用矸石垒墙护住切眼。

工作面采用电钻打眼,爆破落煤,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单体木支柱支护,柱柱间距1×1m。

切眼采用破顶卧底掘进,梯形木棚支护,巷高1.6m,宽1.4m,棚距0.6m。

采用安装在+260m 运输大巷的局部通风机向工作面送风。

东翼下山石门Ⅱ煤层十五天眼工作面于2009年4月开工,已完成了十五天眼、底板联络巷等工程,构成了通风、行人、运煤等生产系统,并已沿煤层走向掘进了36m主采煤巷,并在该处,向下开帮采煤5m,向上开帮采煤2m。

1.3事故救援情况
2009年6月14日早班(8时~16时),矿井共安排了19个采掘工作面作业,其中在东翼下山石门十五天眼Ⅱ煤层工作面作业的有班长周某、小工谭某。

周某、谭某开完进班会后,由于停电,推迟至8时40分下井,约9时30分到达作业地点。

到达作业地点后,周某到上帮工作面内清理(此时工作面宽约1.2m,长约2m,在巷道中部支有2根支柱),做打眼放炮前的准备工作,谭某在主采煤巷内修理拖箕。

约9时40分,当班的瓦斯检查员黄某也来到了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0.3%。

又检查了工作面的支护情况,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就交待周某说“你们要放炮,一定要炮烟吹散后,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要支好柱”。

之后,黄某就离开了工作面,并到+260m运输大巷为工作面送了电。

黄某走后,周某、谭某两人开始打眼。

当班两人在工作面靠右帮的煤壁上打了6个炮眼,眼深1.4m,每眼装了3筒炸药。

炮后,周某、谭某两人来到工作面,发现爆破后的煤、矸由于顶板比较破碎已混在了一起,于是两人开始将混入煤里的矸石向工作面左邦垒砌,然后由周木某拖煤,谭某向拖箕里铲煤。

约13时,当周某拖出第18拖煤回来时,听到谭某喊说他被矸石压住了,周某赶到工作面时,发现谭某头部被矸石压住了,周某立即拿来钻杆去移开矸石,由于矸石太大,一个人无法移动。

此时,再喊谭某时,谭某已不能回答了。

周某即跑向邻近工作面喊人来抢救,当李某带着3人赶到工作面时,发现谭某已鼻孔出血,喊也喊不应了,均认为谭某已遇难了,便由李某去打电话向地面求援,周某等人就地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

约30分钟后,地面救援人员到来,立即组织抢救,约1小时后,将谭某抢救了出来,但已死亡。

15时10分,遇难者谭某被护送出井口,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2.案例剖析
2.1事故直接原因
东翼下山石门采区15天眼Ⅱ煤层工作面在主采煤巷32m处,向下开帮开采了5 m,向上开帮开采了约2m,其前尚有4m巷道,形成了一个较大的T型交叉区,顶板应力集中。

当班放炮后,空顶面积达7m2以上, 作业人员在没有采取有效控顶措施的情况下,空顶作业,顶板岩石离层垮落时被埋压致死。

2.2事故间接原因
该矿的顶板管理不到位。

根据《作业规程》规定,其工作面必须采用排、柱间距不大于1.0m的木点柱支护,在断裂、构造地段附近必须加密支柱。

但事故地点支护的排距、柱距均超过规定,支护密度不够,没有起到有效支撑顶板的作用。

该矿的现场管理不到位。

当班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黄某放炮后未到在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及瓦斯浓度;当班放炮后,当头的支柱被炮崩倒,没有及时支护,消除事故隐患。

矿井采掘布局不合理,头面布置过多且集中,且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事故当班矿井共安排了19个采掘工作面作业,只安排了2名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现场监管难以到位。

矿井劳动组织不严密,随意性较大。

事故当班分工的安排应由班长周某负责扒煤和支架,由小工谭某负责拖煤;谭某经验不足,主动要求扒煤和支架,且身旁没有人照应,不能消除安全风险。

该矿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到位。

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差,不具备基本的操作技能,且安全意识不强,在处理重大安全隐患中,违章
操作。

3.事故处理
(1)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周某,该矿采煤一队班长。

事故当班在现场作业时,已发现工作面支柱被炮崩倒,未按规定及时支护;没有制止谭某冒险进入空顶区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建议由该矿予以辞退。

周某,中共党员,该矿采煤一队队长。

事故当班为采煤一队值班队长,顶板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地点支护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隐患;对采煤一队的劳动力管理不严密;对采煤一队的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

黄某,中共党员,该矿事故当班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

东翼下山石门采区15天眼Ⅱ煤层工作面放炮后,没有检查当头的安全状况及瓦斯浓度,不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

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的处分。

肖某,中共党员,该矿生产科科长。

对矿井的顶板管理不到位,采掘布局不合理,头面布置过多且集中。

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的处分。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和单位
刘某,中共党员,该矿安全副矿长。

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不到位。

对本次事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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