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校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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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驻校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师生安全,促进学校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机构设立与审批
1. 驻校培训机构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设立,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2. 申报设立驻校培训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2)培训机构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师资队伍情况;
(5)场地设施情况;
(6)其他相关材料。
3. 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批准后颁发《驻校培训机构许可证》。
三、培训机构管理
1. 驻校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 驻校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学校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接受学校检查和评估。
3. 驻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制度、人事制度、教学管理
制度等。
4. 驻校培训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
5. 驻校培训机构应确保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6. 驻校培训机构应加强与学校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
四、师生权益保障
1. 驻校培训机构应尊重师生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 驻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
3. 驻校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职业尊严。
五、安全与卫生
1. 驻校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2. 驻校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3. 驻校培训机构应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教学场所清洁卫生。
六、监督检查
1. 学校设立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驻校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 学校定期对驻校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培训机构资格等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