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税的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学家2014.03
553
余下18000元一次性发放,则全年应纳个税款=[(4000+1000-3500)×3%]×12+18000×3%=540+540=1080,拆分发放年终奖对这名职工纳税上是有利的,可以少缴税1995元。
此外,还可以采用延迟纳税的
式,使纳税人在不减少纳税总量
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按照贴现的原理,延迟缴纳的税款现值一定小于当期缴纳的等额税款。
税款越晚缴纳,其经济成本越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组织收入的作用将明显加强,其影响会越来越大。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一、工资、薪金所得相关纳税政策
(一)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与工资、薪金有关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有: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即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为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具体为:
根据上表得知,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适用较低的3%的个人所得税率,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则适用10%的税率,较上一纳税级次提高了七个百分点,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则适用20%的税率,较上一纳税级次提高了十个百分点。
这也就意味着,职工每月应发工资在扣除三险一金及免税项目后的实发工资超过5000元部分,基本就要按1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超过8000元部分,基本就要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而根据目前的个税政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
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某职工如在年末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时,只需缴税款540[18000×3%(18000/12=1500,适用税率3%)]元。
而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税的思考
王秀兰/北京铁路局物资供应段,北京
100070
【摘要】对于企业职工来说,主要的纳税所得项目就是工资、薪金所得了,可是由于一些企业没能对职工缴纳个税情况进行合理的筹划,使得职工年缴纳的个税总额相对实际年收入比例较高。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的相关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缴纳个税。
【关键词】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个税缴纳
这18000元在全年12个月每月发放1500元的情况下(假如每月工资薪金部分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会超过5000元),则全年至少要交纳税款1800(1500×10%×12)元。
差额1260元。
鉴于此种情况,如果单位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而把全部工资总量平均到每月发放,则职工每月的应发工资看起来较多,但考虑个人所得税纳税因素后全年实际工资收入会比把每月的工资薪金捆绑一部分,再根据工作业绩在年初年末进行集中发放的情况降低,这就造成了职工的税负相对较高。
二、避免年终奖缩水合理避开税率临界区
目前年终奖个税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针对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情况,计算方法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计算方法为:(奖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额。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第二种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由于此处采用的速算扣除数是根据工资、薪金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却用来计算年终奖的税负,所以当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
此时速算扣除数就无法对应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月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时就会产生年终奖的“临界区间”。
例如甲职工今年12月获得的年终奖为18000元,他的同事乙职
工年终奖为18001元,(假设两人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
两人应纳个税分别是:甲: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
已:18001÷12≈1500.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0元,税后所得16305.9元。
乙多发了1元钱的年终奖,实际收入却少了1154.10元。
出现了税前收入比较多,但税后收入反而比较少的情况。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经计算确定目前年终奖的六个
“临界区间”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20000元)。
假如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这些缴税“临界区间”内,就会导致发给员工的年终奖“多发少得”。
综上所述,企业对给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金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做好纳税筹划,合理缴纳税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