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家政培训计划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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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家政培训计划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3.06
•【字号】云商发[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家政培训计
划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商发〔2012〕22号)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2〕119号)要求,2012年我省继续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请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按下列要求组织申报2012年度家政培训计划。
一、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初选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培训承办企业(机构)的初选工作。
培训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会培训机构。
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将用工需求报所在地州(市)商务局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承担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
培训体系健全。
基本条件是:(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在所在地州(市)商务局登记备案后,依托自身资源组织培训。
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
基本条件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以上基本条件严格审核,实地勘查培训申报企业(机构)培训场地、考查培训设备设施和师资力量等条件,认真完成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初选工作。
二、上报培训计划
通过初选的培训承办企业(机构)需向所在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报送2012年家政培训计划,其中省级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商务局、财政局报送。
各州、市商务局收集汇总本地区培训计划,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连同各培训承办企业(机构)报送的资质证明材料、培训计划等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各培训承办企业(机构)报送材料须包括以下明细:
(一) 2012年家政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要根据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制定,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前言;目的与任务;培训对象与人数;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内容与时数;考核与结业;专题讲授要点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二)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的,须提供与培训计划相对应的安排就业承诺
书。
社会培训机构,除提供家政服务企业签订的安排就业承诺书外,还须提供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
(三)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培训资质证明材料。
(四)上一年度培训验收合格证明
三、各州(市)培训计划报送截止时间为3月20日。
省商务厅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处孙英
电话:************
省财政厅联系人:企业处张海峰
电话:************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