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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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26
•【字号】荆政办发[2011]87号
•【施行日期】201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
积金制度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帮助中低收入企业职工提高解决自住住房能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策,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凡在本市城镇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聘用人员工作时间满一年的,企业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经济效益较好、职工人数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全员缴存。
用工不稳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和生产经营骨干中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步实现全员缴存。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时,申请按最低缴存比例缴存或缓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二、加强检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工商、税务、质监、人社、住建、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开展年检年审、签订劳动合同和执法检查时,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催建催缴工作。
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逾期不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或缴存,逾期仍不办理或不缴存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规范管理,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政策,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特点,制定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要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缴存企业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