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成果数据包重要字段命名规则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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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成果数据包重要字段命名规则
(试行8.0)
一、为统一房产测绘成果格式,进一步完善《厦门市房产测绘成果数据包标准》,方便楼盘表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命名规则。
二、本命名规则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和登记管理工作中所采用的实测、预测房产测绘成果及数据。
历史房产测绘成果数据的整理可参照执行。
三、一般规则
1、房屋坐落:专指房屋权属登记主管部门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其他相关事宜的最小权属单元的地址名称,是房屋所在行政区名称、路名(住宅片区名)、门牌号(楼号)、单元号等信息的集合。
房屋坐落的命名应科学合理,方便识别,便于房屋权属登记等用途;房屋坐落具有排他性、唯一性。
2、门牌号:指由民政部门对单位院落、居(村)民庭院、楼房颁发的法定标志和住址代码。
门牌号是房屋坐落的前面部分,一般不包含户室号,有时门牌号与坐落相同。
门牌号的一般格式为XX路XX号或XX路XX号之X。
门牌号以民政部门提供的证明为主,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为依据。
预测房屋单元的门牌号以“项目名称+幢名称+梯位+层次”代替。
3、逻辑幢名:指根据房产测算软件及数据组织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照相同功能用途或相同门牌号等进行分类而成的的户集合。
逻辑幢名命名应科学合理,以方便BMF测算与房屋单元的管理,一般以门牌号+表述性后缀作为逻辑幢名。
4、单元号:指房屋最小权属单元的名称,即BMF测算软件中的“完整户室号”字段,房屋坐落中不含门牌号的部分,对应土地房屋权证中的“室号或部位”字段。
当以门牌号作为房屋坐落时,单元号为空。
5、户室号:指为方便房产测算软件操作对房屋户室(含子户)封闭面积线给定的编号或代码,也称显示户室号。
楼盘表中引用“户室号”作为楼盘最小单元格名称。
一般参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名称命名,但遇以下情形,应予以修改。
1、当项目名称中带有“•”符号时应省略。
如:规划审批的项目名称为“夏商•新纪元”,在房产预测、实测时,应修改为“夏商新纪元”。
2、当规划项目名称以幢名称、建筑功能命名时,项目名称的修改规则。
(1)规划项目名称为特定的,简洁的,名称具有唯一性的,保持不变。
例:天工创业园项目。
(2)规划项目名称以幢名称、建筑功能命名的,项目名称修改为“企业简称”+“厂房及配套项目”。
“企业位简称”为建设单位去除行政区划(开头部分)及组织形式(结尾部分)后剩余部分,即保留企业字号和行业特点。
例:“厦门鸿基伟业复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规划项目名称为“1#厂房、2#厂房、变配电室、门卫室”,预测、实测项目名称统一修改为:鸿基伟业复材科技厂房及配套项目。
(3)规划项目名称以建筑功能命名,存在同一建设单位多片区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应修改为“单位简称”+路段名称+“通用名称”。
例:厦门市电业局自建的职工宿舍项目,规划审批在坑内路12号、坑内路21号、阳台山路16-18号、电台山路15-18号等路段,均按“职工宿舍”为项目名称进行批建,则项目名称应分别修改为:“电业局坑内路12号职工宿舍”等。
(4)规划批准项目分期时,保留分期数名称。
分期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后,对于单一产权(工业类、教育类项目等)房产实测进行项目汇总时,则不体现期数。
例:“厦门升正机械有限公司”在集美区九天湖路168号开发建设一个项目,第一次规划项目名称为“1、2号厂房、综合楼、变电站、传达室”,于2006年以前通过了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并进行了权属登记。
第二次规划项目名称为“3号厂房”,现申请房产测绘时,应将项目名称统一为“升正机械厂房及配套项目”。
4、私房项目类,规划名称以权利人为项目名称,应将项目名称统一为“私房+(门牌号)”,必要时门牌号前加行政街道、镇名称。
如:“私房(斗西路25号)”、“私房(同安区中山路22号)”。
同一房屋有多个门牌号时,在主要门牌号后加“等”,如:私房(开元路331、333号)、私房(中山路331号后、古城西路8号等)。
1、一般以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设计图的名称为准。
2、当许可证与设计图的名称不一致时,选择更能体现项目性质的名称。
如工业性质的项目,许可证批准为“1号楼”,设计图纸名称为“综合楼”,房产预测、实测时幢名称应采用“综合楼”。
3、当规划批准的幢名称中出现全角或半角的“#”,应修改为“号”。
4、当规划批准以中文序列号作为幢名称时,应修改为数字序列号。
如“杏前路22号十三号楼”应改为“杏前路22号13号楼”
六、房屋坐落命名规则及实例:
1、房屋坐落一般由三部分组成:行政区名称+门牌号+单元号,如“思明区松柏路88号606室”、“湖里区金山一里88号第一层”。
坐落中含有并列关系的用“、”(顿号)表示,含有连续关系的用“-”(减号)表示,如“海沧区沧虹路166号1、2号厂房”、“思明区中山路16号第一-三层”“思明区松柏路51号707、708室”、“思明区体育路1-5号”。
2、单元号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单元编号+单元属性。
单元编号可以是数字、字母,也可以是文字,编号中一般都包含有层次的信息,如“1001、6A、地下一层第8号”等。
单元属性一般指房屋最小权属单元这一特定对象的特征或性质。
如“室、单元、车位、车库、摊位、杂物间”等。
住宅用途的房屋单元属性称为“室”,其它无特定单元属性的统称为“单元”。
3、独门独户的坐落命名规则:一个门牌号下只有一个权属单元时(即“独门独户”),不再表述单元编号及单元属性。
一般用于沿街商业、城镇私房、别墅、单位自用房等。
如某沿街店面“思明区松柏路88号之1”,某城镇私房“思明区中华路66号”等。
4、多个自然幢共用一门牌的坐落命名规则:
(1)多个自然幢共用一门牌时,门牌号后增加幢名称作为门牌号,如“集美区杏前路22号12号楼301室”。
(2)同一门牌号下多个权属以幢(栋)为单元时,单元号以幢名称表示,多见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同一院落内有若干幢房屋。
如“海沧区沧虹路88号1号厂房”、“海沧
5、以层为权属单元的坐落命名规则:以层、夹层表述坐落时,地上部分的单元号用中文“第几层”、“第几层夹层”、表示,如“海沧区沧虹路88号第三层夹层”;地下部分的单元号用中文“地下几层”、“地下几层夹层”表示,地下只有一层的,也统一编为“地下一层”;遇有半地下室的,统一编为“半地下层”,如“海沧区沧虹路88号半地下层”;相连层次为同一权属单元且中间无夹层时,用“第A-B层”表示,如“海沧区沧虹路88号第三-五层”;有夹层时,用“第A-C、B层夹层”表示,如“海沧区沧虹路88号第三-五、四层夹层”;不相连层次为同一权属单元时,用“第A、C、F层”表示,如“海沧区沧虹路88号第五、七、七层夹层”。
6、车位(车库)、摊位、杂物间的坐落命名规则:车位有特定门牌号且编到各车位时(即一个车位对应一个门牌号),以门牌号作为坐落;车位有特定门牌号且多车位共用一门牌号时,以车位的共用门牌号+层名+第A号车位作为坐落,其中A为阿拉伯数字,如“思明区松柏路66号第一层第15号车位”;车位无特定门牌号时,以车位所服务的主楼汇总门牌号+层名+第A号车位作为坐落。
如“松柏路88-90号地下二层第110号车位”。
7、门牌号后带“之”的坐落命名规则:门牌号后带“之A”时,若该门牌号下只有一个权属单元,“A”应为阿拉伯数字,如某沿街店面“思明区松柏路88号之1”;若该门牌号下有多个权属单元(一般为梯位牌),“A”应为中文小写数字,如某住宅单元“海沧区沧虹路166号之二1204室”。
8、出让合同中有约定的代建房屋坐落命名规则:有特定门牌号时按普通权属单元处理;无特定门牌号非独立幢时,取所在幢的汇总门牌号;无特定门牌号独立幢时,取项目的汇总门牌号,涉及多路名门牌号的,取主要路名的汇总门牌号,无法分清主次路名的,以汇总门牌号简单的优先。
如某项目坐落为莲岳路1-9号、体育路100-122号,项目内有一开闭所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为代建,则开闭所的坐落为:体育路102号开闭所(有特定门牌号)、体育路100-122号开闭所(无特定门牌号非独立幢,取所在幢汇总门牌)、莲岳路1-9号开闭所(无特定门牌号独立幢,取较简单的项目汇总门牌)。
9、未被分摊的公建部位坐落命名规则:有特定门牌号时,以门牌号作为坐落;同一门牌号下公建部位出现多个时,应加注层次或方位加以区分,如某幢房屋有多个物业管
定门牌号未被分摊的公建部位,以“幢标识+(单列)+(层次)+公建部位代码”作为坐落,公建部位代码应与房产测绘成果中对应的图形面积线名称一致,代码的编写参照规划批准用途,取中文拼音第一字母大写表示,当同一楼层出现相同公建部位代码时,后加流水号区别。
如某项目南门卫“体育路92-100号门卫1”;某地下一层单列的配电室“12345543211单列(-1)PDS”;某地上1层单列的第2架空部位“12345543211单列(1)JK2”。
10、无门牌的厂区坐落命名规则:无门牌的厂区原则上以“路名+单位简称+幢名”等表示,同一单位多个权属以幢(栋)为单元时,单元号一般以幢(栋)在规划许可证中的名称表示,一般较多应用于地点相对偏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同一院落内若干个单一产权房屋。
如“沧虹路海达公司1号厂房”、“沧虹路海达公司A、B栋办公楼”等。
11、农村住宅坐落命名规则:农村住宅、村委会办公楼、村办企业场所等无民政部门开具的法定门牌号时,以行政区+村委会名称+自然村名称+村内部门牌号”,如某农村住宅“后井村欧垅社866号”。
12、预测房屋坐落命名规则:
(1)单一产权的项目,预测单元坐落按“项目名称+幢名称”命名。
(2)多产权项目房屋单元以“项目名称+幢名称+梯位+层次”代替门牌号命名,只有一个梯位时,则不体现梯位,如某办公单元预测坐落“隆盛大厦9层922单元;复式住宅的层次用“几跃几”表述,如:“新景七星公馆”1号楼A梯位7跃8层的复式住宅,其预测户室坐落应命名为:“新景七星公馆1号楼A梯7跃8层701室”。
(3)多产权项目机械停车位应以层为单位作为一个权属单元。
在预测过程中在同一层出现不同位置的机械停车位,取一个机械停车位作为主户室,其余作为附属,并以层作为房屋坐落命名的内容。
如:“融创公馆地下室地下三层机械停车位”。
七、实测逻辑幢命名规则及实例
1、实测逻辑幢名一般由门牌号后加表述性后缀组成,如“松柏路29号商业”、“松柏路2号住宅”,“松柏路88-90号地下车位”。
2、多门牌作为一个逻辑幢时,以汇总门牌号后加表述性后缀作为逻辑幢名,门牌号均为单号(或双号)时,逻辑幢名中不必加注。
如松柏路31-59号(单)的十个店面,
3、同一逻辑幢下单元房屋用途相同时,应在门牌号后加上房屋用途作为逻辑幢名,如“松柏路2号住宅”;同一门牌号下单元存在不同房屋用途,其中涉及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大类用途(以下将这四种用途称为“主用途”)时,应分主用途设立逻辑幢,以门牌号后加主用途作为逻辑幢名,其它非主用途作为一个逻辑幢。
若同一幢不同门牌号的非主用途房屋的单元号不重复,可合并为一个逻辑幢,以汇总门牌号加表述性后缀作为逻辑幢名。
如松柏路20号、22号下有住宅、商业、社区活动中心、健身房、派出所等房屋单元,则松柏路20号、22号下有住宅、商业其逻辑幢名为:“松柏路20号住宅”、“松柏路22号住宅”、“松柏路20号商业”、“松柏路22号商业”;社区活动中心、健身房、派出所等房屋单元逻辑幢名为:“松柏路20-22号其它”。
4、非权属单元未被分摊的公建部位(即单列部位),不论是否有特定门牌号均以“幢标识+单列”作为逻辑幢名。
5、出让合同中有约定的回购或代建房屋,不论是否有特定门牌号均按“幢汇总门牌号+合同约定”单独设定逻辑幢名。
八、预测逻辑幢命名规则及实例:
1、项目为单一产权时,预测逻辑幢名称以幢名称命名。
2、项目为多产权时,预测逻辑幢名称按下列规则命名。
(1)幢建筑物仅有一个梯位,幢用途分类明确的,预测逻辑幢名称按用途进行编写。
例:某项目中一幢建筑物,只有一个梯位,地上有住宅、商业,地下有车位,则预测逻辑幢名称命名为:住宅、商业、车位、单列。
(2)幢建筑物存在多梯位,多用途的,预测逻辑幢名称按“梯位+用途”进行命名,预测成果草图应标明梯位代码。
例:某项目中一幢建筑物,1-2层为裙房,房屋用途为商业;3层以上为住宅,有4个梯位,梯位名称分别为A、B、C、D,,则预测逻辑幢名称命名为:商业、A梯住宅、B 梯住宅、C梯住宅、D梯住宅、单列。
(3)出让合同约定的公建配套,逻辑幢应单独命名。
例:某项目合同约定中含邮政所(局)、生鲜超市、便利店、开闭所、电信模块局等,约定建筑物分为两类,一类为回购,一类为代建移交,两类建筑物按两个逻辑幢分别命
(4)涉及协议出让条件的房屋,逻辑幢应单独命名。
具有主要用途的,逻辑幢名称按“**地块**协议出让+用途”命名。
单列部位逻辑幢名称按“**地块**协议出让单列”。
例:新景地产开发的“融汇公馆”(地块名称2013XP04地块),宗地内仅有一幢建筑物,因国土局将该出让宗地南侧道路地下空间又协议出让与新景地产,并合同约定南侧道路地下空间可随时收回。
市规划局将2013XP04地块的地下室与协议出让南侧道路地下空间一并进行规划设计建筑功能为停车库、设备房,并按各自地块的红线区域办理两本规划许可证。
该项目地下室车道、车位均跨越两个地块红线,预测成果逻辑幢名称应分类处理。
2013XP04地块红线范围内的相关单元依原有逻辑幢规则进行命名归类,2013XP04地块南侧用地地下空间范围线内的停车位按逻辑幢名称“2013XP04地块南侧用地地下空间协议出让车位”进行归类,车道、人行通道等部位按“2013XP04地块南侧用地地下空间协议出让单列”进行归类。
即该幢建筑物逻辑幢分别为:商业、SOHO办公、车位、单列、2013XP04地块南侧用地地下空间协议出让车位、2013XP04地块南侧用地地下空间协议出让单列。
九、户室号命名规则及实例
1、户室号主要由数字或字母组成,一般以单元编号作为户室号,如“201”、“15”、“19A”、“XKS”等。
户室号不得含有汉字或符号。
2、户室号应与房产测绘成果中对应的图形面积线名称一致,如户室号为201,对应图形面积线名称可为“01”或“201”。
3、同一逻辑幢下同一楼层的户室号不得重复。
4、独门独户单元户室号取门牌号作为户室号,如:店面松柏路31号,其户室号为:“31H”。
门牌号后带有“之A”时,以“ZA”作为户室号,如:店面体育路31号之6,其户室号为:“Z6”。
5、以幢为权属单元时,起始层主户室号以幢名命名,其余子户户室号按流水号。
6、车位(车库或摊位)有独立门牌号时,按独门独户单元规则命名户室号,无独立门牌号时,以车位流水号命名户室号,如“松柏路25-29号地下一层第125号车位”其户室号为“125”。
一字母大写表示,如“KBS”(开闭所)、“XKS”(消控室);当同一楼层出现相同用途时,后加流水号区别,如“JK1”、“PFJF2”。
十、房屋用途编写规则及实例
单一产权房屋按规划许可批准的建筑功能编写。
例:规划许可证批准某层建筑功能为:生产车间。
该层设计建筑功能有生产车间、楼梯、电梯、变配电室等内容,房屋用途可编写为:生产车间。
当出现建筑功能泛而多,参照规划许可批准的建筑功能,将大于三分之二本层建筑面积的建筑功能作为编写主要对象,并以“等”为结束字段。
例:规划许可证批准某层建筑功能为:门厅、大堂、展厅、办公、变配电室等。
该层设计建筑功能有门厅、大堂、展厅、办公、消控室、变配电室等内容,房屋用途可编写为:展厅、办公、变配电室等。
十一、层次、楼层号的编列规则及实例
1、层次指房屋所在建筑物层的名称,层次一般按室内地坪编列,地上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据1、
2、
3、……表示;地下层次自上而下用负整数-1、-2、-3、……表示;地下一层到±0之间的夹层层次为“-1夹”,1、2层之间的夹层层次为“1夹”,以此类推;1层下方±0以上的局部夹层为“1附属”,如一层阶梯教室后半部下方高于2.2米的房屋层次命名为“1附属”;其它特殊层次的命名可用中文表述,如“屋顶梯间”、“半地下”、“水箱间”等。
2、楼层号指房屋所在建筑物层的排序数值,地上层为正值,地下层为负值,半地下层统一编列为“0.5”,自然层楼层号数值应与层次中的数值相同。
3、局部增设的楼层其楼层号取上下层楼层号之间的小数值,如某幢房屋其层次编列分别为“-1、-1夹、半地下、1附属、1、2、2夹、3、屋顶梯间”,其对应的楼层号编列分别为:“-1、-0.5、0.5、0.9、1、2、2.5、3、3.1”。
十二、本规则由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相关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如出现特殊未作规定的事项,应报两中心集体研究处理。
十三、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原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命名与本规则不一致
可按本规则对原坐落作相应的变更,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附件:重要字段命名正确错误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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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字段命名正确错误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