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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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正式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
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检查制度。
第二条本检查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的所有员工和相关工程,建筑公司
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建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建筑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
生产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公司应当每月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建筑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和特殊作业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
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筑物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检查;
2.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排查;
3.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意识检查;
4.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检查;
5.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检查;
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全检查;
7.现场文明施工和秩序维护检查;
8.重大危险源和特殊作业的专项检查;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查。
第八条建筑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检查表,规定检查的内容、
要求和方法,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给负责检查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程序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具体的检查时间由建筑公司根据
需要确定。
第十条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持有效
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不得随意扣押、拆除、损毁被检查单位的设备、器材、文件等物品。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
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建筑公司报告,并要求被检
查单位立即整改。
第三十三条建筑公司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
复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第四章处理和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建筑公司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于严重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建筑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的,建筑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建筑公司应当全面贯彻执行,
并按照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建筑公司所有,并由建筑公司负责解释和
解释权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