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白波案件法律文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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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石河子白波故意杀人案
案号:(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白波,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石河子市XX街道XX小区。

被害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石河子市XX街道XX小区。

案件来源:2023年3月15日,石河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被害人张某某在家中遇害。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白波有重大作案嫌疑。

二、起诉书
(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白波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白波,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河子市XX 街道XX小区。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3年3月16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石河子市看守所。

二、犯罪事实
2023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白波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白波持
刀将张某某刺伤。

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某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被告人白波作案后,于2023年3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诉讼过程
2023年3月15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白波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同年4
月18日,被告人白波被逮捕。

本案经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
白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

四、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白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波在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五、本院认为
被告人白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白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

二、被告人白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被告人白波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被告人白波如不服本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三、判决书
(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波,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河子市XX街道XX小区。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1. 上诉人白波在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2. 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均未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白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白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诉人白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白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
三、上诉人白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四、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XX街道XX小区。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上诉人白波故意杀人案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1. 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 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张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予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均未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确有不当。

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新石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白波赔偿上诉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以上为石河子白波案件的法律文书,共计2500字。

第2篇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石河子白波涉嫌故意杀人案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
案发时间:[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案发地点]
被告人:白波,男,[年龄],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住[住址]。

被害人:[被害人姓名],男/女,[年龄],[职业],住[住址]。

案件经过:[简要案件经过,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二、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名称]
起诉书
[检察文号]
被告人白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公安机关名称]侦查终结,已侦查终结,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将案件情况及起诉意见如下:
一、案件事实
1. 犯罪动机:[详细描述犯罪动机,包括个人恩怨、财物纠纷等]
2. 犯罪手段:[详细描述犯罪手段,包括实施过程、工具、方法等]
3. 犯罪后果:[详细描述犯罪后果,包括被害人死亡、受伤、财产损失等]
二、证据情况
1. 证人证言:[列举证人姓名、证言内容、证言证明的事实]
2. 物证:[列举物证名称、来源、与案件关系的说明]
3. 书证:[列举书证名称、来源、与案件关系的说明]
4. 鉴定意见:[列举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与案件关系的说明]
5. 视听资料:[列举视听资料名称、来源、与案件关系的说明]
6. 其他证据:[列举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四、起诉意见
综上所述,被告人白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检察院名称]
附:证据材料目录
[附件]
[人民检察院印章]
[检察长签名或盖章]
[日期]
三、辩护词
辩护词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白波,男,[年龄],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住[住址]。

现羁押于[羁押场所]。

二、辩护意见
1. 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
(1)犯罪动机:[辩护人从犯罪动机方面进行辩护,如存在矛盾、误解等]
(2)犯罪手段:[辩护人从犯罪手段方面进行辩护,如存在误判、误伤等]
(3)犯罪后果:[辩护人从犯罪后果方面进行辩护,如被害人有过错、赔偿情况等]
2. 关于法律适用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波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可以考虑
从轻或减轻处罚。

(2)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波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 关于其他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证人证言矛盾、鉴定意见不明确等问题,请求法庭重
新调查核实。

(2)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白波从轻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辩护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四、判决书
[人民法院名称]
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文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名称]指控被告人白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姓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
[详细描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
二、证据情况
[列举证据情况,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三、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四、判决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白波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人民法院名称]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份。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审判长签名或盖章]
[审判员签名或盖章]
[审判员签名或盖章]
[日期]
五、执行情况
[详细描述判决执行情况,包括判决生效、刑罚执行、刑罚变更等]
[附件]
[执行机关名称]
[执行日期]
注:以上文书仅供参考,具体案件情况及法律文书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石河子白波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编号:[石]刑初[某]号
犯罪嫌疑人:白波,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某],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害人:张三,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某],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18时30分
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案件来源:被害人张三报案
二、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张三与犯罪嫌疑人白波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白波持械(具体器械待查)对被害人张三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三受伤。

案发后,被害人张三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白波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三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情况
1. 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相关物证。

2. 证人询问:侦查人员对现场目击者、周边居民进行了询问,获取了相关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三向侦查人员陈述了案件经过,并提供了医疗诊断证明。

4. 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白波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

5. 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已送达侦查机关。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五、起诉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人白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六、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七、附
1. 犯罪嫌疑人白波基本情况;
2. 被害人张三基本情况;
3. 证人证言;
4. 现场勘查笔录;
5. 被害人陈述;
6. 犯罪嫌疑人供述;
7. 鉴定意见;
8.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八、起诉人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九、起诉时间
2023年4月15日
十、备注
本法律文书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处理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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