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逻辑关联方式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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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逻辑关联方式浅析
唐律作为唐代法律制度的代表,具有较强的逻辑关联。

唐律的逻辑关联方式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一、概括式的逻辑关联
唐律的一些条文往往具有概括式的逻辑关联,也就是说,它们在列举应具备的条件时,采用的是概括的方式,而不是详细的阐述。

例如《唐律疏议》卷五十六《管下所不得为》:“省司,不得在外请托;不得越纹境界;不得招募壮丁;不得收藏兵器;不得在乡里贸易。

”这里,五个“不得”构成了一个概括,表示省司在管理地区时应该遵守的五项规定。

这种逻辑关联方式表现为“总-分”的结构,非常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在唐律中,有些条文的逻辑关联采用了并列式的结构,即将同等重要的条件列举在一起,强调它们的并列关系。

例如《唐律疏议》卷七十二《诛惩时服人禄赐例》:“凡重功
之臣,加禄一级;勋满百年,加禄一级;三世之家,皆为官者,加禄一级。

凡参谋荐举得实,加禄一级;好学力田,加禄一级。

……慈善显行,加禄一级。

”这里,每一项都是加
禄的理由,它们之间没有顺序上的先后之分,而是等值的关系。

这种逻辑关联方式表现为“等-等”的结构,体现了唐律的平等主义思想。

唐律的一些条文也采用了因果式的逻辑关联,即用“因为……所以……”的方式,说
明前一事件导致了后一事件的发生。

例如《唐律疏议》卷五十九《贪侵军资者重刑》:“如奉诏赴军前者,斩。

若虚领军资者,徒;若贪污杂卖,至三十年;若贪污杂卖并与他人通
同作事者,斩。

”这里,奉诏赴军前者是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的,虚领军资者则应该受
到轻一些的惩罚,贪污杂卖者应该受到更重的惩罚,与他人通同作恶者则要受到最严厉的
惩罚。

这种逻辑关联方式表现为“因-果”的结构,体现了唐律的因果关系理论。

除了因果式的逻辑关联外,唐律还有一些条文采用了因-果-然式的逻辑关联,即先说
明导致某事情发生的原因,然后再说明相应的结果。

例如《唐律》卷四十二《告发罪状》:“告发私访之法:以口身告讼有罪;言不如实者,三十杖;言有损人者,三罚。

”这里,
如果告发的内容不真实,则要受到惩罚,逼迫人口虚假告发,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这种逻辑关联方式表现为“因-果-然”的结构,既能表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又能展示其结果。

综上所述,唐律采用的逻辑关联方式多种多样,如概括式、并列式、因果式、因-果-
然式等。

这些逻辑关联方式不仅有助于唐律规定事项的解释和实施,还对当时的社会发展
和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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