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长乐金峰开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长乐金峰开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7.10
•【字号】榕价服[2007]50号
•【施行日期】2007.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长乐金峰开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榕价服[2007]50号2007年7月10日)
长乐市物价局:
你局长价[2007]17号《关于请求审批金峰生活垃圾处理标准的请示》悉。
鉴于你市于2005年对市区垃圾处理费开征已举行听证,长乐市政府以长政[2006]1号制定的《长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有条件的乡镇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研究,同意长乐金峰镇开征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金峰镇镇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公司)、社会团体、营运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等,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等仍按我局榕价服[2005]67号文件规定执行。
金峰镇要认真做好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出台具体时间由你局报长乐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