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市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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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市区机动车辆车船使
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法规类别】车船使用税(废)车船使用牌照税(废)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11
【实施日期】2003.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市区机
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两税相关法规,市区机动车辆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

其中,内资单位及中国公民,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两税纳税人均需按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二、申报期限
纳税人的应税机动车辆按年一次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

两税的纳税申报
期限均为2004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免税机动车辆的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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