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核前申报单耗办事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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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核前申报单耗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报核前申报单耗适用条件的通知》(署加发〔2013〕169号)
二、办事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一)受理条件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
2、因生产工艺、产品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
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能够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定单耗的;
4、企业配合海关单耗核定的。

(二)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受理机构
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七、法定期限
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次
九、办理流程图
4-2. 报核前申报单耗业务办事流程图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办件类型
无纸质单证
十二、咨询电话:1236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
十四、附表
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
海关(处):
我司申请__________ (手册/账册)成品_:
—3—
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一、原因
二、所附资料
(企业印章)
年月日三、海关批注
(海关印章)
年月日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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