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污染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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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污染赔偿协议书
甲方:农田所有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污染责任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 中国农业文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农田生态环境;
2. 甲方是农田的合法所有者,负有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的义务;
3. 乙方因污染活动对甲方的农田造成损害;
为了规范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依法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赔偿协议书。
第一条赔偿范围
1. 乙方同意在被鉴定为农田污染责任方后,承担赔偿甲方农田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采取行动消除或减轻污染。
2.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田土壤污染、农药、化肥、工业废水、有毒物质等污染因素造成的农业作物减产或死亡、水体污染及其对农田灌溉线路的损坏等。
第二条赔偿标准
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额,以补偿甲方因农田生态环境损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 赔偿标准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技术调查鉴定结果,
依据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赔偿方式
1. 经双方协商一致,赔偿款项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赔偿款,并按照进度
表按时支付其余款项。
2.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或不按进度表支付赔偿款项,应向甲方支付相
应的违约金。
第四条赔偿责任转移
1. 乙方同意,在支付赔偿款项后,甲方将其在污染方面的赔偿责任
向乙方进行转移,并由乙方自行解决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
2. 乙方保证不会因赔偿责任转移而进行其他形式的逃避赔偿责任的
行为。
第五条保密条款
1. 双方在本协议中所涉及的任何商业、技术及财务信息,除非得到
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2. 双方应妥善保管双方之间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交流内容,如因一
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
法律法规。
2. 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其管辖。
第七条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署并盖章后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终止。
甲方(签名):日期:
乙方(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