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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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1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项目管理办法―――――――――10 上海市海塘防汛工程及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15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
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整治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河道整治资金使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整治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部门批准建设的河道整治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道整治工程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贯穿项目储备、立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第四条河道整治工程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政府采购”的要求,切实加强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并按期完成。
第五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根据河道整治工程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河道整治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市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七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储备应遵循一定的前瞻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八条由各区县上报需要重点整治河道的方案,经市水务局核准的整治方案可进入项目储备库,各区县上报方案时,应包括河道名称、起迄位置、河道现状、规划情况以及整治的必要性和估算投资,市水务局将委托相关行业管理单位对上报河道进行核准入库。
第九条项目储备期限为3个自然年份,滚动储备,储备库中部分河道整治方案实施后,下一年度参照第八条对项目库进行补充调整,全市河道整治项目储备库一般维持50条段河道的储备量。
第十条已列入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水务五年规划的河道自动进入项目储备库,与之相连的其他骨干河道优先入库。
第十一条核准入库的河道可开展平面修测、地质勘探、河道断面测量、征地动拆迁调查等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度河道整治计划从河道整治项目储备库中产生,要求列入下年度整治计划的河道原则上应提前一年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未列入项目储备库而计划下年度整治的河道,需专题上报市水务局调整入储备库后,才可列入下年度河道整治计划。
第三章项目编制
第十四条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市政府或市发改委、市水务局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区(县)投资为主、市财政给予一定工程费补贴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发改委、水务局明确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进行详细的前期踏勘工作,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大
中型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严格把关,完成内部预审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河道整治项目应区别上报,对于区域性、同类型、规模不大、投资较小、技术难度不高、应急抢险的工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编制一阶段技术方案,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初步设计深度,实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合并一阶段上报;对于河道长度较长的河道,若需分年度整治的,可以整条河道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年度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对于重要的区域骨干河道和跨区域的河道则应该一河一报,并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两阶段上报。
第十七条区管以上骨干河道和跨区域骨干河道整治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规模不大、投资小、技术难度不高的河道整治可委托具有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经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后,要求重新编制的视为报告编制不合格,若设计单位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报告编制不合格,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相关单位一定时限内不得委托其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相关单位不得再委托其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
第十九条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需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有关要求,具有一定的编制深度和内容完整性,并满足其他有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河道整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内容要求:
(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与地区发展和已形成的基本格局紧密结合,以地区水务专业规划为基本依据,以实地出发,充分考虑当前动拆迁工作的矛盾。
(二)重视截污治污工作,充分摸清沿河污染源和排污口,详细了解治理河道沿线市政管网的布设和污水出路情况,以尽量减少废弃工程为原则,进行多方案比选,提出最合理的治理河道截污纳管方案。
(三)充分考虑水系沟通问题,通过实地开河实现断头浜与骨干河道的沟通,结合市政道路工程的实施,逐步拓宽跨河桥梁,注重打通管涵、箱涵等阻塞瓶颈。
(四)考虑水生态环境的修复,除必要的局部河段,优先考虑斜坡式全断面植被护坡,水绿自然过渡,防止人为阻隔,少用或不用硬质护坡,注重清除污染底泥,重新构筑水生生态系统和连续的生态链,着力于水体自净能力的恢复和河道生态环境的基本修复。
(五)兼顾地区水资源调度方案,新建、改建泵闸,增加水动力,改善水质,增强河道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条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前,项目法人应严格把关,建立规范的预审制度。
预审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是否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用具体的数据详尽的归纳本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工程基本资料收集——是否收集相关规划、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水文、气象、征地、动拆迁等资料,并加以详细分析和研究,提出对本工程实施方案的影响。
(三)工程平面布置——是否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要求和工程征地、动拆迁情况布置河道平面形态,河道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水力学常规要求,河道流态是否平稳,减少征地、动拆迁工程量,提高工程实施的可行性。
(四)工程断面设计——要求进行一定的计算分析,如船行波影响范围、边坡稳定计算等,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进行可行性方案比选,初定河道断面结构。
(五)截污治污工程——是否进行了入河污染源调查,是否进行污染源个数和日均污水量统计,是否调查工程附近市政管网的铺设情况和相应的技术参数,如规划流量、管径、标高、走向等,沿河铺设的截污管能否顺利接入附近市政管网,能否收集所有的入河污水,收集的污水最终出路等。
(六)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根据设计方案进行了最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是否断流、采用何种疏浚方式、施工工期安排和材料的运输是否合理等。
(七)工程估(概)算——是否根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了工程估(概)算计算,有否漏项,是否采用了市水务局通行的估(概)算标准,如绿化范围、标准,各工程子项单价是否在常规的单价范围内,工程概算是否超估算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如新建(改建)桥梁的必要性,现状河道和道路规划结合情况,防汛通道设计是否符合市水务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需在本报告中体现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并会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后批复。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河道整治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投资监理、设备采购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在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之间建立有效的现场协调制度,实行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做到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司其责。
第二十五条各级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自工程开工后,应按月将项目施工监理报告、投资监理等相关报告上报各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河道整治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的有关验收规程及时进行验收。
阶段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初步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要的阶段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应报请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由市水务局组织,并由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八条在河道整治工程实施的各阶段,若有重大建设内容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应上报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单位审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办理项目资料的归档手续,并做好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及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工程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章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三十一条市水务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水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立项的项目,结合各区(县)的工作重点及资金配套能力等实际情况,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河道整治项目计划上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区县项目由区县水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计划)
第三十二条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的要求,市水务局对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及平衡后,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河道整治项目年度计划由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联合下达至项目计划申报部门。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将项目调整计划按原上报方式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资金筹措
第三十五条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河道整治工程实行分级负责投资体制,根据工程的受益程度、受益范围,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市、区(县)、镇(乡)及受益者多渠
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三十六条市管河道整治项目的工程费用原则上市、区(县)按8:2筹措建设资金;区(县)管河道整治项目工程费用原则上市、区(县)按5:5筹措建设资金; 镇(村)管河道整治项目工程费用原则上由区(县)自筹。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项目涉及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由区(县)自筹。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河道整治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资金。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有效提高工程资金的年度执行力度。
第四十条河道整治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存储。
对项目法人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资金。
第四十二条河道整治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由市水务局
依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统一申请项目资金。
第四十三条河道整治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价制度,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报请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投资监理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审价,并根据审价报告上报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由市水务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后批复。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加强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投资监理定期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
第四十五条河道整治工程若已列入年度计划实施,由于规划调整或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终止实施,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第四十六条对于前一年度工程资金使用不及时的项目法人单位,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影响程度酌情核减下年度河道整治计划,对于影响特别巨大的,将暂停下年度河道整治计划的批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工程是指纳入市水务局试点工程计划的、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出路的郊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其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深化处理设施。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工程建设按照农民自愿、技术成熟、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各区县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方案,落实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实施。
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制订相关处理标准、方案审查、组织验收等行业监管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年度计划,对建设全过程实行检查、监督、指导、服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水务局制定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资金补助标准,并配合市水务局审核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对建设资金实施全过程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建设范围与立项条件
第六条农民自愿,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先进、实用,能较好的发挥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环境效益。
第七条项目所在区县能够足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能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项目建设须选择规划上保留,并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实施,也可多村打包实施。
项目优先安排地处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和河道周边地区的
农村;优先安排纳入自然村落改造的农村。
第九条项目立项时,项目主管部门应明确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明确运行、维护经费来源。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各区县应明确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库。
进入项目库项目必须确定建设规模、范围、治理措施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库的管理、评审、排序。
对进入各区县项目库的项目,同时,应及时填写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至市水务局。
第十二条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对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进入市级项目库,待下达年度计划时从库中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应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地区规划、配套能力、处理技术、建设质量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年度计划,选择实施项目。
第四章项目设计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
技术规范,处理方案应委托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包括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因地适宜选择安全、科学、合理、经济的处理模式和工程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要求达到初步设计阶段深度。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以上(包括一级标准B标准)标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同时还应达到《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的相应标准。
第五章组织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区县水务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定期汇总项目执行情况,并报送市水务局。
第十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企业以上(包括三级)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丙级以上(包括丙级)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实施计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和
资金用途等。
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各区县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考核。
市水务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中间验收材料记录、相关部门监测排水水质报告等。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验收具体方式及办法参照市水务局相关验收办法。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生活
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设施的建设,市级补助资金按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的50%予以补助,涉及土地征用及动拆迁费用由区县负担。
2008年试点主要采用人工湿地、自然稳定塘、土壤滤渗、复合厌氧-接触氧化、污水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分散式处理设备等处理方法,每户投资控制在1.5万元以内。
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审核并下达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后,按确定补助资金额的80%预拨补助资金至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实行项目报账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成后必须通过统一审价,待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批复资金决算后再行拨付剩余20%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暂缓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剩余市补助资金,在两年内取消项目申报权利。
第八章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为保修期,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所在地的镇、村应明确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单位,落实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牵头做好项目管理、养护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海塘防汛工程及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海塘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塘工程的维修养护等管理工作,确保海塘防汛工程的安全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塘防汛工程及维修养护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或市水务局明确的公共岸段的海塘防汛工程及维修养护项目。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三条海塘防汛工程项目分类如下
一、海塘达标工程、保滩工程、内坡内青坎综合整治工程。
二、海塘水毁修复工程。
三、海塘一线水闸(泵闸)的更新改造及维修养护。
四、海塘巡查及日常维修养护。
五、海塘滩涂的种青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海塘达标工程、保滩工程、内坡内青坎综合整治工程应根据《上海市海塘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评
估,并经市水务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后批复。
对于规模较小或应急的工程项目经市水务局同意,可编制一阶段技术方案,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初步设计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完成后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批复。
经审批立项的项目列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条其余项目的技术方案由区(县)水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审定。
并把审定意见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各相关区(县)水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立项的项目,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和根据“轻重缓急”原则,每年月底前应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区县项目由区县水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计划)。
第七条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的要求,市水务局对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及平衡后,于每年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年度计划由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联合下达至项目计划申报部门。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海塘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后组织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