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中常见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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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谓架立筋?
答:架立筋是指梁内起架立作用的钢筋,从字面上理解即可。架立筋主要功能是当梁上部纵筋的根数少于箍筋上部的转角数目时使箍筋的角部有支承。所以架立筋就是将箍筋架立起来的纵向构造钢筋。
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规定:梁内架立钢筋的直径,当梁的跨度小于4m时,不宜小于8mm;当梁的跨度为4-6m时,不宜小于10mm;当梁的跨度大于6m时,不宜小于12mm。
平法制图规则规定:架立筋注写在括号内,以示与受力筋的区别。
2、平法图集的最后一页“标准构造详图变更表”何用?
最后一页只是举了一个例子,并无规范作用。这是给设计院用的。平法的宗旨是不限制注册结构师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对G101中不适合具体工程的规定与构造,结构师都可以进行变更。需要明确的是经变更后的内容,其知识产权归变更者,因此变更者应当负起全部责任(包括其风险)。
3、何谓通长筋?
答:通长筋源于抗震构造要求,这里“通长”的含义是保证梁各个部位的这部分钢筋都能发挥其受拉承载力,以抵抗框架梁在地震作用过程中反弯点位置发生变化的可能。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规定: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至少应各配置两根通长的纵向钢筋,对一、二级抗震等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对三、四级抗震等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当抗震框架梁采用双肢箍时,跨中肯定只有通长筋而无架立筋;只有采用多于两肢箍时,才可能有架立筋。
通长筋需要按受拉搭接长度接长,而架立筋仅交错150,是“构造交错”,不起连接作用。通长筋是“抗震”设防需要,架立筋是“一般”构造需要。
4、如何正确理解《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第4.0.3条所说“Ⅰ级接头可不受限制”的规定?
答:《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中将接头分为Ⅰ、Ⅱ、Ⅲ级,并对接头的应用做了规定:接头宜设置在结构构件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当需要在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对Ⅰ、Ⅱ、Ⅲ级接头,接头面积百分率分别为不受限制、不大于50%、不大于25%。所谓“不受限制”,是有条件的(应力较小部位),应慎重对待。
从传力的性能来看,任何受力钢筋的连接接头都是对传力性能的削弱,因此并不存在“可以不受限制”的问题。钢筋连接的其他要求,如同一受力钢筋不宜
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连接区段的构造要求,避开在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梁端、柱端等,仍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
而当设计选用了平法图集时,对于抗震框架柱的非连接区不允许进行连接的规定更应严格执行。
5、凡是“没有明令禁止”的连接区域,钢筋是否就可以连接呢?
答:事实上,除高抗震设防烈度的重要构件外,没有明令“完全”禁止的非连接部位。只要保证连接质量和控制连接百分率,在任何位置都可以连接。需要注意的是“尽可能避开”这个要求的含义,如尽可能避开节点区、箍筋加密区、应力(弯矩)较大区等等。
6、剪力墙开洞以后,除了补强钢筋以外,其纵向和横向钢筋在洞口切断端如何做法?
答:钢筋打拐扣过加强筋,直钩长度≥15d且与对边直钩交错不小于5d 绑在一起;当因墙的厚度较小或墙水平钢筋直径较大,使水平设置的15d直钩长出墙面时,可伸至保护层位置为止。
7、剪力墙的水平分布筋在外面?还是竖向分布筋在外面?地下室
呢?
答:在结构设计受力分析计算时,不考虑构造钢筋和分布钢筋受力,但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存在绝对不受力的钢筋,构造钢筋和分布钢筋有其自身的重要功能,在节点内通常有满足构造锚固长度、端部是否弯钩等要求;在杆件内通常有满足构造搭接长度、布置起点、端部是否弯钩等要求。分布钢筋通常为与板中受力钢筋绑扎、直径较小、不考虑其受力的钢筋。
应当说明的是,习惯上所说的剪力墙,就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里的抗震墙,称其钢筋为“水平分布”筋和“竖向分布”筋是历史沿袭下来的习惯,其实剪力墙的水平分布筋和竖向分布筋均为受力钢筋,其连接、锚固等构造要求均有明确的规定,应予以严格执行。
剪力墙主要承担平行于墙面的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作用,对平面外的作用抗力有限。由此分析,剪力墙的水平分布筋在竖向分布筋的外侧和内面都是可以的。因此,“比较方便的钢筋施工位置”(由外到内)是:第一层,剪力墙水平钢筋;第二层,剪力墙的竖向钢筋和暗梁的箍筋(同层);第三层,暗梁的水平钢筋。剪力墙的竖筋直钩位置在屋面板的上部。
地下室外墙竖向钢筋通常放在外侧,但内墙不必。
8、为什么钢筋端头及弯折点10d内不能焊接?
答:不焊接肯定比焊接要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002第5.4.3条有“不应焊接”的规定。(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002第5.4.3?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9、何谓概念设计?
答:概念设计是运用人的思维和判断力,从宏观上决定结构设计中的基本问题。概念设计包括的范围很广,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仅仅要分析总体布置上的大原则,也要顾及到关键部位的细节。
陈青来教授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曾这样解释:概念设计说白了,就是一种比较高级的“拍脑袋瓜”说不清楚,却很管用。否则结构就太沉重了!没有几十年经验和对结构本质的深刻理解,是“拍”不得的。
10、如何控制钢筋绑扎、点焊的缺扣、漏焊?
答:对钢筋绑扎、点焊的缺扣、漏焊、虚焊的限制标准,新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04-2002对此未作出明确要求,但原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第5.3.1条具有很好的参考性,这些要求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出明确或在企业标准里做出规定,有利于施工也有利于验收。①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②板和墙的钢丝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交叉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的交叉点可相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位移。双向受力的钢筋,须全部扎牢;③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方向错开设置;④柱中的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45°(多边形柱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圆形柱则应与模板切线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90°。如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与模板的角度最小不得小于15°
11、如何准确运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的规定制作试块?
答:《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4.1条第1款、第3款规定:“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0 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对此不少工程理解为“超过1000m3时总体上每200m3取样一次”!如此操作,甚至发生这样的不正常现象,今天某幢号连续生产900m3混凝土取样9次制作试块,明天某幢号连续生产1050m3混凝土取样6次制作试块,这显然是对规范条文的不正确理解与运用。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不是超过1000 m3时总体上每200 m3取样一次,而是指对超过1000 m3的部分每200 m3取样一次。因此对于连续生产1050 m3混凝土,取样应为11次,即在达到1000 m3前,每100 m3取样一次,共10次,超过100 m3的50 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