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和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也容易受到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探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遵守法律规定。
法官虽然在审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法官在裁量时必须尊重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处理,并确保裁量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从而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法官需要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做出适当的裁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注重公正和合理。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受到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裁量权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审理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容易引起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和审美观念可能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也会造成裁判的不一致性。
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存在个人偏好和人格特质的影响,这也容易导致裁判的主观性。
为了规范和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规范。
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明确法官在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范围和限制,确保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范法官的行为和裁判标准,避免因个人因素影响裁量结果。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依法自行决定案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并在一定的法定框架内行使裁量权。
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权力。
法官在实际审理中,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或者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一个恰当的裁判。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定案、酌情裁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
1. 定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做出的是定案。
定案是指确定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在案件事实不清晰或者法条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做出定案决定。
在肆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拒认或者模糊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就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2. 酌情裁量酌情裁量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对法律的适用程度和裁罚力度进行灵活的调整。
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根据被告的自白和态度诚恳度来对其刑罚进行减轻,这就需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特征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判决,这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3. 适用法律1. 保障案件公正2. 提高审判效率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在实际审理中,有些案件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比较特殊而无法一概而论,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裁判,这就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官对案件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
3. 促进司法改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促进司法改革。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内容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的的一种权力。
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缺陷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情作出处理的权力。
我国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但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还是屡屡发生,这不可避免地与法官不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有着很大关系。
本文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其价值,并提出行使这一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以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引言: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诸如抽象型、模糊性,滞后性等等,而社会生活的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依据自己的良心正义进行自由裁量,从而是案件真正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裁量权,对能否保障审判公正与效率起着关键性作用。
作为法官的裁量权之一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更是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和民主自由权利,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合理恰当地行使这一权力,是克服刑法局限性,实现个别正义、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由于刑法体现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出于刑法法定性的要求,我国并没有对刑事自由裁量权明文规定,但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刑事自由裁量权却是客观存在的。
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很不系统,其中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法理基础等学术界也没有定论,相关的学术文章涉猎范围也很窄,主要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某一个方面。
而司法实践中,任何权力存在的地方必然有权力的滥用,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我国法官在事实上握有更大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这一权力,范围极广,并且由于不受限制,甚至还处于一种失控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导致了当今的司法腐败问题。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社会 观 察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徐玲玉
摘 要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本身素质等原 因, 法官的刑事 自由裁
量 权一 方 面被 不合理 地行使 ,一 方 面却又 由于 制度 因素 的制约 而无 法得到 充分 的发挥 。我们 必须 进一 步完善 我 国刑 事立 法, 加 强 司法解释 和判 例 的指导作 用 ; 理顺上 下级 法 院之 间、 司法 与行政 、 立 法之 间的 关系 , 在保 证 司法独 立 的前提 下积极 探寻对刑事 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官素质。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科班 出 身 的法 官在 整 个法 院系 统特 别 是在基 层法 院 中所 占 比例
非 常小 , 中 国现 行 法官整 体 素质不 高 已经成 为一 个不 争的事 实 。
( 三) 审判 长选任 制 实施 日 趋 行政 化
审 判长 选 任制 和推 行一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行 在形 形色 色 的案件 面前 , 在需 要他 们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的时候 , 一 使 的弊 端 。 在基 层法 院 , 绝大 部分 的选任 制审 判长 就是法 定 审判 部分 人就会 单凭 自己的理解 任意行使 , 而没 有充分地 领会立 法 的
、
刑 事 自由裁 量权行 使 中的 问题
由于法 院体制 、 内部工 作秩序 不合理 、 制度 贯彻不 到位 , 以及 件 的基本 规律 。由于 审判委 员会 成员 基本 上是 由院长 、 副 院长 、 各种 外界 因素 等客观存 在 , 影响法 官独立 或者正确 行使 自由裁 量 庭 长 、 研 究室主 任组 成 , 真 正不 担任 行政领 导职 务而具 有审 判委 权 的 问题 仍 然很 多 。 只有对 这些 问题 进行 深刻认 识和 剖 析, 才 能 员 会委 员身份 的委 员 很少 。
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关键词:法官 ;刑事 ; 自由裁量权 ;合理
一
、
刑 事 自由裁量权的含 义及必 要性
( 一 )刑事 自由裁量权 的含 义
法官拥有 的刑事 自由裁量权 ,其 内涵十分 丰富 。立 法及审判 实践 中要求法官应 当在刑法规定 的幅度 内,在 坚持罪刑法定 的原则下 ,根据案件 的事实 ,根 据 自己的 意志对每一个具 体的案件酌情裁量刑罚 ,以此来 实现真 正意义上 的公 正。 因此 ,在法律 限度 内理性 运用这一权
力 ,显 得 尤 为必 要 。
( 二 )法官行使 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这种非任意性 的 自主权 力 ,应用于程序及 实体上 等 各 个方面 。第一 ,程 序上的权力 ,如关于决定本 院是 否 管辖该案件 、诉讼参 与人否 回避 。第二 ,实体性权力 , 体 现在定罪量刑 的问题 上对适 用法律的选择 。第三 ,法 庭 及庭外调查 、证 明责 任的分配 、证据 的采信 、对案 件 事 实的分析等 自主权力 。 ( 三 )赋 予法官刑 事 自由裁量权 的原 因 第一 ,刑法典及相关法律 的局限性 。立法者可 以对 已发 生的案件进行总结来修 改 、制定 法律 ,但不可能通 过立 法来 应对未来可能发生 的所有案件 。同时 ,法律一 二 、我 国法 官行使刑 事 自由裁量权 的制约因素 经颁 布和实施 ,频繁地修改不 仅影响法律 的稳定性和权 毫无疑问的是 ,我国现阶段 的立法并不十分完善 ,而 威性 ,而且不利于 良好法律秩 序的形 成 。这是法律具有 当法官处理案件时缺乏必要的规定时,就需要法官根据 自 滞后性 的根本原 因。如果 只寄希望于这些抽象 的法律条 己的判断 ,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 ,依据原则规定来行使 自 文 与规则 ,那么案件得 到公正 、及 时的处理几乎是不可 由裁量权。而这一过程 ,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能 的。 ( 一 )法官 自身的 因素 第二 ,保 障 当事人利益需要 。实 践 中,法官 自由裁 法官根据 自己对法律 的理解 ,通 过弥补法律的局限 量权 的行 使对 当事人的影 响,在刑 事裁判 中无疑 比在 民 和漏 洞来 行使 自由裁量 权 ,这其 中不 乏逻 辑推 理 的过 事 中要大 。民事司法大多涉及 的是 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 程 。这一过程综合 了对专业知识 的掌握 、对 刑事政 策的 而刑法往 往对个人 的人身利益影 响巨大。但 是犯罪者虽 把握 、办案经验等多方 面因素 ,存在 着因法 官素质的不 然触 犯 了法 律 ,并不 代表 其所 有权 利 随着 犯罪行 为而 同而理 论 、实践水平有差异性 的情况 。甚至有 时因为法 丧失 。刑 法 、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是 国家行使 刑罚 官个 人的一念之差 ,被告人 的刑期就会存在一定 幅度的 权 的依据 ,法律的设立也不 以惩罚犯 罪者 为唯一 目的 , 增减区间 。而法官个人 的价值观 、道德观 和一些情感 因 法律不仅保 护被 害人 ,也保护被告人 的权利 。同时 ,法 素也会 影响到其对案件 的处理 。这种个体差异性 ,仅是 官是独立 于控辩 双方的角色 ,这样 的特殊性 又要求 其公 影响法 官行使 自由裁量权 的一部分 内在原 因 ,实践 中更 正 ,如果 不站 在 中立的角度 ,就无法 均衡和保 护各方利 重 要的影响因素不仅体现在我 国司法 系统 内部 ,更存 在 益 。所 以在 进入 刑事 审判 和执 行 阶段 ,法 官需要 代 表 于社会 环境 的外部。
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 3 裁 判 理 由 的 充 分 合 理 化 .
威. 破坏了公 众对法官裁 量的信任 , 其社会危 害性不容忽 视 。
1 3法 官 之 “ 罪 推 定 ” 向严 重 . 有 倾
刑 事诉讼法修改 实施后 , 定了 “ 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 决 , 规 未 对任何 人 都不得确定 有罪” 的诉 讼原 则。而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于 长期 受 “ 法院 是惩 罚 犯罪的工具 ” 的思维定势 、 国家政策 及刑事 司法 体制等 影响 , 加之 我国 没有深厚的民 主传统 , 官在审理 刑 事案件 的 过程 中 , 往将 自己的职 法 往 责定位为惩罚犯 罪 , 而非 独立裁判 , 至 自觉 主动地 放弃 了 自 己应有 的 甚 超 然的 、 中立的诉讼地位 , 在审理 中总 是倾 向 于想法 设法 证 明被告 人 有 罪, 以达到处罚 犯罪 的目的。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 应地 总 是倾 向于 不 相 利 于被 告人的一方 行使 , 一定 程度上 背离了 自由裁量权所要 求 的公 平正
2 2建 立 法 官 量 刑 的 衡 平 机 制 .
法 官的刑事 自由裁量权 , 是指在 刑 事审判 过程 中, 为确 保 刑事 司法 公平 、 义 目标 的最 大实现 , 官在 所适 用 的刑事 法规 则 内容 允许 的范 正 法 围内 , 有权 在可 以采取 的多种行 为 中作 出选 择 , 酌情判 断 决定 进行 处理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据自己的职权和专业判断,对案件进行合理而灵活的判断和决策的权力。
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人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着一定的困境和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和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能够体现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某些案件中,法律规定可能难以具体适用,无法涵盖所有复杂情况。
这时候,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裁决。
这种灵活性和适应性有助于尽量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要,缩小法律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增强司法公正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能够保障人权,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更具人性化和公平的判断和决策。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不公平的待遇。
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则可以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权衡各种法律权益之间的关系,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人权要求的判断和决策。
这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人权的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主观随意性,导致裁判结果不确定和不可预测。
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和决策,给当事人带来无法预料的影响和不公平的待遇。
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可能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司法的不公正性,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于灵活和广泛,可能会导致滥用和任性行为。
一些法官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权力,根据个人意愿或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不公正的对待。
这种滥用和任性行为可能使司法失去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造成损害,损害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为了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任性行为,有必要对其行使加以规范和限制。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度,防止其行使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及其本质何谓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注:[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出版社198……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客观的必然性。
具体说来,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决定的。
(一)由刑法典的局限性所决定。
任何刑法典都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并且这种积极性的一面始终占主要地位;但也有其局限性的一面,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与刑法目的的不完全一致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惩罚犯罪,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然而刑法的普遍性特征使其注意了一般性却舍弃了特殊性,因而在适用于具体人、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有可能违背刑法的目的,对“一般”来说是公正的刑法,对“特殊”来说却可能是不公正的。
二是不周延性。
法官审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极其复杂,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刑法典不可能对各种犯罪及其刑罚作出包揽无遗的规定,因而其具有不周延性,以致于存在着补充的必要。
三是模糊性。
人们要求立法明确,这种愿望是无可非议的,但由于“客观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语词要多得多。
”(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页。
)所以人们达到的事实与愿望之间总是有距离。
刑法描述的模糊性,决定了人们可能根据自己的认识作出不同的解释。
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弥补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析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事法官是执法与公正、人性与法理的结合体,他们承担着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责任。
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刑事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是刑事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
那么,为什么刑事法官要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要求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对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深入的探析。
一、自由裁量权的内涵与意义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刑事法官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利,可以根据各种因素进行自主的裁决。
其内涵主要包括对适用法律、指定证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促进司法公正。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情因素、行为动机、社会背景等多方面情况,使司法裁判的结论更能符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2、保证司法效率。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得刑事法官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案件,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司法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3、体现司法人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充分体现了刑事法官的人性化思考,可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心理状况等因素,使裁判更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二、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同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刑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守以下几点:1、法律框架下行使。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以法律为基础,不能脱离法律规范对案件做出裁决。
2、依据事实行使。
刑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裁判,不能偏离案件实际,一味满足个人意愿。
3、维护司法公正。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目标,不能偏离司法正义的方向,否则会导致司法错误。
4、遵循法定量刑。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超越法定量刑,否则将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考虑人性因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考虑人性因素,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家庭背景等因素,不能仅仅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作者:刘娟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9期人的主观能动性、成文法的局限性和裁判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必然的、无法避免的。
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没有限度的,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率性而为,而是必须受到制约的。
本文将从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出现的问题及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出现的问题在讨论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时,首先遇到并且应当解决的是如何认识在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问题。
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应当排除影响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制约因素,避免不当行使。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应当在遵循现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律的合理诠释适宜地解决纠纷。
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法官缺乏职业道德,未能严格依法行事,再加上审判监督机制运作不利,导致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错用自由裁量权。
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由于自身能力等原因,导致错误理解法律的基本旨意,进而妨碍了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比如,法律规范并未授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规定了适用条件,而法官误认为有权裁量或者已经符合条件,导致错误裁量。
(三)怠用自由裁量权。
一般包括不自觉行使和疏忽行使自由裁量权两种情形。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法官的司法能力有限,不善于自由裁量,或者担心承担责任而倾向于机械执法,消极逃避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裁判结果偏离公平正义。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构想只要承认法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只要正视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现实,就能够感受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规范才能建立起一个能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要解决好两方面问题:一是要确保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要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一)一方面,要确保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时的重要权力之一,特别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灵活的裁量,而不是只能套用法律规定的刑罚。
这种裁量权被认为是刑事司法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犯罪的多样性。
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他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背景、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一般来说,法官进行刑事判决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
这是考虑刑罚大小的最重要因素,也是最基本的因素之一。
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法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来裁定被告人的处罚,从轻到重。
2.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背景。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犯罪历史也非常重要。
如果被告人是第一次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是出于某些情况的影响,法官可能会轻判或者缓刑。
3.对社会的影响。
法官会考虑罪行对社会的影响,如果罪行影响较小,则法官可能会加重处罚;相反,如果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法官可能会减轻处罚。
利:1.提高司法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允许法官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从而使刑罚更加公正。
因为,针对同一罪行,不同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从而使刑罚适合不同的案情。
2.提供更好的惩罚效果。
自由裁量权扩大了法官的裁量权,从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即惩罚罪犯并防止犯罪。
3.协助司法改革。
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改正旧有的司法制度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中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和成熟度。
弊:1.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
虽然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但也有可能导致)。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偏见来做出判决,而不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判。
2.易受腐败影响。
由于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因此有可能会被滥用或被腐败分子利用而赋予自己不正当的好处。
3.可能导致不统一的裁判结果。
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罪行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和社会的不稳定。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院将合 议庭集体 性权力 交给 审判 长个人 行使 , 定审判 长
1. 法 官 自由裁 量 的随 意性 较 大 。 ( 1)滥 用 刑事 自 可 以不 顾 合 议 庭 其 他 成 员 的 意 见 , 将 案 件 报 请 院 长 或 者 审
由裁 量权 。刑 事审判 中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不 符合法律 授予 判 委员会 讨论决 定 。③这 其实就 名为合 议庭审判 ,实为 审
方 面 却 又 由 于 制 度 的 因 素 而 无 法 得 到 充 分 的 发 挥 。 具 体 而 维 ,会 潜 移 默 化 的 影 响 着 合 议 庭 对 案 件 的 审 判 。・ 仃 的 法 还 言 , 目前 我 国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行 使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一
、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的合理 界 定
刑事 自由裁量 权是指法 官在 审理刑 事案件 时 ,在法 律 法 官在 法律规 定范 围 内不适 当地行 使刑 罚 自由裁量权 ,法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 在 公 正 、 正 义 、 正 确 、 合 理 等 法 律 精 神 官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 超越 了法 律允许 的 “ 误差 ” ,造 的指 引 下 ,对 审 查证 据 、认 定事 实 、选 择 实 体与 程 序法 成 明 显不 合理 、不 公 平 ,如 同 责 不 同 罚 、不 同责 同 罚 、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1 盆 00
第 2 卷 第 4期 7
论我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韩 锐
(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 学院 ,北京 104 ) 04 0
摘要:在我 国的刑事 审判 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 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素质较 低等原 因,法官的刑 事 自由裁量权一方 面被 不合理地行使 着,一方 面却 又由于制度 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 步完善我 国刑事立法, 强司法解释 和判例的指导作 用; 顺上 下级 法院之 间、司法与行政 、立法之 间的关系, 加 理 在 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 事 自由裁量权合 理控 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 官素质 。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者:栾广焰杨武来源:《活力》2009年第17期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想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个案公平等问题,想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滥用。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
一些法官不以法律授予的权限及刑罚的目的出发,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有的人甚至“以权减刑”、“以钱量刑”。
此类法官也是钻了刑事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的空子。
2.刑罚适用显失公平。
即审判机关及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适当地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造成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从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也就是说,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误差”。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只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一定的时限,但在此时限内何时履行,法律不可能量化,由法官自由裁量掌握。
一些本该是早作出的判决案件,因法官故意拖延,势必损害被害人或犯罪人甚至国家的利益,表面上似乎没有超越自由裁量权,但实质与立法授权精神相冲突。
4.刑事立法不完备。
在对某一刑事案件依定罪事实确定了法定刑幅度的前提下,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只能是量刑情节。
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量刑情节是量刑的唯一依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主要存在着以下缺陷:第一,酌定情节的规定失之模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属于酌定情节,不同的法官有着自己不同的认识,这常常导致对酌定情节的认定、取舍和适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导致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法定情节的规定不够全面合理。
这也主要是针对总则性法定情节的规定而言的。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总则性情节已经很多,但诸如惯犯、再犯、坦白、悔罪等没有作为法定情节规定出来,诸如此类的情况又使量刑情节上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这也常常导致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试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院 中 日常 的庞 大 的 行 政 管 理 工作 被 分 解 到 审 判 工 作 中 辅 助 解 决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得 合 议 庭 似 乎 成 为 下 级 小 单位 , 议庭 中 的 成 员 再 使 合
也 不 是 平 等 参 与 和 共 同 决 策 的地 位 了 。
据 , 以 自行 酌 定 ; 在 证 据 有 何 证 明力 上 的 判 断 上 , 可 ② 由法 官 自由
随着 依 法 治 国的 提 出 ,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 国 的 司法 制 度 的改 法 我
革 , 们 越 来越 关 注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 问 题 , 此 问 题 的 研 究 也 越 人 对 来越 多 。研 究 法 官 的 自由 裁 量 权 , 要 是 想 解 决 法 律 的 稳 定 性 和 主 个案 公 平 等 问 题 , 给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设 定 一 个 合 理 的 界 限 避 想
免其 滥 用 。法 官 的 刑 事 自 由 裁 量 权 因 其 涉 及 人 们 的 人 身 生 命 权
利 , 主 自由权 利 , 当事 人 的影 响 最 大 , 应 得 到 有 效 关 注 。 民 对 更
一
、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的 涵 义
案 件 的适 用不 统 一 的现 象 相 当严 重 , 个 合 议 庭 之 间缺 乏 沟 通 , 各 对
—■— —
试 谈 法 官 刑 事 自 由 裁 量 权 及 其 规 制
马 玉 佳
( 海 民族 大 学 青
【 摘 要】 官在 刑 事 司法 领 域 里 的 自 由裁 量权 , 一 个 涉及 刑 事 司 法 是
法公正 的 重要 问题 , 个 问 题 的研 究 , 建公 正 的刑 事 司 法制 度 , 这 构 建
浅谈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浅谈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内容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民众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愈来愈高,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其中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严格的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原则”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但是在宏观层面对法律缺陷、立法漏洞的矫正,在微观层面对个案衡平、司法妥当的追求,这些无疑都对法官的最终裁判提出了艰巨的挑战。
然而如何既能有效地规范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设立科学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又能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裁判的不公,权利的滥用,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最大效用,是值得我们所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关键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涵义《牛津法学大词典》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的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①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刑事审判中,法官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依法自由斟酌以确定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的一种权力。
刑事自由裁定权既是自由的,但不是无限制的。
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判决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为界限,是一种有限的,相对自由的司法权,其目的是对被告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判。
从性质上看,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有限的司法选择权。
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最大的限制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摘要】:法官在刑事司法领域里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涉及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构建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建立法治社会,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这里阐述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及意义,列举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限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几项建议。
【关键词】:法官自由裁量权; 刑事自由裁量权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研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想解决法律的稳定性和个案公平等问题,想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避免其滥用。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因其涉及人们的人身生命权利,民主自由权利,对当事人的影响最大,更应得到有效关注。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涵义概念是认识事物的基础,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 要很好的理解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就要先了解一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国外法学理论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持保守态度的形式主义法学派,它以理性主义为根基,认为立法者的理性有能力制定一个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完备无缺的法典,在司法上要求实现法官适用法律的机械化,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正如一位法学家所总结,形式主义法学派”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发的,即实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因此只要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便能从现存的法律制度中得出正确的判决”。
[1]它这种观点主要是在反封建的斗争中产生的,它以绝对确定的法律及其适用来维护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实现,因此至今其影响已不大。
二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持激进观点的现实主义法学派。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认为,抽象的法律规则根本不能机械地用于裁决人们之间的纠纷,以三段论为手段从规则中进行演绎推理来判决是不现实的,为此他在《普通法》中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著名论题,开了现实主义法律运动在美国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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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摘要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司法受行政立法影响较多、法官本身素质等原因,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被不合理地行使,一方面却又由于制度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指导作用;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控制的新方式;不断提高法官素质。
以确保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刑事立法司法独立法官素质作者简介:徐玲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71-02一、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由于法院体制、内部工作秩序不合理、制度贯彻不到位,以及各种外界因素等客观存在,影响法官独立或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仍然很多。
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认识和剖析,才能有针对性地改革、完善保障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当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和监督,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对案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增强。
而且,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对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相当严重。
(二)法院内部工作程序行政化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主要指关于案件审理权分别由不同主体行使的业务程序。
按照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其他案件经过开庭评议,即可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作出裁判。
实际上,因为种种原因,案件审理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经历不同的手续或程序才能审结。
具体表现在:案件审批行政化、合议庭工作方式行政化、法院上下级关系行政化。
(三)审判长选任制实施日趋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和推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弊端。
在基层法院,绝大部分的选任制审判长就是法定审判长(庭长、副庭长)。
这些厅长作为行政领导的个人影响和思维定势,潜在地存在于担当审判长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有的审判长自己也不能转变司法观念,对审判长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俨然将自己看做合议庭的领导,不重视庭审,偏重阅卷和听汇报,不仅对案件无法严格把关,而且严重挫伤合议庭其他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制度的日趋行政化,会将潜意识渗透到审判工作中,这种行政管理式的审理模式,无形中会剥夺合议庭和其他成员的审判权,影响对案件的裁量自由。
(四)审判委员会分割了一部分自由裁量权具体到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上,审判委员会制度最大的缺陷在于未参加审判案件,即对案件做出裁量,实际上是分割了法官对案件处理的裁量权。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增大了合议庭实际上的裁量权,但由于对“疑难、重大和复杂”案件的标准理解不一,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需要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这些法律规定实际上违背了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规律。
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基本上是由院长、副院长、庭长、研究室主任组成,真正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具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的委员很少。
(五)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也直接影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作为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的显著表现,请示汇报制度固然在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上发挥一定作用,但其消极影响远远大于这些。
这一制度严重抵消了两审终审制的诉讼价值,破坏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理程序上将两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甚至见审判监督程序也变成走程序,打破了上下及法院之间的独立关系,取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说,等于自一审程序以后就被剥夺了法定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不利于审判公证价值目标的实现。
(六)法官素质不高,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军转干部和其他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进入法院,并且有的还走向了领导岗位。
而正规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法官在整个法院系统特别是在基层法院中所占比例非常小,中国现行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形形色色的案件面前,在需要他们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一部分人就会单凭自己的理解任意行使,而没有充分地领会立法的精神,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较大;另一部分人则由于担心出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畏手畏脚,在合议庭合议时人云亦云,滥竽充数。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法院的错案追究制的施行,一些法官由于怕担责任,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更是顾虑重重。
二、完善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建设性构想从上述问题来看,影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是很多方面的。
而且,我们还可以从这些影响中反推出法官正确、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条件。
首先,法官独立裁判权不仅需要宽松、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而且需要法官所依附存在的法院整体相对独立于外部环境。
其次,需要保障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素质底线。
再次,法官必须具备独立自主的思维,熟悉法律并精通审判业务,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有良好的人格修养,这种综合素质的养成,才能保证法官灵活运用法律,实现裁量权公平、正义、合理等价值目标。
因此,创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条件,就必须在宏观体制和微观制度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创造法官独立的外部环境1.审判独立与法官自由裁量在法院内部,法院之间也就不能做到相互独立,而是呈现一种等级化,低等级的法官的判断结论很大程度上要符合或迎合高等级法官的意志,那么审判权的自下而上行使就必须依附于国家权力,法官根本无法内心独立地对案件中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精神的裁判。
因此,法官正确的自由裁量不仅取决于其自身业务素质,而且对外部条件的依赖性非常强,没有法官制度等外部条件的保障,法官就无法达到内心的独立。
2.法院独立的经费预算体制把法院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单独编列预算,直接由国家财政拨付给最高法院,尤其对案件统一支配和管理。
将法院经费预算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中央统一拨付,以保障法院支配审理自由的独立性。
如果法院的财政供应来源于中央财政的统一拨付,即使法院的审判区域与地方党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一致,法院对地方的依附只是皮毛之类的东西,例如法院建设用地、法官住宅楼用地等非经常性的接触。
如果法院在这些问题上受到地方牵制,也可以通过中央乃至地方政府的上级领导机关出面协调予以解决。
同时,法院所有的财政开支又无需地方政府负担。
那么从这点上说,法院还是能够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的。
在利与弊的衡量中,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将逐渐趋于稳定而中立。
(二)创造法官独立的内部环境1.科学定位上下级法院关系审判工作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定位于审判监督,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审判权平等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上级法院应当尊重下级法院对案件的裁量权,如果一审法院不存在本质性问题,上级法院一般不得改判或发回重审。
(2)以公正作为衡量上下级法院裁判标准。
也就是说,上级法院的监督不一定都完全正确。
公正与效率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尤其是公正应当作为审判工作的第一要务,在上下级法院中谁的判决最接近案件公正时,谁就最有发言权。
而且,在实践中,上下级法院法官对案件的裁判都有一定的论证与理由,在对适用法律认识分歧时,谁的判决理由论证最充分,最能对案件作出妥善解决,谁的判决就最有说服力,而不论上级法院有监督权,是作为终审的法院。
因此,以公正为标准,就可以制约上级法院行使监督权的任意性,防止其无视下级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对审判委员会职能的重新定位。
首先,应在立法上界定,审判委员会以及相关的审判组织,即使对案件进行讨论,所做出的结论只具有参考与咨询性质,对合议庭没有绝对的拘束力;其次,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于讨论决定法院内部重大的事件,总结审判经验,出台法院改革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审判工作和法院决策的宏观性问题。
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官不需要对其有关决定服从与赞同,当然也不会将一些难以处理的案件寄希望于审委会来承担,这样不仅会逐步淡化审委会制度的行政领导色彩,而且也从一定范围内防止法官逃避承担责任。
最后,缩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既然改革后的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结论不再对案件具有决定性,更应当把审委会从繁重的讨论案件中解脱出来,对须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在条件上予以限制,不轻易启动审委会来讨论案件。
(三)建立理想化的法官制度1.提高法官任职的学历与资历条件在今后建立法官体系时,可以将现行法官中规定的法官资历条件作为担任“法官助理”的资历条件。
这样,不仅会改变法官任职因资历浅产生的一系列弊端,而且将促进自身的专业化法官的产生。
2.法官的身份保障为保障今后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充分体现抗辩式诉讼中法官的中立地位、独立地位,对未来的的法官应当逐步实行终身制,并在宪法和法官中规定严格的法官弹劾程序,如规定法官“在任职期满前,非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任职撤换、调动、停职或责令退休”,给法官任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法官队伍的稳定性,而且可以保证法官无所畏惧地履行审判职责,秉公执法,而没有后顾之忧。
3.提高法官的待遇与地位现在法官的数量多、素质低,要提高待遇和地位,得不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随着法官的专业化和素质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地位应当逐步提高。
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可以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行法官高薪和优厚的福利待遇,厚其薪拢其位,使其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认可。
目前,法院不能吸引大批优秀人才来做法官,反而导致优秀法官去从事律师职业而不断流失人才,其主要原因,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官的地位和生活待遇不高。
而律师在从事法律职业时,既能接受法律职业训练,又能获得客观的经济收入。
如果不把法官职业设定为法律职业的顶峰,赋予其崇高的社会地位,提供优厚的生活待遇,就没有人愿意在没有稳定的经济基础时,经历艰辛的竞争从事法官职业。
在法官地位和待遇提高后,如果每个担任法官的人均能珍惜职位,慎用权力,不为生计从事营利性活动,将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保持其中立、独立地位。
对法官实行高薪制,虽然不能防止法官腐败,但能够起到珍惜职位作用。
同时通过高薪制凸显了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防止现有法官队伍的人才流失,也能吸引一部分优秀的人才从事法官职业,推进法官整体素质由欠缺到基本胜任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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