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介绍(中登业务).ppt
开放式基金业务培训
更加公平、合法、安全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投资开放式基金看作一种储蓄、投资行为
对于开放式基金需要做些什么
基金的发起
由管理人和其他法人发起成立
基金的发行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的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是指投资于该基金个人、机构或组织
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一般由银行和券 商承担
基金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接设立和管理的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人(TA)
负责基金投资人帐户保管、交易确认、交易记录保存、代理分红、 登记基金份额等服务的机构
开放式基金简介
什么是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金融产品,是资本投资市场发展的自然产物
开放式基金的特点
开放式基金规模不进行事前限定,基金规模的扩大可以满足机构投资者大量资 金投资的需求
投资者有进出基金的自由和选择、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开放式基金以净值作为申购赎回基准价格,公平直观,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投
基金的分配
投资者投资开放式基金为得是赢利,所以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 金、股票一样要进行红利分配
基金的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人、基金托管人、过户代理人均通过一定 的收费从开放式基金市场中赢利,每个基金在契约中都规定了基 金的收费方式
信息披露
与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一样,开放式基金也有信息披露制度
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清算工作流程
总体流程示意图
基金会计
行
确
情
认
数据查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和交易型基金托管人(以下统称“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十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不向其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时,使用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结算参与人(销售代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新版登记结算系统
帐户管理费—帐户管理费指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的用于管理维护投资人基金帐户的费用。
注册(过户)登记费—注册(过户)登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代理协议”向注册登记代理人支付。注册(过户)登记代理人可对以下业务内容进行收费: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单位登记、过户和其他有关投资人帐户活动的业务项目。
接口
发送方
文件名
说明
交易明细确认
管理人
OFD_gg_??_yyyymmdd_63_jjjjjj.TXT
按基金分多批次,不支持多批次的,文件名中没有”_jjjjjj”
基金分红
管理人
OFD_gg_??_yyyymmdd_66_jjjjjj.TXT
用于管理人发起分红,不支持多批次的,文件名中没有”_jjjjjj”
信息头:表示一次数据交换的开始,它给出本次数据交换的信息提要。其内容列如下:
名称
说明
信息头标识
用以标明该文件的格式类型
协议版本号
信息创建人
销售人/TA/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代码
信息接收人
销售人/TA/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代码
传送发生日期
传送发生日期
信息体:包括数据交换的内容。
名称
说明
业务发生日期
业务发生日期
业务类型码
参见5.2业务代码表,用于标明文件的功能类型
发送人
接收人
字段数
表示该数据文件的构成字段数
字段ID1
ID号不足4位的左补0。
…
字段IDn
记录数
该数据文件包含的数据记录数
记录1
记录2
记录3
…
记录M
信息尾:表示一次数据交换的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年修订稿)的通知(深证会〔2005〕54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于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及《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为了方便市场各方参与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共同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将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申报及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纳入本指引中。
现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年修订稿)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年修订稿)二○○五年八月九日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05年修订稿)为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概述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在现行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深交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
其主要特点有:1.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交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深交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现行的柜台销售方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深交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
开放式基金基础知识金证
基金账户
认生效
申购 赎回
扣划/冻结 二级清算 资金划帐,
申购资金
申购份额
可用
冻结
二级清算 份额解冻 赎回资金
赎回份额
扣账
可用
常用交易
账户类交易
• 交易账户开户/销户 • 基金账户开户/销户 • 基金账户登记/取消登记 • 账户资料变更 • 基金账户冻结 • 基金账户解冻
全新客户 已有存款客户 已有代销客户 已有代销客户
基金TA系统
中登公司
直销总部
XX银行代销中心
XX证券代销中心
直销柜台 移动柜台 网上交易 银基通
XX银行代销网点
XX证券代销网点
总体业务流程
时间
T日 8:00-9:00
基金管理人
TA系统
将基金净值通知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接收基金净值和基金状态
T日 9:30-15:00
接受客户业务申请
T日 15:00-17:00
• 分红方式有: 现金 红利再投(将投资者所分得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单位的行为)
分红计算
• 例如某客户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9854.82份,净值1.37; 该基金每10份分红3.5元,红利发放日净值为1.02,则可 得红利: 9854.82×0.35=3449.18(元)
• 现金方式: 投资者在红利发放T+4日左右获得资金3449.18元,份
开放式基金交收原则
• 未知价原则 • T日交易T+2日交收
关于基金净值
• 基金单位净值 T日单位净值=T日基金总资产规模 /(T-1)日基金总份额
• T日基金总份额由T日单位净值和当天交易计算而 得
• 基金总资产 涉及银行存款、基金所持证券的市值、应收应
综合业务系统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
5、分红方式变更、转托管、基金转换、帐户信息修改交易,投资人从T +2日起可以至代销网点查询交易确认结果(确认回单打印)。
注:“T日”,是指投资人的业务申请日;“T+1日”为申请日的次一个 工作日,依此类推。
10
业务规则摘录
1、基金帐户开户后,投资人从T+2日起可以至代销网点查询交易确认结 果(确认回单打印)。基金管理公司在T+30内向投资人寄出基金卡。
2、认购交易,投资人从T+2日起可以至代销网点查询交易确认结果;在 发行期结束后投资人可以至代销网点查询基金成交份额(确认回单打 印) 。
3、申购交易,投资人从T+2日起可以至代销网点查询交易确认结果(确 认回单打印)。
功能名称 客户基本信息查询 帐户余额查询 基金交易组合查询 打印回单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基金基本信息查询
当场复核交易
事后复核交易 反交易 打印未复核明细 打印权限操作清单 打印每日基金交易汇总 打印每日基金反交易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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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的详细说明(帐户类交易)
分支行基金交易简单流程
分行日初 网点日初 网点基本交易 网点打印报表 分行打印报表
11、12、13、15、17、19、21管理柜员操作 14、16、18、20普通柜员操作 11、12、13、15、17、19、21管理柜员操作
9
新系统特点
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终端上开通了基金代 销功能,并通过短信通知系统为投资人及时提供各 种交易的交易信息。 取消了老系统的分行对帐、清算等功能。 加强了总行的管理统计功能。 增加了异地交易。 增加了手续费折扣功能。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于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业务流程,规范相关各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章 业务参与第五条 申请办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六条 拟参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需事先具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我公司认定的业务参与人资格。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首次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时,需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加入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的手续。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TA系统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时,还需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获准募集的批复复印件;(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业务的相关材料;(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本公司将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十条 投资者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
中登统一账户平台业务方案概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账户平台建设业务方案(供证券公司系统改造参考)(1.2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一月版本信息版本起草时间起草人员起草/修订内容备注1.0 2013.7.5 证券账户业务整合工作组于中国结算2013年统一账户平台业务与技术培训会上发布。
1.1 2013.8.27 证券账户业务整合工作组1.证券账户基础架构:(1)目前为每个投资者只配发一个一码通证券账户;(2)修改了一码通证券账户的定位与使用说明;(3)一码通证券账户编码从16位改为12位。
2.投资者信息:(1)产品类别增加“私募基金”;(2)账户状态增加“禁卖”、“冒开”;(3)账户不合格原因增加“风险处置休眠”、“中国结算认定不合格”、“深市账户券商柜面系统注销”,取消“冒开”;(4)证券账户使用信息中删除“资金账户开立日期”字段;(5)删除“注册资本、注册币种”字段;(6)黑名单增加“国籍或地区”字段;(7)删除“身份证明文件发证机关”字段;(8)保留“职业性质”字段。
3.证券账户开立业务:(1)分为一码通账户开立和证券账户开立两个接口,如果已有一码通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时不需要再报送账户注册资料;(2)冒开账户处理提供实时接口;(3)开立接口中的身份证明文件地址、民族、国有属性由必填改为非必填,机构简称改为必填。
4.证券账户查询业务:(1)对于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反馈信息中不包括投资者的联系信息,其他信息均可以查询(之前是仅反馈三要素);(2)反馈数据中增加了产品账户的9项信息,以支持查询产品账户资料;(3)在返回数据中增加证券账户开户代理机构名称、证券账户销户日期、证券账户销户代理机构名称、不合格标识、不合格导致的交易限制、不合格原因类别。
5.证券账户资料变更业务:除了联系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统一账户平台日终发送数据至其他托管券商(之前是仅三要素发生变更才主动通知其他托管券商)。
中登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知识介绍精品PPT课件
风险事件短信
➢资金透支、质押券欠库等
业务情况短信
➢存提款情况 ➢T+0非担保交易情况(RTGS除外)
流程提醒短信
➢业务到达、催办、办理进度、办理结果
开通方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 南》1.5.2短信提醒业务
21
21
2.3相关实务
4、结算银行联络人查询
22
22
24
3 深圳市场交收要点
交收时点 | 交收顺序 | 指令交收 | 关联交收 | 交收实务 结算参与机构应当确保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当日日末交收。 ★ 本公司以最终交收时点的结算备付金余额为准进行交收处理和实施结算风险管理措施,超过最
终交收时点汇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将不被作为当日交收资金。 注:深交所场内业务: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申报的业务。
清算 方式
逐笔全额
中国结算按特定品种、特定顺序逐笔完成交收, 结算参与人多笔应付应收证券/资金不做轧差处理, 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双边净额
中国结算对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全部交易的金额进行轧差, 交易双方按照轧差的净额进行交收的交收方式
目前仅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采用双边净额方式进行清算
9
1.3 结算模式——交收周期
参
基金
基金
与 人
证券账户
交易单元1
基金
基金 证券账户
基金 交易单元2
托管单元1 基金
托管 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
托管单元2
15
2.2结算路径
证券账户
交易单元
托管单元
结算账户
结算参与人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基金证券账户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新老版系统功能差异说明20100312PPT精品文档19页
4
登记中心
多交易账户 单网点+单交易账户 单网点+多交易账户 (大集中模式) 多网点+单交易账户(非大集中模式,每个网点单一交易账 户) 多网点+多交易账户
份额登记明细采用“基金+份额类别+基金账户+代理人+网 点+交易账户”『以下简称六要素』登记,采用按交易逐笔 登记的模式
2
管理人支持接口类型
DBF接口 TXT接口(已经启用)
优点:
√客户信息及交易信息更加全面,便于数据分析及挖掘 √接口字段丰富,便于业务扩展,同时能灵活配置 √能实现管理人更多计费和服务模式的选择 √便于业务创新,提升整体效率
Chinaclear/开放式基金-技术专区
3
新老版系统功能差异说明
2.变更交易账户,同时变更其份额登记
3.考虑部分在途交易 发送账户资料 1.只按管理人区分客户,不再是按基金区分
(管理人) 2.直销客户无论是否有交易都发送给管理人
3.上证通场内资料变更,也会发送
6
业务
权益分派
具体业务 业务差异
修改分红方式 1.支持按交易账户设置分红方式(修改交易账 户,原交易账户注销后重新启用,分红方式保 留)
进行场内基金业务申报 改变了目前场内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接口字段不足的问
题为更多业务创新提供技术基础 采用实时申报的原则 目前,支持的业务基金的拆分合并
16
4
基金代理人
(券商,直
销,银行等)
2
4
1.2
1.1
基金管理人 (基金公司)
5
深证通 双向系统、 综合结算系统 FDEP消息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文档
本次测试完成两个交易日的完整测试。对于所有周边接口,新版系统与现有生 产系统保持一致。第一个交易日的申请数据直接使用生产系统的申请文件,销售 代理人只需要模拟产生第二个交易日的申请文件。原则上要求管理人按实际生产 情况对第一个交易日的数据进行确认,以便所有参与人可以把第一天数据的处理 结果拿来与生产系统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
接收账户回报和待确认数 据
接收管理人确认文 件,进行确认阶段数
据处理;
下发上交所回报 下发分公司担保交
收指令 下发分公司其它文 件下发管理人交易 回报和份额对帐; 下发代理人回报
接收 7 月 27 日行情
接收场 内回报 数据
◆ 处理账户回报和待确认 数据,生成确认文件发送给 新版系统(针对对 7 月 24 日交易申报的确认数据)
7 月 27 日 15:00
7 月 27 日
开放式基金新版 系统
系统移植 系统参数录入 申请阶段数据处理 申请阶段数据处理; 下发管理人账户回 报、待确认数据; 下发分公司非担保
交收指令 下发销售代理人行
情文件
上交所
销售代理人
沪深分公司
准备好测试系统
接收 7 月 27 日基金行情和公告
接收并处理非担 保交收指令
开放式基金新版系统全网测试方案
2009 年 7 月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技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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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人。
3.2 测试覆盖业务
a. 账户业务(包括账户注册、新配号、账户资料修改、注销基金账户、交易账户 开立和注销、修改交易账户)
b. 认购; c. 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 d. 赎回(含巨额赎回、系统自动发起的强制赎回、预约赎回和赎回支付); e. 转托管(不包含跨市场转托管,原因是 2 个交易所不参加测试,); f. 权益分派(包括分红方式更改、分红、货币基金收益结转、管理人发起分红;
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新版登记结算系统
不支持多批次的,文件名中没有”_jjjjjj”
份额对帐
管理人
OFD_??_gg_yyyymmdd_55_jjjjjj.TXT
不支持多批次的,文件名中没有”_jjjjjj”
索引文件
管理人
OFH_??_gg_yyyymmdd_jjjjjj.TXT
管理人
OFK_gg_??_yyyymmdd.TXT
批量强增强减申请
管理人
OFD_gg_??_yyyymmdd_83.TXT
索引文件
管理人
OFT_gg_??_yyyymmdd.TXT
本系统发送管理人文件
接口
接收方
文件名
说明
交易申请汇总
管理人
OFD_??_gg_yyyymmdd_71_xxx.TXT
按代理人分多批次发送。不支持多批次的,文件名中没有”_xxx”。
2.
2.1基金业务当事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是指以基金的成立为目的,并按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基金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从事投资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是指依法保管基金资产、监督管理人投资活动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承担。
注册(过户)登记人(或称TA)—负责基金投资人帐户保管、交易记录保存、代理分红、投资人帐户报告、登记基金份额等服务的机构。
业务类型码
参见5.2业务代码表,用于标明文件的功能类型
发送人
接收人
字段数
表示该数据文件的构成字段数
字段ID1
ID号不足4位的左补0。
…
字段IDn
记录数
该数据文件包含的数据记录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1.1 为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证券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
1.3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2.1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
2.2 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经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本公司将配发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自动注册成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在该处直接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
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申报开放式基金业务的,须先持该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2.4 一个投资人只能拥有一个上海、深圳类别开放式基金账户,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上海类别证券账户及以其为基础注册的上海类别开放式基金账户暂不可办理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人姓名(名称)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发生变更,投资人应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网点办理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