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1•【字号】内政发〔1998〕37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通知(1998年4月1日内政发〔1998〕3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是当前基础教育的紧迫任务。
根据国家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推进素质教育的方向和思路(一)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实施“两个战略”的需要,也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广大教职员工都必须认识其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区属于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有了较大进步,但比起发达地区仍显落后。
这一现状故然与历史原因有关,但人口素质相对较低是造成经济落后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办什么样的基础教育,如何使基础教育适应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区基础教育得到很大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
同时不可否认,“应试教育”的倾向如顽症一样的存在,始终困扰我们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影响着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影响着面向21世纪人才培养战略的实现。
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冲破传统陈旧的教育思想和模式,创建素质教育模式,即“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四号)2022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0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998年政府工作报告
人民生活得到改善。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58.1%的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符合政策的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并开始发放基本生活费。城镇特困职工、救济户和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保障程度得到提高。新建了市儿童福利院和老年公寓。市区建设安居工程1.43万平方米,全市完成住宅建设49万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01平方米。适应白山未来发展的要求,调整了城 区规划。棚户区改造、道路延伸、城市美化绿化工作取得新进展。狠抓了主要街区环境卫生常态保洁,实行城市垃圾袋装化管理,整治了市容市貌。加强对大气、水污染和噪声的监控治理,生活环境出现积极变化。严厉打击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城乡市场商品丰富,零售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比上年下降3.6和4个百分点。预计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4 376元和2 425元,比上年增长5.7%和3.5%。
粮食获得特大丰收,农村特色经济全面发展。加大农业生产投入,推广增产实用技术,粮食总产量达到27亿公斤,比上年增长31%,创历史最高水平。以人参、林蛙为主的特产业稳步发展,产值预计比上年增长11.7%。牛、羊、猪、蛋鸡存栏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2%、12.2%、1.7%和9.5%,畜牧业产值预计比上年增长23%。以地方小水电为主的水利经济迅猛发展,总收入预计比上年增长17.1%。林业产业化取得新进展,产值预计比上年增长8%。不断强化林政管理,实现连续19年无重大森林火灾。乡镇企业管理进一步加强,12户企业达到省级管理先进企业标准,预计总产值比上年增长27%。加强了中低产田改造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认真清理了农 民不合理负担。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荣获全国农业普查先进单位称号。加强了对小城镇、乡村的规划整治,农村初级小康建设实现程度达到89.2%。预计农业总产值实现25亿元,比上年增长12.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已在《内蒙古政报》97年第9期刊发),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是: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列入政府主要工作日程,以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三、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要在1998年实现盟市级统筹,并在管理办法、提取比例和基金调剂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国家要求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在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前,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号令规定,分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积累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企业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的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口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25•【字号】内政办传发〔1998〕55号•【施行日期】199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25日内政办传发〔1998〕5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全区国民经济运行呈现出良好态势。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当前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二、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照基本建设程序从严从快审批。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关,凡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建设条件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
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基建计划后,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违者依法追究项目(企业)法人代表、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有关设计单位、批准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三边工程”要坚决取消立项;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投资风险管理,防止出现不尊重科学规律,违反建筑管理规定,忽视工程质量,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做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04.10.3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2004年10月31日)首先,我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执法检查组来我区检查指导工作。
下面,我就内蒙古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工作作一简要汇报。
一、我区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基本情况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积极推进依法统计,自觉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不断加快统计现代化进程,有力地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等整体功能,促进了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重视统计工作,注重发挥统计部门在自治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自治区历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都十分重视统计工作,在作出重大宏观经济决策和制定经济社会规划、计划和目标前,都认真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政府主席XXX多次对统计工作、统计服务作出重要批示。
XXX主席下基层调研时,多次要求统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考察,并亲自听取自治区统计局的工作汇报,对今后统计改革、建设和统计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今年初,在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全区统计工作会议上,XXX 主席亲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去年,自治区政府专门以内政发〔2003〕79号文件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制建设、规范统计调查和登记制度、统计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为统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创造良好环境,并按照中央提出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端正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已经1998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云布龙1998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处理。
军事设施、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铁路系统的站区、列车、货场以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民航系统的机场、飞机、通信导航站(台)、油库发生的火灾事故除外。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调查处理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为重大火灾事故:(一)死亡3至9人的;(二)重伤10至19人的;(三)死亡、重伤10至19人的;(四)受灾30至49户的;(五)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30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为特大火灾事故:(一)死亡10人以上的;(二)重伤20人以上的;(三)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四)受灾50户以上的;(五)烧毁财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章火灾事故的调查第六条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由发生地盟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实火灾损失,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或《火灾原因鉴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莉霞202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7日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一、《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1990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二、《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四、《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2001年10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修改);(1994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五、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七、《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八、《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年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九、《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十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二、《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十五、《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十六、《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十七、《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4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改);十八、《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十九、《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6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二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二十一、《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2010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二十三、《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二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云布龙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实施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旗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2001年1月2日)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1998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内党发〔1998〕9号),对于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逐步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形势的变化,为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内党发〔1998〕9号文件进行修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摆到重要的战略位置1、充分认识党的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战略决策的深远意义。
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符合我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要求,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岗位,推动经济体制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思想上破除所有制实现形式上“唯成份论”的束缚,真正确立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都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新思路、新政策和新措施;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通过积极引导、大力扶持,确保个体私营经济在总量规模、质量效益和持续发展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区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3、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都要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经济发展大局,摆脱部门利益的影响,清除各种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和条条框框,满腔热情地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管理坚持开放、有序、稳定、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理工作。
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
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与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凡跨越国界的交通、有线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维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国家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9•【字号】内政办字〔1998〕144号•【施行日期】199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通知(1998年11月19日内政办字〔1998〕14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七次全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秋季农业和农村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6号)要求,农村新一轮土地承包要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统一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这次发证工作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一个重大步骤。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保证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为了加强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决定由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农业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组成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承办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加强办事机构的力量。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印制经费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按2∶3∶5的比例承担。
按每本证书成本价1.70元计,自治区每本承担0.34元,盟市每本承担0.51元,旗县每本承担0.85元。
各盟市、旗县上报需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数量时,要考虑到填写、邮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和延包过程中新增的户数,按现有农户总数的101.6%上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8]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8]124号1998年11月28日)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赔偿范围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五条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具体安排数额,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当年预算如有结余可结转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30•【字号】内政发[1998]82号•【施行日期】199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1998年7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使住宅业成为自治区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区、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新房新制度,旧房老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搞好新旧房改政策的衔接,逐步实现住房建设产业化、供应商品化、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建立起适合我区区情的住房新制度和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在此基础上,推动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
使住宅业成为拉动我区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产业。
到2000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区城镇停止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出资建成、购买的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对1998年已批准立项,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的紧急通知-内政传发〔1998〕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的紧急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的紧急通知(1998年11月2日内政传发〔1998〕1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为了做好全区的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关于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计电〔1998〕104号)精神,现将1998年秋粮收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秋粮的购销价格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1998年小麦、玉米、稻谷的定购价格、保护价格及大豆的定购价格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其它粮食品种价格由市场形成。
杂粮转入定购的部分,价格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秋粮收购,不分铁路沿线和非沿线,执行统一价格。
(一)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1.定购价格。
每50公斤玉米(二等品,18水分,下同)50元、稻谷(标准品,下同)73元、大豆(标准品)106元。
2.保护价格。
每50公斤玉米46元、稻谷67元。
根据大豆的市场价格情况,今年不安排大豆的保护性收购价格。
(二)质量差价秋粮收购的质量差价,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办联〔1997〕150号)执行。
鉴于执行上述规定已经起到了促进农民对高水分玉米自行降水的作用,不再执行超25%水分玉米降一等计价的规定。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收购,不得拒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粮食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1998〕3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21
【实施日期】1998.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21日内政办发〔1998〕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
为了加快我区粮食企业改革,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全区粮食企业实行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内政发[1998]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8〕33号1998年3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为了保障全区城市(城市包括旗县所在地镇及建制镇,下同)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一)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需要;(二)保障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最低生活保障与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内容相结合,与扶困、再就业工程等相结合;(四)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助自立,摆脱贫困。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市辖区(旗、县、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民政部门职责(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并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二)拟定各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协助财政部门管理好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四)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工作;(五)编制本辖区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收支计划及年终支出、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六)负责本辖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扶贫济困工作;(九)负责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十)负责本辖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98年1月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主席乌力吉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自治区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工作的回顾与总结本届政府从1993年以来的任期五年,是不同寻常的五年。
五年中,自治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战略部署,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团结和带领全区各族人民,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战胜了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使这五年成为自治区发展史上又一个开创新局面、实现新跨越的重要时期。
五年的工作成就,集中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五年中,特别是自治区党委六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以来,本届政府在组织和领导经济工作中,把“两个提高”作为总揽经济工作全局的核心目标,把发展四大支柱、三大优势产业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点,把推进“两个转变”、实施“五大战略”作为加快发展的主要措施,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预计达到1100亿元左右,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左右,比1992年增长64.6%,年均增长10.5%,较上一个五年快2.8个百分点。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9%,比同期全国平均增速快2.4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13.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10.5%,比上一个五年分别快4.9和3.6个百分点。
于1995年提前五年实现了国内生产总值在1980年基础上翻两番的第二步战略目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的位次由第17位上升到第16位。
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
粮食总产量在1992年首次达到100亿公斤的基础上,仅用四年时间,又突破了150亿公斤,在全国的位次由第17位上升到第14位,人均占有粮食669公斤,居全国第3位。
1997年在遭受严重旱灾的情况下,仍夺得历史上第二个丰收年,总产量达142.1亿公斤,超额完成计划目标。
牲畜总头数在五年中连续突破6000万和7000万大关,1997年牧业年度达到7112万头(只),比1992年纯增1535万头(只);牲畜出栏率由38%提高到47.6%;良种、改良种畜比重由54%提高到64% ;绵羊毛、山羊绒、驼绒、牛奶等主要畜产品产量位居全国前列。
目前我区已具备年产125亿公斤粮食、100万吨肉类和6.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工业经济速度与效益同步增长,总量不断扩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整体运行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
全区工业增加值由1992年的120.8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378亿元,年均增长13.8%,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8.7%上升到34.4%,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可实现利润9.5亿元。
四大支柱、三大优势产业,特别是在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工业继续发展的同时,农畜产品加工业得到长足发展,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在全国占据重要位置。
其中,原煤产量在全国的位次由第7位上升到第6位;发电量由第15位上升到第14位,并成为国家主要的商品电基地;钢、铁、木材、纯碱、原盐和糖产量也进入全国前列。
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国家各项重大改革举措在我区顺利实施,计划、财税、金融、外贸、价格、流通、机构等体制改革全面推进。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牧区改革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目前,全区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改制面达40%左右,自治区和盟市两级确立的112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有58户挂牌运营,在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降低资产负债率、分流富余人员、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四个城市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及全区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共盘活存量资产50多亿元。
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全面铺开,突出抓了36户重点企业,组建企业集团175户,其中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有23户。
有11户企业股票上市,筹资35.6亿元。
小企业通过灵活多样的改革方式实现改制,14个试点旗县基本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全区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转制面达80%左右,其中有40%实现所有制改革。
通过企业改组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一些老大难企业的包袱得到清卸,试点城市企业的资产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培育市场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配套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通过实施名牌推进战略和“三优带动”工程,加大了技术改造力度,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成功地培育出一批名牌产品。
其中鄂尔多斯、鹿王、仕奇、伊利等品牌享誉国内外。
通过扎实有效地推广邯钢经验、加强企业管理等措施,共消化增支减利因素15亿元左右,扭亏增盈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初步形成。
在积极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发展。
全区非国有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92年的24.6%上升到1997年的5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1997年乡镇企业现价总产值突破1700亿元,实现税金58亿元,分别比1992年增长16倍和13倍;全区个体工商户达52.9万户,私营企业达1.4万家,分别增长88.6%和5.7倍;外资企业由326户增加到1057户,投资额累计达到7.9亿美元。
经济发展的后劲显著增强。
我们抓住国家发展战略重点西移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集中自治区财力,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327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730亿元,超过了前45年的总和。
能源、原材料、交通、通信等重点建设得到加强,五年施工的大中型项目63项,到1997年底投产27项。
建成了丰镇电厂二期、达拉特电厂一期、达丰500千伏超高压输电线路、准格尔煤田和内蒙古化肥厂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完成了包钢双400万吨等一批技术改造工程,其他在建重点项目进展顺利,我区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
圆满完成了向自治区50周年大庆献礼的18个项目。
集通铁路、大准电气化铁路等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投入运营,新增铁路、公路通车里程1808公里和5940公里,航线总里程增加40312公里。
邮电业务总量增长4.9倍,公用电话交换机总容量突破150万门,电话普及率由每百人1.5部提高到6.1部,旗县全部实现电话交换程控化和长途传输数字化,苏木乡镇全部通电、通邮、通话,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
对外开放和交往进一步扩大。
我们把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作为振兴自治区经济的突破口,全面实施了开放带动战略,积极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一个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全区外贸进出口总额累计完成68.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0.6亿美元,引进国内资金到位71亿元人民币。
1997年外贸进出口总额突破13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实际利用外资6.7亿美元,引进国内资金到位35.6亿元人民币,是引资最多的一年。
通过积极参与地区性经济合作、加强与兄弟省市的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旅游业、举办蒙交会等多种形式,取得了招商引资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扩大了内蒙古在国内外的影响。
目前我区已同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往来关系,世人更加了解内蒙古,内蒙古也进一步走向了世界。
在解决长期困扰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上取得了新进展。
财政拮据、城乡人民收入水平低等问题,一直是上上下下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届政府上任伊始,就把解决这些问题作为责任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使一些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在提高财政收入水平方面,通过加强基础财源建设,改革和完善地方财税体制,强化税收征管,使财政收入迅速增长。
1997年全区财政收入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07亿元,比1992年增长1.74倍,年均增长22.4%,较上一个五年快7.3个百分点,也高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平均增速,从而使我区财政困难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地缓解。
为解决资金紧张的突出矛盾,金融部门不断增强筹资功能,全区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达到845亿元和1172亿元,分别比1992年增长2.2倍和2倍,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发展。
在提高城乡人民收入水平方面,通过有效抑制通货膨胀、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强城镇解困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等措施,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
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2年的1847.4元,增加到1997年的3900元左右,年均实际增长7.3%,比上一个五年快4.5个百分点。
全区所有城市都建立了最低生活费保障线制度,66个旗县出台了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重新安置职工16.1万人,累计安置城镇失业人员48.7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虽然目前我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在全国仍处于落后状况,但客观地讲,近年来城镇居民的实际生活确实有了很大的改善。
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719元增加到1800元左右,年均实际增长5%,比上一个五年快1个百分点。
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由417万人减少到110万人左右。
通过实施安居工程、“380人畜饮水工程”和农村牧区“三通”及加强地方病防治等措施,使人民生活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
自治区财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帮助旗县解决财政困难的资金达7.8亿元,累计偿还世行贷款、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1.5亿美元。
完成了伊盟与乌海、自治区与黑龙江等地的勘界工作,历时10年的中俄边界内蒙古段的勘界工作圆满结束,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顺应和把握自然规律的本领有所提高。
我区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特别是这五年,我们遇到旱、水、火、冻、风、雪、地震等灾害,种类之多、范围之广、损失之大都是历史上少有的,给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危害。
面对严酷的自然灾害,我们团结一心,带领全区各族人民,奋力抗灾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
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我们也经受了考验,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深化了对自然规律的认识。
多年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在众多自然灾害中,水、旱灾的发生率最高,危害最大。
因此,要保持农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突出解决好水的问题。
五年中,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大江大河的治理力度,修复并加固了黄河大堤,使其达到了国家二级堤防标准,辽河、嫩江及其重要支流的防洪标准也明显提高。
同时,我们把加强以水利为中心的农田草牧场基本建设作为抗御自然灾害、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措施来抓,紧紧围绕做好“三水”这篇大文章,通过采取修复水毁工程、打配机电井、推广集雨节水灌溉、坡改梯、修筑拦蓄工程等措施,新增农田灌溉面积639万亩,建成灌溉草库伦近3万处,水土保持治理面积3114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