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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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安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梅安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一三年六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6,427.60万股的3.04%。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5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4 %;预留5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0%。

5、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68元。

首次授予价格根据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3.36元的50%确定。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499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9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十五件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3.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创业板部分规则目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本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继修订完善,需要对上位规则变化予以衔接落实;二是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修订,全面整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应条款内容,构建简明高效的规则体系;三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发展环境和市场情况出现较大变化,结合创业板公司特点、监管实践及形势变化优化有关条款。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制定 2016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8年2月13日第二次修订 2019年1月16日第三次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该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盈利预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统称“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注:本备忘录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二、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三、上市公司如预计其定期报告业绩出现本节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应披露业绩预警情形,但属于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3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3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3修订)【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修改依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修订)【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7【实施日期】2013.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按上述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9月16日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提高限制性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者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8、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1、股东大会通知(如有);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 1)1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或者授予日的确定方式、标的股票的锁定期;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选择合理的方法计量股权激励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在草案中予以说明,计量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当客观公开;解锁条件应当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1.03•【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7年1月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3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被质押(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公告格式第4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第42号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第43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格式。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规定归纳备注1: 既是5%以上股东, 又是企业董监高旳, 从严遵守。

波及持续增持和爬行增持旳, 请参看“爬行增持”有关简介。

备注2:限售股旳解限上市, 需在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登记企业申请解限, 并在上市流通前3天公布提醒性公告, 详细请参照如下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新发行旳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中国结算深圳分企业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备注3:限售期间需要转让旳, 可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版)第5.1.6条规定情形旳, 经该所同意豁免限售承诺旳, 可以进行转让;此外, 根据新闻报道, 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旳通行做法是, 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毕资金交割, 待股权解禁后, 以大宗交易旳形式完毕所有交易手续,但仍存在法律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旳也许波及《上市企业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备注4: 上表中旳“日”均指交易日。

附: 波及旳法律法规规则《证券法》2023年第四十七条: 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企业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旳股东, 将其持有旳该企业旳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不过, 证券企业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旳,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旳, 股东有权规定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企业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旳, 股东有权为了企业旳利益以自己旳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旳规定执行旳, 负有责任旳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企业收购中,收购人持有旳被收购旳上市企业旳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毕后旳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规则是什么
创业板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规则是:
1、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创业板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拓展资料:
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1]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

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2、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3]。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3、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
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5]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中小型企业的摇篮。

4、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

中航电测:关于收购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45%股权的公告 2011-01-29

中航电测:关于收购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45%股权的公告 2011-01-29

证券代码:300114 证券简称:中航电测 公告编号:2011-004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45%股权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以人民币2,880万元的价格收购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45%股权;● 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系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开展,将给公司在传感器及仪表的整合上带来良好的协同效应,有助于公司巩固行业龙头地位,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与未来发展方向;● 本次收购完成后,可能存在业务整合风险、被收购方的核心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失密风险、管理风险。

一、交易概述1、交易基本情况2011年1月28日,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耀华”)全体股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出资2,880万元向上海耀华全体股东购买45%的股权。

截止本次交易发生前,公司与上海耀华任一股东及上海耀华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交易审议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8日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收购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4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2,880万元收购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45%股权。

决议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公允。

上海耀华股东会已于2010年10月28日召开会议批准本次交易。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6•【文号】•【施行日期】2017.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7年6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合同签署时间;(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三)合同主要条款;(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四、上市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或者新业务合同(所涉商品、工程、劳务等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合同),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1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1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制定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于2010年8月6日正式施行。

规则在信息披露的宗旨上秉承了“信息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主要包括筹资信息披露、关键事项披露、股东大会信息披露、年度报告披露、合并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重大诉讼等,并要求披露信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同时要求披露信息具有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根据规则,创业板公司除要求遵守通用信息披露要求外,还需要进一步落实特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关于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则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公告上由公司指定的当事人及其股东的管理层作出说明性文件。

规则的实施,保证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公开、正确,有效监督营运、促进其成长,为投资者提供了全面而客观的信息以及优秀公司及优质行业的投资机会,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行,有助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创业板信息披露规则》为中国证券市场提供了全面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更加客观、明智的投资决策。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创业板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平台,对于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在运行中逐渐完善。

本文将对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部门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强化市场信息的透明度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定。

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披露规则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在于:1. 保护投资者利益:创业板上市公司通常是高成长性、高风险的企业,其经营状况对于投资者的决策至关重要。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到准确的企业信息,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

2. 维护市场秩序:信息披露制度能够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公司基本情况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须披露其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组织架构、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2. 财务信息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须按照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及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信息,以供投资者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3. 重大事项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经营状况、业务计划、投资决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组等,以保证投资者获取到对公司进行决策的重要信息。

4. 关联交易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合理性评估,以保证相关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5. 高管及股东持股变动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及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需要及时披露,以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管理层的动向,及时评估其对公司的信心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期。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适用本备忘录。

二、基本要求(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程序(一)制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如上市公司确实无法在前述期限内提交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则应在募集资金到帐6个月期满前披露公司就超募资金使用的后续考虑或安排。

2、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1)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3、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3)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5)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6)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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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董事长章锋,董事、总经理王争业,董事、副总经理章力,电子通信事业部副总经理张银华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和2019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并就以下问题与来宾进行了交流。
(以下交流中因涉及客户保密协议,以“A”代替,请予理解)
1、问:公司目前在主要应用行业的市场占比如何?今年业绩增长一部分是因为原料价格下降,原材料未来定价模式是怎样的?在标杆客户处公司面临哪些竞争对手?有无竞争风险,公司将如何面对?
无。
4、问:A客户对我们来讲,我们的目标市场空间能做到多少?大概占比多少?我们现在能做的50余款胶在跟A客户互动中,在未来能够分到的市场大概有多少空间?有没有测算?
答:A客户产品分为两类,一个是A客户自用,所有的物料都是A客户指定;还有一类是A客户的EMS代工厂,这类由A客户的代工厂来选择供应商,目前针对A客户自用我们导入的产品,大约有6亿元规模;导热材料大约有5-8亿元规模;还有一些应用在芯片、PCB版的导电材料、芯片封装材料等等;另外5G通信商用后,包括手机终端产品、车载通讯相关的一些产品可能在今年底或者明年初会诞生,未来还有车载通讯、无人驾驶的相关产品。
光大证券 分析师 陈冠雄 国金证券 研究员 陈屹
华创证券 研究员 黄振华、蒋明远 西南证券 化工分析师 黄景文
融通基金 研究员 李文海 东证资管 研究员 毛鼎
红华资本 研究员 贺武正 广州金域投资 研究员 刘文浩
广州瑞民投资 研究员 匡立春等
时间
2019年10月23日
地点
广州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
7、问:通信电子作为重要的市场,A客户突破口非常重要,中国手机市场最大,未来三年左右公司在这块业务期望达到什么水平?
答:回天的电子通信业务,期望在未来三年左右突破数亿元。例如某客户推出的第一款智慧屏,第一个订单100万台手机,上面的有机硅及三防产品全部指定回天的产品,大约有800-1000万元的量。
与A客户的对接是循序渐进、逐步开放的过程,对方会视供应紧迫程度而切入,公司当前取得的机会相对比较紧迫,过去公司只对其供应14款产品,四个月不到,现在已经增加至50多款产品,甚至有些我们以前不具备的产品A客户希望我们能开发。如公司取得三防产品的供货机会,已通过第一步测试,一项单品可能份额约6千万元,我们是国内唯一的供应商,这种案例在后面可能会很多。公司将充分整合资源,力争在胶黏剂行业最终会成为A客户较为全面的供应商。
答:例如美国富乐、陶氏、道康宁等,过渡期有些可能会用德国汉高的产品替代。
20多亿元市场的逐步替代分两块,第一块是用非美国的材料替代,例如信越等日本企业产品,以及欧洲企业的产品;第二块是直接的国产化。
例如今年在其他地方找不到替代品就直接走国产化,找国内的企业直接导入。我们现在做了很多工作,一是国内技术实力已经具备,二是A客户在国外寻找相关方案的时候我们提前介入,目前是这样的阶段。
5、问:公司现在跟A客户合作,在技术上有多大程度的提升?我自己的理解,其实胶黏剂是应用导向型的产品,如果给公司施展的舞台,对公司技术的提升会全面化,公司在这方面有什么体会?
答:A客户在技术、材料评价能力方面非常强,A客户强调技术开发过程的每个步骤,每个原料选择,每个技术参数,A客户都会参与,研发有很大帮助,我们今年在应用研究评价、检测设备配备上持续投入,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和能力提升,尤其是从5月到现在,比过去几年的提升都大。
公司优势也很明显。第一个是我们的勤奋、快速反应,举例子,目前有一款产品,道康宁、陶氏断供,情况非常紧急,客户希望最快速度完成研发认证并上量,我们相关班组通宵达旦完成,最后产品测试通过,生产过程连续跟踪,大概一个多月把中试生产线全部跑完,认证通过的时候已经批量供货,这体现了我们的效率。第二个,技术进步方面,回天在基础材料的研究投入持续不断,回天从07年开始在基础材料硅油、改性材料、催化剂等都是自己在开发,这是厚积薄发的过程,如果从07年开始不投入,A客户给机会,我们也接不住,这是过去的积累造就了现在及后续几年的持续爆发。
答:(1)目前公司的胶粘剂产品在几个优势应用行业的市场份额占比较高,依次是光伏、客车制造、电子电器、LED、以及汽车维修领域。
(2)近两年化工原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公司对光伏硅胶、建筑胶、软包装胶等受原材料波动影响较大的规模市场业务,会根据原材料波动情况适时调整产品价格,使利润更多留在企业。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不利形势下,公司仍能保持较强的盈利能力,主要是公司产品应用行业广泛,在其他客户市场定价灵活,我们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解决方案进行定价,会充分考虑毛利率等因素。
9、问:与A客户合作,是因为A客户受到美国制裁,在海外找不到替代品,才找到公司合作,A客户新的产品合作,仍将面临欧洲、日本的竞争,公司在这阶段的风险评估是怎样的?
答:A客户使用欧洲、日本的胶黏剂产品也将逐步替换,目前在国内供应商当中,回天的有机硅胶、环氧胶等都是第一选择,这个趋势越来越好。
附件清单(如有)
(3)在标杆客户处的竞争态势,前述公司市场份额占比较高的行业和应用领域,公司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竞争对手主要是国际跨国公司;而在通信电子、轨道交通等新的战略市场,公司具有国内行业领先的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内工程胶粘剂行业研发品种最丰富的企业,产品质量、产能规模及市场响应速度等竞争优势明显。以A客户为例,一部手机要用几十款胶粘剂,会选择国内综合实力领先且能够全面覆盖或至少能提供70%—80%产品的企业作为供应商。所以公司在战略市场、在已有优势行业都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2、问:为标杆客户提供的产品毛利率是高于还是低于公司的平均毛利率?
答:公司已有优势市场的平均毛利率约30%以上,规模市场业务中建筑胶毛利率略低于此,软包装胶随着销售规模扩大、客户结构持续改善,毛利率提升明显;但通信电子、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行业用胶毛利率较高,使公司业务结构更优化、整体盈利能力增强。
3、问:A客户每年约有30亿元用量,A客户剩下的20多亿元目前是哪个供应商在供货?国产替代情况是怎样的?
8、问:从技术的本质上讲,中国企业跟3M、汉高、富乐在哪方面差距比较大,需要在哪方面做努力缩短差距,让客户觉得不是买了一款低价的产品,而是帮客户创造真正的价值?
答:从研发角度作为新材料产品来讲,差距在三个,第一个是前瞻性,从产业转移上来讲,芯片、LED的产业转移,液晶显示都是从欧美先发展、然后台湾,再到大陆,中国的企业没有办法在前期介入他们的研发,例如尤其在最早的光伏行业,道康宁等美资企业在最开始研发项目的时候就已经在基础材料开发上面下功夫,我们只以模仿、对标为主。过去A客户国内的产品不用,现在机会在转变,我们也开始在A客户新的领域,例如汽车电源相关产品研发上我们能够前期介入。第二个差距在原料,中国是化工的大国,不是强国,胶黏剂原材料这方面比较强的企业是日本及德国精细化产品、美国有大宗物料优势,过去我们国内信息有限,这些年有所改善,国内的有机硅等原材料的技术进步比较大,未来两年改善很大。第三点差距在于应用,过去重视配方,在应用环节有点脱节。近期我们的高校招聘及高端人才招聘,主要补充应用团队,招聘有机械、电子、化工等相关专业背景人才。能力的培养需要时间,需要专业的人员,公司越来越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这方面在半年内会渐渐弥补起来。
我们替代国外同类产品,这些产品在技术方面还是很有难度,这就特别强调基础材料的创新。大家理解的胶黏剂在过去是配方型产品,过去买德国、美国、日本的材料,混合一下做一个产品,但现在更强调原料的自主可控,必须自主创新来掌握核心原料的技术,才能做出一个优秀的产品。
此外,强调品质一致性。例如A客户对每个产品的性能参数测试非常高,任何的变动都能识别出来,且在工程变更要求严格,我们不可能随意改动配方、改变原料,这对我们的生产过程、供应管理、内部工艺、设备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目前公司内部自动化改造初见成效,在人员配备、设备配备、自动化系统方面逐渐增加,对生产过程、原料、供应商、检测结果全部在系统里实现自动提取,对公司的生产管控、品质提升有很大帮助。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2019-02
投资者关系□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电话会议)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申万宏源证券 首席分析师 宋涛 海通证券 分析师 刘威
6、问:在国内像小米很多都是代工的,ODM出去的,红米不是自己设计和生产的,公司与富士康等几个大的代工厂有没有接触?
答:我们跟代工厂有合作,像生产手机的闻泰、龙旗开始导入产品,像BYD、立讯、美国特森纳之前已经合作很久。现在的产品导入主要是A客户的旗舰机型,比如mate系列和P系列,这些较为重点;荣耀等系列也是ODM代工带入的,这块产品导入也很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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