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谨慎性原则在无形资产核算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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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 年第7 卷第1 期

试述谨慎性原则在无形资产核算中的运用

葛道洲

(安徽省水利会计学会,安徽芜湖,241000 )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我们知道,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中有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权益的做法进行会计核算,并合理地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针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我们在会计处理上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把风险损失缩小到或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1 .无形资产的计价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无形资产和其他商品一样,有其自身价值。企业取得无形资产主要是通过外购、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种途径。对于无形资产的计价,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按照这一规定,只有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能按其取得的实际成本入帐;否则即使企业拥有某项无形资产,也不能将其资本化。

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在实际应用中对于购入的和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来讲是可行的,但对于某些自创的无形资产却很难用货币准确计量,如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这些无形资产一般研制过程较长,而且是否成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理论上讲,自创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包括研制过程中创造该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出于谨慎态度和简便可行的考虑,遵循谨慎性原则应将自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研究费用,从当期收益中扣减,待试制成功申请并取得专利时,应将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作为无形资产入帐。

与固定资产相同,无形资产也存在价值减损的问题,因此应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进行定期检查。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减损,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减损的价值得以恢复,按己恢复部分确认为当期收益。当然,遵循谨慎性原则并不是说可以人为任意

地夸大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的原则中仅作为一种修正原则,它要以客观性原则即真实性原则作为前提,既不抬高资产的收益,也不压低负债和费用。如何在无形资产计价中把握这两种核算原则呢?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针对无形资产不确定性的特点,应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对其真正形成无形资产之前的资本性支出不予资本化,直接列为当期费用,这样,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又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客观性原则的修正。2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遵循谨慎性原则无形资产是一种长期使用的特殊资产,虽无具体的实物形态,但也同别的资产一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它所具有的价值有权利或特权会随着时间、技术的发展而全部消失。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的特点,对于无形

资产进行摊销的最大困难是摊销的不确定性。对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后,应从受益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摊销。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中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2 . 1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2 . 2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而企业合同或申请书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2 .

3 .法律规定了有效期限,而企业合同或申请书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确定。

2 . 4 .法律、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超过十年的期限确定。

针对无形资产取得的途径不同及具体特征不同,具体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不可能完全按规定来处理。有些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效益比较稳定,比如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采用直线法摊销就比较合理。但是象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损耗比较严重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就不太合理,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此外,企业应定期审查无形资产估价的有效期限是否恰当,保证他们的帐面价值和现实情况相符,以减少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我们应允许企业及时

葛道洲:试述谨慎性原则在无形资产核算中的运用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予以修订和调整。

由于以上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对无形资产摊销期修订时,会计人员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和配比性原则,正确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过程,即无形资产的受益期和摊销期应保持一致;同时,会计应根据现实确定的摊销期,重新确定当期和以后各期的摊销额,结合实际,灵活调整,从而减少无形损耗,使企业稳健经营。

3 .无形资产的价值重估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和作价转让时,应考虑其产出的价值,分析无形资产未来所能够提供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科技水平的发展、某些无形资产本身功能的变化、其他依附的有形资产载体的变化以及无形资产运用的方式与运用规模的变动等一系列原因,无形资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无形资产的可比性差和种种因素的影响,会使按残余价值对此评估时,重估价值和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净值不相符合。对此,《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这一规定指出,投入的无形资产的重估确认价值若高于无形资产帐面净值时,应增加资本公积,但对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的重估确认价值低于帐面净值时,冲减资产公积则有所不妥。因为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未能准确地核算投资损益。对此,会计准则进行了调整规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其重估增值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的增加;其重估确认以后的价值低于帐面净值时,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这样既维护了所有者权益,同时又体现了会计核算中的稳健性原则。当无形资产己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或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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