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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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切实维护消费者(用户)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号)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200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不收费、不搞终身制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条凡在济宁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运用国家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等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分值划分标准第五条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

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目前只开展“A”等评价,设置为AAA、AA、A三个等级,“A”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质量信用A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评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一项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约束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质量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质量信用概念、评定标准、评价程序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详细论述。

一、质量信用概念企业质量信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依法言行的能力,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之一。

而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则是对企业质量信用进行科学系统评价的过程,通过评价结果的公布,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高企业质量信用水平。

二、评定标准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包括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和市场标准,其中法定标准是最基本的标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则是由各行业制定的相应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行业标准来完善自己的质量信用管理制度。

市场标准则是市场对于企业信誉的评价,包括消费者反馈、媒体报道和监管部门的评价等。

三、评价程序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包括公示申请、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评价报告、公示处理和信用记录更新等六个环节。

在公示申请阶段,企业需要向有关机构提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资料审核阶段,评定机构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资料齐全合格,则进入实地考察阶段。

在实地考察阶段,评定机构派出评估员前往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包括生产车间、管理制度、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员将根据考察结果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评定机构会向申请企业颁发质量信用等级,并公示处理。

最后,评定结果将记录到企业的信用记录中,并定期更新。

四、实施效果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对质量信用的重视程度,从而促进了企业的自律和诚信经营,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和商业信誉度。

此外,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的实施还激励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工具,帮助企业逐渐融入市场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信用评价全套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评价全套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评价全套信用管理制度为确保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以下是企业信用评价全套信用管理制度。

一、制度概述为确保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良好的信誉度,促进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及与企业产生业务联系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

三、信用评价标准企业信用评价将分为四个等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和不良(D级)。

1. 优秀(A级):企业具有良好的商誉性,各方面的信誉得到广泛认可和高度评价,行业地位突出,客户满意度较高。

2. 良好(B级):企业在多个方面有良好表现,交易记录良好,企业信誉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3. 一般(C级):企业在某些方面有缺陷,如信用记录不足,曾经出现过买卖纠纷等情况,但企业形象尚可维护。

4. 不良(D级):企业的信誉度严重低下,信用记录差,买卖纠纷居多,多次出现信用危机,如登记不实、制售假劣产品、恶意欺诈等。

四、信用评价方法企业信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1. 身份验证: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核,验证企业是否取得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等相关证件。

2. 信用记录查询:对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其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的交易记录、信用评级等。

3. 客户满意度调查:对企业的客户群体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4. 数据分析: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营收、毛利率等数据进行分析,以评估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和健康状况。

五、信用评价周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一般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定结果通知企业后,企业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或提出整改措施。

六、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根据企业的信用评级,提供相对应的奖惩措施。

1. 优秀(A级):优先考虑与之合作,享受优惠价格和优先服务。

2. 良好(B级):正常进行业务合作,不提供特别优惠。

3. 一般(C级):第一次或第二次出现C级评定,将会口头警告;第三次出现C 级评定,将会暂停与该企业的合作。

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准则

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准则

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准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质量信用评价是对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多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是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提高企业质量信用管理水平,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准则》。

一、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已经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变为质量竞争、服务竞争、信用竞争等多方面的综合竞争。

在这种竞争环境下,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的质量信用水平,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透明度越来越高,消费者对企业的信用记录也越来越关注。

一旦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很容易受到舆论的谴责,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为了促进企业质量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准则》。

二、准则内容《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准则》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评价指标准则对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指标:(1)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等方面,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等质量指标。

(2)服务质量:包括企业的售后服务、客户服务等方面,评价企业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指标。

(3)信用记录:包括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历史、信用记录等方面,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信用记录。

2.评价标准准则对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分级评价,主要分为五个等级:AAA、AA、A、B、C。

其中,AAA为最高等级,C为最低等级。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质量指标得分:根据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得分情况,评价企业在质量信用方面的表现。

(2)信用记录评价: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记录等情况,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

(3)其他评价指标: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价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工作,促进信用评价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评价对象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信用评价的机构和个人。

三、评价标准1.信誉度:评价对象的信誉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信用历史、守信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2.守信等级:根据评价对象的信用记录、守信程度、法律法规遵从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评级。

3.风险等级:评价对象的风险等级主要考量其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信用失信、欺诈等行为。

四、评价程序1.信息收集:评价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收集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

2.数据分析:评价机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综合考量评价对象的信用情况。

3.评级分类:评价机构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评价对象分为不同等级。

4.结果通知: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通知评价对象,并告知评级等级及原因。

五、评价等级根据评价结果,评价对象将被分为以下等级:1.优秀信誉等级:具有良好信誉记录,守信良好,风险低的评价对象。

2.一般信誉等级:信誉记录一般,守信情况尚可,风险一般的评价对象。

3.风险信誉等级:信誉记录较差,守信情况差,存在较大风险的评价对象。

六、管理措施1.优惠政策:对于优秀信誉等级的评价对象,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信用贷款、信用卡等。

2.处罚措施:对于风险信誉等级的评价对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信用额度、增加利率等。

3.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机制,定期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

七、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信用评级监督机构,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机制,不定期对评价等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信用评价等级管理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2.本制度解释权归信用评级监督机构所有。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制定,旨在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报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限制性条款及调级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中质量信用等级的等级限制与调级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4/T2140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DB34/T2187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术语和定义3术语和定义DB34/T218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限制性要求企业在否决指标项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预先设定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限制性规定,归档为某一级别。

3.2调级性要求企业在否决指标项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预先设定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调级性规定,从下一级别上调至上一级别,或从上一级别下调至下一级别。

4限制性条款4.1A等限制——企业开业不满2年,最高等级不宜超过A等。

——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未经审计、证明,最高级不宜超过A等;4.2B等限制——国家质检总局征信系统和安徽省级同步提示信息为D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财税部门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在招投标活动等行政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记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扣分后等级超过B等,按B等评定;——根据DB34/T2140中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体系要求,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信息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被评企业隐瞒其他领域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级别不宜超过B等,扣分后等级超过B等,按B等评定。

4.3C等限制——企业受到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高级别不宜超过C 等。

5调级性要求5.1下调被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时,其信用等级应,予以下调。

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目的和意义
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登记的 企业
特别针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如 金融、税务、能源等
对于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 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
02
评级体系与评定方法
评级体系构成
1 2 3
评定程序与周期
评定工作流程
建立评定组织
成立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工作组,负责 具体评定工作。
实施评定
根据评定标准和指标,对企业进行诚信等 级评定。
信息采集与核实
收集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对信息进行核实 和整理。
结果公示与告知
公示评定结果,并告知企业评定结果及原 因。
评定周期设定
按年度评定
每年度对企业进行一次诚信等级评定。
制定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
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参与诚信监督,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并对举报进行及时处 理和反馈。
对制度修订的建议和展望
定期收集反馈和建议
委员会应定期收集员工、社会公众和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以便对制度进行持续改进。
制定修订计划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动态调整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的变化,适时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定期评定与复评
定期评定
每三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复评,重新确定企业诚信等级。
复评标准
复评标准应当更加严格,包括企业信用状况的变化、行业标准的提高等。
复评结果公示与告知
公示复评结果,并告知企业复评结果及原因。
05

公司信誉评价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信誉评价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誉管理,规范信誉评价行为,提高公司整体信誉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部门、各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信誉评价体系第四条公司信誉评价体系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AA级、AA级、A级、B级、C 级。

第五条信誉评价标准如下:(一)AAA级: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社会形象优秀,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AA级:企业信誉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社会形象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

(三)A级:企业信誉一般,存在一定的不良记录,社会形象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

(四)B级:企业信誉较差,存在较多不良记录,社会形象较差,市场竞争力较弱。

(五)C级:企业信誉差,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社会形象恶劣,市场竞争力极弱。

第三章信誉评价内容第六条信誉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等。

(二)企业信用记录:包括纳税、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记录。

(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员工权益保护、公益慈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履行情况。

(四)企业社会形象:包括媒体曝光、公众口碑、行业评价等方面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信誉评价程序第七条信誉评价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收集资料:各部门、各岗位根据职责范围,收集相关资料。

(二)初步评价:各部门、各岗位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公司信誉评价委员会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企业信誉等级。

(四)公示与反馈:将企业信誉等级进行公示,接受员工和社会监督,对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誉评价结果运用第八条企业信誉等级作为公司内部管理、市场拓展、项目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AAA级企业:在项目合作、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AA级企业:在项目合作、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济政字〔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9日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0〕36号),切实开展以各县(市、区)为主体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在省定分类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除外)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办法(一)评价指标及权重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定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五项指标占比≥7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占比≥10%,县(市、区)增设指标及加分项占比≤2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及加分项占比100%。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单项指标的权重和基准值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计算方法: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或减分项。

(二)综合素质项目及加减分1.加分标准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

具体如下:(1)规模: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提高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建立良好公司市场信用体系,提升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3、编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 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 号)、《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建市〔2014〕186 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建质函〔2014〕1301 号)、《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实施细则》;《关于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1〕1082号)、《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试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建立分公司、项目部二级质量信用评价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分公司和项目部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检查人员,形成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分公司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分公司设技术质量科,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项目部设技术负责人室、质量室,质量管理人员按表1要求配备:表1 项目部技术质量室人员配备表2、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质量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取得质量员岗位证书。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115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115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8〕115号各市环境保护局: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6〕204号)2018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2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

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9号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9号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8日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监督,推动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后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起草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实施后评估。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市政府组织评估,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后评估工作。

济宁市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细则

济宁市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细则

济宁市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细则(试行)1质量保证机构(100分)1.1质保机构及人员(60分)质保机构、制度健全;检验检测设备、人员满足要求;质量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占质管人员的比重≥10%;质检人员持证上岗率≥80%。

每一项满足要求得15分。

1.2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40分)建立产品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人员齐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

每一项满足要求得10分。

2.质量管理水平(450分)2.1质量控制(60分)2.1.1企业应提供主导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项目和参数,并进行有效监控,能够使关键过程的质量处于稳定。

企业各部门质量控制活动的各类原始记录真实有效、齐全、完善。

(30分)能够提供有效的文件材料证明主导产品参数设置合理;质量监控得力;关键控制点控制指标稳定。

每一项满足要求得10分。

2.1.2统计企业质量损失率(显性),有相应的降低措施,并逐年下降。

(30分)有文件材料证明企业质量损失率有相应的降低措施,并逐年下降的得30分;有相应的降低措施,未逐年下降得20分;无相应的降低措施,未逐年下降得10分;逐年升高的不得分。

2.2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60分)企业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机构、制度健全;设备、人员齐全;应急预案完善、有效。

每一项满足要求得20分。

2.3产品质量状况(120分)2.3.1所有产品的质量要求均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或合同要求。

(40分)所有出厂销售的产品均能出具证明其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有效证明的得40分;包括主导产品在内的绝大多数出厂销售的产品均能出具证明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有效证明的30分;只有主导产品能出具证明其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有效证明的得20分;产品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的证明不完整,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10分;不能提供主导产品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的有效证明的不得分。

2.3.2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水平。

(40分)由权威机构相关证明,企业主导产品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40分,国内先进水平得20分,一般水平得10分(以单项最高分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等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等制度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开展企业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和程序产生。

第四条级别管理。

(一)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为“好”、“一般”、“差”、“不合格”。

(二)有效期界定。

1.A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2.B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3.C级企业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4.D级企业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5.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不予以级别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级别确定及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2.A、B、C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级企业管理;3.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通过市、县两级规范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B级企业管理;4.规模以上企业发生1起死亡1人或2起(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其他企业发生1起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5.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6.经评定后级别需要调整的,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定期进行公布。

第五条评估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市本级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确定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

企业质量诚信测评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诚信测评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诚信测评管理制度
1 目的
确保公司诚信经营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完善和不断提高。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诚信经营活动中所有部门。

3 职责
质量诚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对检验结果的评审、审核,对不符合项下达整改通知在,且难证其结果。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体系审核的策划、组织人员审核、检查、对不符合报告、体系运行总结及相关所有工作。

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和完成相关指标及目标,并随时进行检查和自查。

4 检查方法及相关内容
每年定期组织专人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见《企业质量诚信检查内容表》。

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样及询问的方式。

检查范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质量诚信体系运行相关文件、制度、记录、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内部或相关方提供的合法证明及抽样调查内容等。

5 质量诚信经营测评
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及国家诚信相关要求文件进行。

具体考核办法根据《企业质量诚信经营结果测评表》。

6 检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结果的处理同企业其他体系管理办法一样。

7 质量记录
《企业质量诚信检查内容表》
《企业质量诚信经营结果测评表》
企业质量诚信制度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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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切实维护消费者(用户)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 号)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 -2009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不收费、不搞终身制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条凡在济宁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运用国家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 等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分值划分标准第五条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

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 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目前只开展“A”等
评价,设置为AAA AA A三个等级,“A”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质量信用A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
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一定时期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
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中,能够通过质量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质量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3)按照先进的标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事故。

(4)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

必要时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担保。

(5)关注顾客价值,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顾客满意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分标准。

A等: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0分以上(含700分);
综合评价分在700—799分为质量信用A级企业;
综合评价分在800—899 分(含800 分)为质量信用AA 级企业;
综合评价分在900 分以上(含900 分)为质量信用AAA 级企业。

第三章评价机构
第八条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管理全市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设立济宁市质量信用等级评
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全市质
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细则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市质监局质量科。

济宁市质量评价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

第九条济宁市质量评价协会设立济宁市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有关方面负责人和专家库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作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开展,根据情况也可按批次开展。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先按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填写《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并附有关证实性材料,一式两份,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市直企业可直接向市评价委员会申请。

各县级局受理后,认真审理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汇总上报市评价委员会,统一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市评价委员会受理后,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分别对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打分,评审组专家一般由3〜5名组成。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评价委员会指定。

所有评价专家的身份应当
具有公正性,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评审组对材料和现场的评价活动应覆盖反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内容的基本指标及影响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评议指标的
全部要素,根据评审情况填写《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评审表》。

评审组长对整个评审过程负责。

获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证书在有效期以内的,可免除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市评价委员会对评审组的评审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初定质量信用等级,报领导小组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应当不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质量信用等级应当做相应调整。

保障企业信息的安全,非依规定程序不得修改、增补、删除企业信息。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对企业质量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可公示的信息外,不得自行向第三者披露。

第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公告后,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收回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任何企业不得伪造、转让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不得擅自扩大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济宁市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需再次申请。

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证书作废,并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后交评审机构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济宁市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 在有
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企业应重新进行申报和
评审。

第二十条“济宁市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 在证书在有效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报市质监局撤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企业;
2、出现重大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3、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
4、出现重大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其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第六章公告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被评为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名单,由市质监局统一发布。

并在市局网站“质量守信”栏目,公布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名单及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获“济宁市质量信用AAA、AA、A 级企业”
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用于企业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奖、国家质量奖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AA级;申报山东省
省长质量奖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A级;申报山
东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以上;未获得济宁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级以上
的企业,不予推荐省级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四条济宁市质量信用AAA AA A级企业享受
的有关优惠政策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发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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