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代理词
医疗服务合同 被告代理词
医疗服务合同被告代理词**医疗服务合同被告代理词**Ladies and Gentlemen of the Court,尊敬的法庭各位成员:I stand here today as the defense attorney for the defendant in this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dispute. My client, a respected medical institution, has been accused of breaching the contract with the plaintiff, a patient who received services at our facility.本人今日作为此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代理律师出庭。
我的当事人是一家备受尊敬的医疗机构,被原告——曾在我方机构接受治疗的患者——指控违反了合同。
Firstly, I would like to clarify that my client has always adhered to the highest standards of medical ethics and professionalism. The medical services provided to the plaintiff were delivered with due care and dilige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stablished medical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我的当事人始终恪守最高的医学伦理和职业规范。
向原告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按照既定的医疗实践和程序,以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进行的。
Furthermore, the medical service contract in question was executed in good faith by both parties. My client did not have any intention to mislead or deceive the plaintiff. Any misunderstandings ordisagreements that arose were due to miscommunications or misinterpretations, rather than any willful neglect or malpractice.此外,涉案的医疗服务合同是由双方本着诚信原则签订的。
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词
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出席的各位当事人:我代表原告,在本次医疗美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为原告提出以下主张:首先,就被告未履行医疗美容合同约定,造成原告身体损害一事,我方指出: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的内容、目的、方式以及费用等具体事项。
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相关医疗美容法规和行业规范,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且医疗美容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就被告未告知原告医疗美容服务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一事,我方指出:根据《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可能造成的损伤、并发症和后遗症等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然而,被告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告知原告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及后果,并未取得原告的书面同意。
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就被告未履行事后义务,拒绝提供救治等一事,我方指出:被告不仅未能履行医疗美容合同的正常义务,还在原告出现损害后拒绝提供救治和跟进服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一方依法撤销合同的,应当返还对方该合同下交付的财产,支付其他必要的费用。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
谢谢!。
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代理词(误诊误治)
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代理词(误诊误治)医疗过错责任纠纷代理词审判长:湖北驰店铺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通过庭前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并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误诊、漏诊,存在明显过错2015年4⽉,原告王**因⾝体不适,多次到被告处诊治,被告在没有实施相关检查的情况下,最先诊断原告患有“肝硬化”,并按肝硬化⽅案进⾏治疗,后⼜诊断为“主动脉瓣、⼆尖瓣关闭不全、酒精性肝病”等疾病。
2017年3⽉诊断结果增加为“冠⼼病、⼼肌缺⾎、⼼功能Ⅲ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尖瓣关闭不全。
原告经**市中医院检查和**第⼀⼈民医院检查后发现:1、原告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诊断的疾病;2、被告漏诊了原告的疾病。
2017年被告诊断原告患慢性结肠炎,并查出有3处息⾁。
⽽**市中医院通过肠镜检查,升结肠可见⼀直径约0.8CM肿物,⾏⼿术切除,确诊肿物为管状腺瘤;2019年1⽉19⽇**市第⼀⼈民医院确诊原告“右肺结节”,被告却漏诊了该疾病;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三年多时间反复住院35次,累计时间长达300天。
其中错误诊断达27次,误诊率⾼达77.14%。
2018年7⽉14⽇,原告因右锁⾻⾻折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误诊原告患有冠⼼病等,认为不适宜⼿术,未作处理,拒绝为其⼿术治疗,耽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时机,这种不负责任的⾏为导致了原告的病情没有及时处理,严重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原告的⾻折畸形愈合,最终酿成原告⼗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根据湘雅司法鉴定中⼼和**长江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的冠⼼病、⼼肌缺⾎,⼼功能三级主动脉瓣和⼆尖瓣关闭不全诊断依据不⾜,导致原告反复多次住院,被告住院指征不严格,结肠息⾁和锁⾻⾻折处理不及时,存在过错,该过错增加了被鉴定⼈医疗费⽤及医疗时间,导致右锁远端陈旧性⾻折,导致原告右锁⾻畸形愈合,构成⼗级伤残。
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
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我谨就本案涉及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关于手术失误及其导致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恳请法庭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因“间断右上腹疼痛1年”到市中心医院就诊。
初步诊断:慢性萎缩性胆囊炎、胆囊结石、慢性结肠炎等。
经过一系列检查及术前准备,被告施行手术,原告对该手术寄予厚望,期待能够康复。
然而,被告对原告实施胆囊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变黄。
经检查,系被告为原告做手术时误切断原告胆总管并夹闭肝总管、胆囊管胆总管汇合部导致肝外胆管连续性中断、梗阻性黄疸。
为接通胆管,被告后于1个月内为原告实施胆管对端吻合重建术,重建胆管正常通道。
因被告的手术失误及第二次手术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损伤,致使原告不仅无法正常工作,日常生活还需专人护理。
住院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承认手术失误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事实,但对赔偿持消极态度,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二、关于手术失误的认定1. 医疗过错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实施手术时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因主刀医生的失误或操作不当,导致原告身体受损,构成典型的医疗过错。
2. 手术失误的具体情形因被告的手术失误及第二次手术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损伤,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这些后果已经超出了正常手术并发症的范畴,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益,构成医疗失误。
3. 因果关系经第三方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的健康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的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代理词
输血感染丙肝医疗纠纷再审患方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再审申请人史某某委托,依法出席再审庭审活动。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审判长归纳的焦点问题以及本案相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应依法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和申请人史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医院负有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起草人撰写、以最高法副院长名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明确指出: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的举证义务是,证明和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和损害后果。
而医院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在医院一方。
若医院不能证明没有过错,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过错举证责任倒臵”和“因果关系举证倒臵”。
2、医院关于适用“证据规定”第二条的观点,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是从法学教科书到司法实践普遍认可不存在歧义的规则。
医院代理人引用的“证据规定”第二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是一般条款,而第四条是特殊条款。
本案作为医疗侵权,应当优先适用关于医疗侵权的第四条特别条款。
3、医院代理人以及原一、二审判决书关于让患者举证证明“输血导致了丙肝”的观点违背“证据规定”。
医院代理人一再主张,应该由患方首选证明“输血导致了丙肝”,然后医院才负有举证责任。
原二审判决书也有类似表述。
但是这种观点显然没有弄清楚什么叫因果关系。
逻辑学告诉我们,一事件引起了另一事件的发生,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引起者称之为原因,被引起者称之为结果。
医疗纠纷案代理词
医疗纠纷案代理尊敬的审判长、法官先生和法官女士受上诉人委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斟酌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明了。
然而就是这么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审确犯有有证不认、恶意淆法律概念、久拖不决、明显偏袒等严重错误,甚至有违法行为这就迫使上诉人不得不上诉,以讨回公道一、医疗费问一审借以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裁定医终结时间仅1天,否定了上诉人第三次住院包括治疗骨伤的部医疗费,很显然是错误的首先,有必要提醒二审法官,上诉人受伤害的医疗终结时间是本案有关裁定和医疗费判决的前提,应依据医学科学进行裁定据查阅有关资料,和咨询某医大、某市中心医院、某医院等骨科务工作者,均证实“胫骨骨折医疗终结时间3-个月”众所知“伤筋动骨一百天”这一极为普通的医疗常识,上诉人是骨折者1天能治愈上诉人第三次住院,治疗骨伤的医疗费也能定?其次,应公正地认定上诉人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案有关裁定和医疗费判决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上诉人肺感染与肇事伤害完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一,上诉人肺内感染原因十分明确:就是突遭伤害免疫功能被抑制,卧床产生坠[1]第二,骨折,不仅为肺内感染提供了条件,也是其直接诱三,肺内感染发生在骨折之后,而且是骨折并发第四,针对内感染是骨折并发症,医院出具了明确的诊[2]第五,医疗实中,中老年骨折患者,产生坠积,在一般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免第六,如果没有骨折这一伤害后果,上诉人不可能产生骨并发症肺内感第七,上诉人对自身遭受伤害的后果不存在任第八,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不仅阐明了有充分依据的故意或过失学和法律证据,而且,证据真实、可信,证据链完整、清晰,足认定导致此案的损害结果,和证明有关此案的全部事实再次,据查阅有关权威专业著作1医疗费的赔偿原则是“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32用证据的点看待损害赔偿,通过举证“由受害人对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并发症的证据。
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要写审判长、审判员:就上诉人诉上诉人医疗纠纷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客观事实清楚二、医方推卸说患方自己的行为造成目前的后果是不负责任的说法。
三、一审法院对医方过错行为和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证据认定和采信准确,有法律依据支持。
因医疗问题和医疗事故引发的就医疗纠纷不在少数,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要求提供所有材料。
请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提供一份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法院在收到代理词以后也认可了代理行为。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代理词的内容。
一、医疗纠纷案件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昆明____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杨__诉昆明____医院有限公司医疗侵权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鉴定书的质证意见本代理人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鉴定书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部分鉴定依据明显不足,法庭不应全部采信。
1、关于术前检查不完善的问题经过庭审中对鉴定人的质询,鉴定人所称鉴定书中所称的术前检查不完善是指除了____医院对杨__的眼科检查、眼科B超检查、体格检查外,还应对血液、肝功能等的检查。
本代理人认为,对患者的检查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虽然全部检查对于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会有帮助,但过度检查同时也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医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在手术中免除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这对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也是有益的,因为不必要的检查同样也可以达到理想的手术效果。
庭审中鉴定人也承认,即使没有对血液、肝功能检查与杨__人工晶体脱落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无因果关系,将术前没有进行血液、肝功能检查认为是构成杨__人工晶体脱落的原因显然依据不足。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张振芳、余清平律师接受原告达某某、张某某以及曾某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的共同委托,参与三原告与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
根据庭前的调查了解、法庭的审理情况,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围绕诉讼请求及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与死者达某转系医患关系,对达某转存在诊疗行为。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院门诊病历、《疼痛门诊达某转患者抢救记录》(以下简称《抢救记录》)足以证明被告与死者达某转系医患关系,被告对达某转存在诊疗行为,庭审中被告对此无异议。
二、被告有过错,达某转死于诊疗活动过程中,诊疗行为与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被告和被告医务人员存在以下过错。
1.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门诊处置室(第八诊室)对达某转实施抢救,没有最基本的检查和抢救设备,既耽误了抢救时间,又错过发现病情恶化原因的机会,最终导致达某转死亡。
达某转病情恶化后,医务人员想当然认为是药物过敏,对其采取的所有抢救措施均是基于过敏性休克的猜测,如果抢救是在规范的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进行,在达某转反复表示腰腹部异常疼痛的情形下,被告三甲医院的医务人员连最简单的腹部B超检查都没有做,这既是与被告当时的诊疗水平严重不符的具体表现,也是因抢救场所不符合规范和标准造成的直接结果。
从双方封存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在长达两小时的抢救过程中,医护人员进进出出,基本所用的抢救设备都是从其他地方拿到第八诊室的,这无疑浪费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是导致达某转死亡的又一推手。
2.达某转在病情急剧恶化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向其亲属送达《病危通知书》,剥夺了原告知情权和选择权。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解“因为达某转是门诊病人,不需要送达《知情告知同意书》、《病危通知书》”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书写规范有一定差异是可以的,允许门诊病历记载的内容较为简洁,规范性标准也较住院病历稍低。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该如何写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该如何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要写审判长、审判员:一、A医院迟延转院的行为延误了张某某的最佳治疗时机,具有严重过错。
二、医院在接生上诉人过程中具有严重过错。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认定过低,详细意见见上诉状。
医疗事故纠纷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最好请律师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律师往往会写代理词来向法官表明自己对此案的意见。
那你知道律师的代理词该如何写吗?小编带来了一篇范本,供你参考。
孙X诉西安XX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孙迎X的委托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孙迎X诉西安市XX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2003年8月23日,患者孙迎X以孕39周到西安市XX中心医院住院生产。
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min-1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XX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疝(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代理人认为:一、XX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迎X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07年6月16日,XX医院在为患者孙迎X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
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
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min-1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
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代理词范文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很荣幸能够作为[当事人姓名]的代理人参与本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今天站在这里,我想把我的代理意见清楚地呈现在法庭上。
首先呢,我们要明确案件的核心事实。
在这个案子里,发生了[简要描述事件经过]这样的事情。
这事儿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对当事人的影响那可真是太大了!从我的经验来看,把事实清晰地梳理出来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基础不牢,后面的论述就容易垮掉。
所以在这部分,咱们可不能含糊。
那说到损害结果,这也是重中之重啊。
我的当事人遭受了[具体说明损害情况,如身体受伤程度、精神痛苦状况等]。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这种伤害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不是轻易能承受的。
我觉得这种描述越具体越好,这样法官才能真切地感受到当事人所经历的痛苦。
这时候有人可能会问了,那怎么才算具体呢?其实就是把能体现损害程度的细节都说出来,像医院的诊断证明啦,心理医生的评估报告之类的,这些都是很有力的证据。
接着,我们再来说说责任的归属问题。
是谁导致了这样的损害结果呢?经过调查取证,我们发现[阐述对方存在过错的依据]。
对方可能会辩称[列出对方可能的辩解理由],但是,这些辩解在我们看来是站不住脚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详细反驳对方辩解的理由]。
这里我想提醒一下,反驳的时候要有理有据,不能凭空想象。
从我的经验来讲,把证据和逻辑结合得紧密些,这种表达更有力。
关于赔偿的请求,我的当事人要求合理的赔偿是天经地义的。
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
这里面每一项都有它的计算依据。
比如说医疗费,我们有医院出具的收费单据;误工费呢,按照当事人的收入水平和误工时间来计算,这些都是清清楚楚的。
我们并不是无理取闹地索要赔偿,而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补偿,来弥补他所遭受的损失。
这部分其实还蛮简单的,但别忘了前面提到的几点哦。
在整个代理词的撰写过程中,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情感的融入。
有关后续医疗费的代理意见书
有关后续医疗费的代理意见书
关于后续医疗费用的代理意见书
尊敬的法庭: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以此意见书向贵庭陈述关于后续医疗费用的相关事宜。
首先,我要明确指出,我的当事人在近期的一次不幸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并已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不仅包括当前的治疗费用,还包括了可能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这些费用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经济负担。
其次,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这些后续医疗费用。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他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受害者,他有权利要求造成他伤害的人承担他的医疗费用,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
再者,我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公正、公平地处理这个问题。
我的当事人在这次事故中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他已经无法承受更多的经济压力。
因此,我希望法庭能够判决对方承担我的当事人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的权益不容侵犯。
我们将坚决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不容任何形式的损害。
我们期待法庭能够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权益。
在此,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贵庭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我们相信,贵庭将会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为我的当事人伸张正义。
代理人:(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医疗损害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结合本案的证据,向法庭陈述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毫无疑问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医生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被告必须对死者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葛维亚是死者的主治医师,在病历和用药处方上均以主治医师的身份签字,但是其却不具有医师资格,也不具备执业证书,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的行医资格。
被告是医疗机构,葛维亚是其聘用的人员,葛维亚是否具备行医资格,被告完全清楚,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若认为原告陈述葛维亚无证的事实有误,那么被告就应当对葛维亚具有合法行医资格进行举证,而我们现在并未看到被告拿出的可以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资质的任何证据。
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的非法行医侵权行为,请求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 、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明知葛维亚无行医资格证,仍聘用其为本院医务人员,具有过错毋庸置疑。
医疗单位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非法行医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明令禁止并坚决予以取缔的行为。
被告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单位,却无视法纪,不顾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不仅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然违反,更是对患者人身安全生命利益的漠视。
其不仅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某种程度上说,作为医疗单位其还可能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原告将视情况在必要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
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如果发⽣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作为院⽅来讲,是享有辩论权的,为了更好地维护⾃⼰的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诉讼活动。
那么,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范⽂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依法出庭参加本次李某诉藁城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庭审活动。
经过开庭前详细向当事⼈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本案原、被告存在真实的医疗服务(医患)关系,原、被告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均为适格的本案当事⼈,原告据此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及被告加盖公章的住院病案,均证实原告在2008年6⽉22⽇⾄7⽉2⽇原告在被告处就医住院接受医疗的基本事实,被告对此也当庭承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般规定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本诉符合法律要求。
⼆、被告的医疗⾏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尽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法律没有要求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为了协助法庭依法裁判,特指出被告在医疗⾏为中的明显过错之处,以作为本案的补强证据。
1、被告在为原告⼿术前未履⾏基本的术前检查和⼿术植⼊物告知义务,被告没有就⼿术植⼊钢板的⽣产⼚家、产品合格证、规格型号及价款等告知原告,侵犯了原告作为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原告为被告植⼊的钢板及钢钉没有相应的医疗产品合格证明,应视为不合格产品。
3、被告辨称原告的术后钢板断裂原因为“负重”所致。
对此,本代理⼈认为:被告在原告术后和出院时并未告知原告术后多长时间内禁⽌负重,更不⽤说向原告解释医学⾓度“负重的含义了。
”退⼀步讲,对于“负重”⼀词按照⼀般⼈的通常理解应当负担其他重物,⽐如肩背、⼿提他物……被告将其解释为“不能负担⼈体⾃⾝重量”的显然不具有公信⼒更没有科学的依据的。
代理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的委托后,指派我们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庭审。
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一、被告在给原告家属张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
1、长期医嘱单及费用清单中可以清晰反映,被告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和2014年3月3日给原告家属张某某开具镁加铝咀嚼片,这是客观事实。
2、从镁加铝咀嚼片药物说明书中我们可以得知,该药物属于禁忌药,被告在给长期患有糖尿病的患者张某某使用该禁忌药物时应更加的谨慎注意,也应当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服用该药物的相关风险。
但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及患者本人作任何的风险说明。
3、张某某在2013年1月住院治疗期间已经被诊断为糖尿病肾病V期,即糖尿病肾病最严重的阶段尿毒症前期,2014年4月10日的死亡记录中也明确显示了患者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症状。
由此可知,被告在明知张某某病情严重的情况下仍给其服用禁忌药物镁加铝咀嚼片,存在明显过错。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被告应对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强制医疗律师代理词
强制医疗律师代理词
以下是一份强制医疗律师代理词的示例: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代表原告的法律顾问,对本案的表达如下:
首先,我主张被申请人应被强制医疗。
根据我们的医学专家的证明,被申请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并且他的病情正在恶化,对他人和社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的理解范围,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同时也对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
其次,被申请人的家属已经无法对他的病情进行有效的管理。
他们尝试过各种方法,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等,但都被证明无效。
他们已经被被申请人的病情压垮,他们已经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源来照顾被申请人。
最后,我们请求法庭考虑被申请人的病情和他的家属的困境。
被申请人是病人,他需要医疗和帮助,而不是惩罚。
他的家属已经尽了一切努力,但他们无法处理他的病情。
他们需要法庭的帮助,他们需要法庭的保护。
因此,我请求法庭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决,以保护被申请人的人权,也保护社会的安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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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结合本案的证据,向法庭陈述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毫无疑问属于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医生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被告必须对死者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中葛维亚是死者的主治医师,在病历和用药处方上均以主治医师的身份签字,但是其却不具有医师资格,也不具备执业证书,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的行医资格。
被告是医疗机构,葛维亚是其聘用的人员,葛维亚是否具备行医资格,被告完全清楚,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若认为原告陈述葛维亚无证的事实有误,那么被告就应当对葛维亚具有合法行医资格进行举证,而我们现在并未看到被告拿出的可以证明葛维亚具有合法资质的任何证据。
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六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的非法行医侵权行为,请求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2 、被告蒙城县岳坊医院明知葛维亚无行医资格证,仍聘用其为本院医务人员,具有过错毋庸置疑。
医疗单位擅自聘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非法行医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明令禁止并坚决予以取缔的行为。
被告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单位,却无视法纪,不顾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不仅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然违反,更是对患者人身安全生命利益的漠视。
其不仅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某种程度上说,作为医疗单位其还可能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原告将视情况在必要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本案中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难以认定。
被告在开庭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单位最终不予受理,但这并不能得出本案的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就无法得出的结论,也丝毫不妨碍法庭对本案的事实及责任进行正确的认定。
其实鉴定单位不对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鉴定是行业的惯例,无证行医本来就是不容辩驳的过错,这也正说明了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那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对非法行医行为完全否定,一旦在非法行医中出现人身损害后果,只要非法行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关系,就足以认定它们的因果关系。
再看《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明文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非法行医的行为肯定违反了诊疗规范的规定,我们都知道具备合法行医资格是医疗行为最为基本的要件。
对此法律规定是直接推定过错的存在,也就是同时推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是抽象的事物间的联系,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只能通过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来进行认定。
如果法律已经推定了过错,却还要求原告再举证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那推定过错的意义何在?如果认为法律仅仅推定过错的存在,因果关系还要去另行证明的话,则完全是对法律意旨的误读和曲解,是对基本法理的荒唐歪曲。
所谓推定过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是一种归责的原则,究其实质是一种举证责任上的倒置,换言之,如果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行医行为,具备合法的资质,那么证明医院有无过错和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责任当然是由原告来承担;而如果像本案中是一种非法行医的行为,则此时举证的义务反转,应当由被告来证明自身无过错,证明自身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不应当由原告来举证证明被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存在与否。
简言之,也就是说只有当被告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时才能够免除责任,这是被告免责的唯一情形,否则法庭就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并判决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责任实行的是完全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对其过错的推定完全可以直接认定,无需相关鉴定结论的支持,这也表明了我国立法对非法行医行为更为严厉的否定态度。
只有从国家对待非法行医完全否定着力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获得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的层面上去理解,才能正确领会法律作出诸如此类规定的立法精神。
再退一步说,皖南医学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上已经明确了死者患有脂肪心,可在诱因作用下突发急性心衰。
反观被告提供的病历则显示,被告在对死者进行入院检查时,死者的各项检查结果,尤其是心脏器官的检查均显示为健康,这一点我们尤其提醒法庭予以注意。
被告连死者患有脂肪心都没能诊断出来,其诊疗水平和医疗技术可见一斑。
我们可以做个假设,如果在死者入院时,被告已经诊断出死者患有脂肪心,通常情况下就应当考虑到脂肪心可能引发的医学后果,从而拿出具有针对性的诊疗方案。
脂肪心不是致命的病症,如果被告能够认真负责的对死者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就完全可以避免死者死亡后果的出现。
并且,被告对死者的抢救也显然不够及时,试问如果这些都不是被告有过错,那什么样的过错才叫过错。
至于被告声称曾要求死者转院治疗,而死者因自身经济状况拒绝,则完全不是事实。
既无死者本人的签字确认,也无死者亲属的签字确认,仅凭被告自己在病历上的一段文字记录,根本不足以采信。
死者确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肇事者也向原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但这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范畴。
交通事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死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才会住院,一个各方面身体机能都很正常半点毛病没有的人会去住院吗?死者因为什么住院跟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又有什么联系呢?死者事实上遭受了两次侵权,交通事故侵犯了其身体权,被告则侵犯了其生命权。
从死者的住院病历可以看出,死者在入院时并无生命危险,生命体征一直都很正常,是在住院长达数日后才突发死亡,在这期间,死者一直处于被告的所辖区域内,在被告的看护下,被告理所当然应当以医疗单位对病人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对死者进行全方位的治疗和看护,并时刻准备好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然而我们看到的是,被告不仅是在死者初入院时就诊断错误,在死者住院期间也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在死者突发症状时更是表现得手足无措,采取的急救方法不起任何作用,被告自身在医疗方面的过错显而易见。
本案是非法行医侵权责任纠纷,被告应承担自身因为非法行医行为的赔偿责任。
原告提请法庭注意,这不是共同侵权,不存在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交通事故没有造成死者死亡,死者也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后受伤过重失血过多一直在被告处进行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这就是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无论肇事者向原告赔偿多少,都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关,被告也不能因为别的肇事者给付了原告一定的赔偿而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性质不是医疗事故,也不是通常的医疗过错侵权行为,而是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侵权行为,故依法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葛维亚根本不具备合法的行医资格,不能视为医务人员,行为不能视为合法医疗行为,而是非法行医行为,所以本案不是医疗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 因此,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均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计算。
尽管本案中葛维亚并非合法的医务人员,但其经被告聘用,其行为应当是职务行为,因实施职务行为产生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正是由于本案的特殊性,非法行医本身就已经是无可争议的严重过错,本案无需考虑医疗行为和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根本不存在合法的免责事由。
四、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就诊人失去了生命,给就诊人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困难,给就诊人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以公正合理的赔偿。
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有证据支持,并且具备法律依据。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先哲有道:“人的生命比整个世界更重。
”死者生前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家人的生活都靠他在外打工来维持。
他的母亲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全靠死者生前赡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法庭支持。
同时死者的亲属因死者突然离世,遭受到的巨大精神痛苦不言而喻,生活上也因为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困顿,原告基于此请求被告按安徽省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恳请法庭予以支持。
五,本案中原告的各项诉请赔偿标准均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死者确实是农村户籍,但为了能够增加收入,改善全家人的生活,死者很早就一直在外辛苦打工,赚钱也多为补贴家用。
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死者生前的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工作证明、近一年的工资单和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死者在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已经在城镇连续工作居住员管理担负责任,其出具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由于现实的原因,原告无从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毕竟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很多企业,尤其是人员流动性较强的企业处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但原告认为,劳动合同只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原告同样可以通过提交其他证据达到证明目的。
根据《安徽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本着更有力的保护受害人的原则,对本案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良心是社会良心的底线,原告在此恳请法庭尊重事实,恪守法律,不辱法官的使命,不违公理正义,公平公正的对本案进行裁处,做出正确的判决,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