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易地扶贫搬迁单人户投亲靠友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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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易地扶贫搬迁单人户投亲靠友接收安置协议

甲方:紫阳县毛坝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

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移民搬迁安置方式的意见》等三个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单人户安置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公开原则, 为实现单人户住房保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建档立卡 单人贫困人口投亲靠友安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置对象界定和政策补助规定

投亲靠友安置必须是紫阳县“十三五”在册建档立卡易 地扶贫搬迁对象,且本人自愿选择投靠接收方安置的单人 户。投靠人到接收方入住的安全房屋不低于 20 平方米且不 高于 25 平方米,所提供的住房符合集中安置方式的按 2.5 万元进行住房补助,所提供的住房属于分散安置方式的按 1.5 万元进行住房补助,完善相关资料后,安置补助资金直

乙方: 接收方户主(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 投靠人(以下称丙方)

联系电话:

接补助给接收人。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告知乙方(签名确认)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和规定,保障乙方享受补助政策的权利。

2、甲方负责完善投亲靠友的相关软件资料并备案存档。

3、甲方依据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政策及资金支付办法,在协议签订15 日内,投靠人实际入住后,为乙方及时办理补助资金使用和结算手续。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接收投靠人入住,监督乙方履行包帮、监护责任,落实包帮监护措施,确保投靠人脱贫有保障,最终实现脱贫致富。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为投靠人提供的住房不低于20 平方米且不高于

25 平方米。

2、乙方为投靠人提供的住房安全无隐患,通有水泥路、生活用电、闭路电话和安全饮水,专用厕所、厨房配套到位。

3、乙方必须在协议签订15 日内接收投靠人按时入住。

4、乙方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包帮、监护责任,保证投靠人过上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履行资料备案、资金兑付、协助义务等,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包帮监护责任、及时提供安全住房等义务,投靠人无法实现稳定脱贫、生活无保障,甲方有权收回安置补助资金,并进行重新安置。

五、其它事宜

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移民搬迁部门存档一份。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议补充。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手印)

法宝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 日至次月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

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

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

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

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

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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