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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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个1000M2左右的单层厂房施工。在施工至车间顶板浇注混凝土时,在浇注过程中由于模板整体下沉150MM左右,该顶板全部报废,重新支模二次浇注。
原因:模板竖向支撑下部虽然通铺了木架板,可是木架板下的是失陷性相当严重的回填土,虽然回填时也考虑了模板竖向支撑受力,严格控制了回填质量。可是没有考虑砼施工前模板浇水,及砼自身泌水,所有水把木架板下的回填土完全侵泡,回填土已经不能承受施工荷载,及砼本身荷载。当时快浇注完毕才发现问题,
处理办法:二次浇注时,把所有支撑都受力在地梁上,不能直接受力于地梁上的支撑满绑扫地竿,传力到地梁上,施工时注意模板浇水湿润的控制,注意砼的塌落度控制,防止砼泌水过多。这样以后施工时才没有发生模板下沉现象。
案例二:
一个车间地梁发生向上折断事故。车间竣工后半年左右地梁上部的砌体产生垂直裂缝,派人挖开地梁后发现地梁已经完全折段,裂缝达30MM的通缝,地梁中间凸起,把地梁下部掏开后发现地梁下部有一块150直径的石灰块,看来它是祸首。分析后结论是地梁下部回填土时监督不利,以至于生石灰块混在回填土内,由于雨水侵透,使生石灰块熟化,产生膨胀硬生生的把截面350*700的地梁顶断。这么小的石灰块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确实没想到啊。(石灰块是车间地基换灰土回填时留下来的)
案例三:
我在施工剪力墙时,当时材料采购的3形扣件质量及其差,犹如铝制品,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采用3到4个3形扣件叠放使用,但在浇注混凝土时,剪力墙模板暴模,而且是在剪力墙浇注快到顶部时(想一想和墙体混凝土浇注受力真是吻合),结果,第二天把这一道墙体全部砸掉,重新施工,直接损失不说,工期可是耽搁了3天,而且对后续工序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一定要注意加固不能马虎,在材料上更不能以次充好。
案例四:
绍兴市一住宅工程,多层混合结构,基础为单排φ377沉管灌注桩和宽60cm承台梁,1995年开工建设,施工至承台完工,因客观原因停工,直至1999年有新的业主接手后,另择施工单位重新开工。该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承台混凝土质量很差,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确实低劣,经与设计单位联系,作承台凿除重浇处理。不料承台凿除后,暴露出来的桩基质量问题更为严重。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此质量问题展开了认真的分析并仔细研究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质量问题的存在形式及其特征
根据工程现场观察和有关部门的多方面严格检测,桩基严重质量问题有:①桩基偏位:
径以上的桩占到总桩数的38%,计78根;②混凝土强度不足: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检测部门依据事前商定的抽检数量和桩位,对9根桩作混凝土强度取芯试验,结果有4根因无法固定取芯仪器而不能取得混凝土芯体,显然这4根桩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C20的设计强度等级,其余5根桩的取芯试验结果表明只有2根桩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③桩身质量差:表现在现场观察发现部分桩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个别桩桩身断裂,相当部分的桩钢筋存在偏位现象;50根桩的小应变动测,有11根桩为Ⅱ类桩,5根桩为Ⅲ类桩,这些桩存在程度不同的缩颈乃至断裂现象。
可见该桩基工程的质量具有普遍性、严重性、离散性的特征。所谓普遍性即不是个别桩而是大部分桩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不是在一个方面而是在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几乎各个方面存在问题;质量问题的普遍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问题的严重性,质量问题的严重性还表现为实际施工质量与设计质量相差很大,如取芯的混凝土最低强度仅13kPa,只有设计强度65% ,又如桩的最大偏位达32cm,桩的中心线已在设计承台的外侧;桩的偏位呈现各向随意性,混凝土强度也或高或低,桩的完整性或好或差,分布没有规律可循,严重离散。
2常规处理办法的否定
该工程曾于1995年对两根桩作过静荷载试验,结论为承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有专家对此结论持怀疑态度,因为邻近同样状况的桩基工程,1995年静荷载是合格的,而1999年两根桩静荷载试验却不合格。1995年静荷载试验的正确性固然值得怀疑,但如注意到桩基质量离散性的特征,也许该工程的桩基承载力,会有部分满足设计要求,因此基于工程质量正态分布的取样方法并不适用,样本的桩基承载力根本不能表征该桩基工程的整体质量。理论上要反映该桩基工程的质量全貌,只能对其逐一进行静荷载试验,这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对该工程桩基质量问题的处理,应立足于前述三个质量特征进行考虑。常规处理如沉台加宽、补桩及桩板合一等方法,都是不可靠不合适的。由于桩基偏位数量过多、过大,且由于存在比桩基偏位更严重质量问题,采用加大承台宽度不足以满足设计要求,亦于事无补。要补桩又难于确定补桩位置,或使补桩数量过多而实际成为重新打桩。原桩基不予考虑,重新进行打桩,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实际工程中却由于工期紧迫,建设单位表示不能接受。于是,考虑到将桩顶承台梁改为板式基础,让桩土共同作用,使桩与板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上部荷载的加固措施被提了出来。尽管这一处理办法尚未有规范,但工程实践中,桩、板共同作用的处理办法确有不少成功的先例,然而这一方案也不为有关设计人员所认可。为避免处理方案留有隐患,也激发了寻求一个更完善更合理解决问题的途径。
3板、桩分别作用的处理方案
采取取消承台梁改做钢筋混凝土板基,但桩顶不深入基础板,让桩、板两相分离,中间回填以塘渣,这便是所谓桩与板分别起作用的处理方案。
绍兴城区的地质情况普遍是在表面杂填土以下,有一层厚度不大的硬土层,其下则为厚度十数米的软弱粘土层,其塑性指数一般大于5,土层为亚粘土、粘土、淤泥质土,液性指数在0.6~1.5之间,呈可塑、软塑甚至流塑状态,地基土的性能很差,属高压缩性。在这样的地基上采用浅基础建造五六层的住宅在承载力方面是没有问题的。绍兴地区一直来也是这么做的,尽管建筑物的沉降量在20~30cm之间,甚至更大,并伴有不均匀沉降。但近年来,
基的住宅工程开始普遍采用了桩基础。笔者处理该桩基质量事故的思路源自于此,基础板传递上部建筑荷载,工程桩控制沉降并调节不均匀沉降。
这一方案较好地避免了桩板共同作用所面对的问题。板将荷载传给回填土,桩不直接承受板的荷载,基础板在承载力计算时不必考虑桩的存在;桩在建筑物产生沉降时才受力,而这个力由于存在50cm的回填土对基础板的作用已不是一个集中力,这样桩偏位对基础板的影响几乎可以不计,同时桩承受的荷载比原设计的荷载大为减少,桩破坏的可能性也不存在了;桩的受力随着建筑沉降的增加而加大,反之,建筑物的沉降速度随着桩受力的增加而减少,也就是说桩不但能抵抗沉降,而且可能调节不均匀沉降。
这样一个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工期上受影响最小,是一个比较圆满的能为各方接受的处理办法。具体施工方法是将桩顶的松散部分清除,基础分层回填塘渣,用10~12t的压路机压实,然后按常规方法,浇筑填层,进行钢筋混凝土基础板施工。工程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均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说明上述设计方案的思路是正确的,实践结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事故五: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一年后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继发现10幢条形建筑中的6幢建筑的部分墙体开裂,裂缝多为斜向裂缝,从一楼到七楼均有出现,且部分有呈外倾之势;3幢点式住宅发生整体倾斜。后来经仔细观察分析,出现问题的9幢建筑均产生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最大沉降差达160mm以上。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事故进行了鉴定,审查了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对工程地质又进行了详细的补勘。经查明,在该厂修建生活区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过,古河道沟谷内沉积了淤泥层,该淤泥层系新近沉积物,土质特别柔软,属于高压缩性、低承载力土层,且厚度较大,在建筑基底附加压力作用下,产生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过的9栋建筑物均产生了严重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均需要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生活区内其它建筑物(古河道未通过)均未出现类似情况。该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在对工程地质进行详勘时,对所勘察的数据(如淤泥质土的标准贯入度仅为3,而其它地方为7~12)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地下土层出现了较低承载力的现象未引起重视,轻易的对地基土进行分类判定,将淤泥定为淤泥质粉土,提出其承载力为100kN, Es 为4Mpa。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基础为浅基础,宽度为2800mm,每延米设计荷载为270kN,其埋深为-1.4m~2m左右。该工程后经地基加固处理后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向厂方赔偿经济损失329万元。
案例五:
某市一商品房开发商拟建10栋商品房,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采用振动沉管灌注桩,桩尖深入沙夹卵石层500以上,按地勘报告桩长应在9~10米以上。该工程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完后,由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低应变动测方式对该批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主体施工,个别栋号在施工进行到3层左右时,由于当地质量监督人员对检测报告有争议,故经研究决定又从外地请了两家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