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第四条禁止性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1(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 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 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2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
企业禁用名称规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等要求,对企业起名字进行限制和规范的规则。
常见的企业禁用名称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禁止的词汇:企业名称不能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词汇,比如政治敏感词汇、淫秽词汇、暴力词汇等。
2. 欺骗性信息:企业名称不能包含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词汇,不能误导消费者或者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判断。
3. 行业限制词汇:某些行业有特定的命名要求,比如在金融行业,一些具有误导性、冒险性或违法性的词语是被禁止的。
4. 商标冲突:企业名称不能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以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5. 社会道德规范:企业名称不能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尊重传统文化、宗教信仰和一切公众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企业名称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在起名字之前,建议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或者律师,确保企业名称合法、合规。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一、禁止使用真实名称
1. 禁止企业使用真实人名或已有企业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
2. 禁止企业使用政府机关、党政军部门、国际组织等机构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
二、禁止使用引用信息
2. 禁止企业使用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名称。
三、限制使用词语及表达方式
1. 限制使用敏感词汇、违法、违规、低俗、虚假等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2. 限制使用具有误导性或模糊性的词语、字母、数字等作为企业名称。
3. 限制使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等敏感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四、审批机制和责任
1. 针对企业名称的审批,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批工作。
2. 相关部门要定期更新企业名称审批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3.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命名的监管,对违规企业名称进行处罚和整改。
五、其他规定
1.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命名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名称合法、合规。
2. 企业应当尊重社会道德规范,选择具有正面意义、文明、规范的名称。
3. 企业名称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公示审批结果,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备注:以上规则仅为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它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形象。
这些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政治敏感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政治敏感词汇相关的内容和文字,这是因为政治问题往往具有争议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因此,企业应避免使用与政治相关的词汇,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违法违规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违法违规相关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贩毒、赌博、贪污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对企业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3.淫秽色情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淫秽色情相关的内容和文字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并且对未成年人形成极大威胁。
4.侮辱、歧视性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侮辱、歧视性的内容和文字,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尊重人的尊严。
侮辱、歧视性词汇会造成社会不和谐,也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虚假宣传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虚假宣传相关的内容和文字,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也会对企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
6.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内容和文字,这是因为国家安全是最高利益所在,任何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惩。
7.侵权行为相关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与侵权行为相关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盗版、抄袭等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原创者利益,也违背了市场竞争原则。
8.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的词汇。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的内容和文字,包括但不限于诽谤、诈骗等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形象,也是对企业负责任的表现。
企业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并且在命名时慎重选择合适的内容和文字,以确保企业名称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能够积极地促进社会发展。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定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1.前言在现代社会,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直接关系到企业形象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为了规范企业命名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国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企业名称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以供相关企业和个人参考。
2.法律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名称禁止使用以下内容:2.1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词语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词语,如涉及低俗、暴力、色情、恶意诋毁他人等不良内容。
这些词语不仅违法违规,还容易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2.2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词语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词语,如涉及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宗教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词语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稳定,任何企业都不能以此作为企业名称。
2.3违反经济秩序和商业规范的词语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违反经济秩序和商业规范的词语,如涉及虚假广告、违法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
这些词语严重损害市场秩序,任何企业都应遵守相关规定。
3.世界各地的禁止使用规则除了国内法律法规的限制,不同国家和地区还有各自的企业名称禁止使用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3.1国家和地区名称企业名称不能直接使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以免引起误解或产生法律纠纷。
3.2敏感政治词汇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敏感政治词汇,涉及政府组织、政治派别、领导人等,以免引起政治争议或影响国家形象。
3.3误导性词语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误导性词语,如“最大”、“最好”、“唯一”等,以免误导消费者或引起虚假宣传。
3.4特定行业禁用词汇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禁用词汇,企业在命名时应注意避免使用该行业禁用的名称。
例如,医疗行业禁用使用“医院”、“药店”等词语。
4.企业责任与风险企业在起名时,应严格遵守以上禁止使用规则,正确理解和把握命名的法律和道德底线。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经营风险、商业损失等不利后果。
因此,企业应审慎选择名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企业名号管理制度
企业名号管理制度为加强企业命名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推动企业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企业名号管理制度,以便严格规范企业命名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名称的合规、规范和有效运用,有效维护企业名称权益,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优势。
一、名称的审定1.企业取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情形:(1)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推翻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2)违反社会主义制度,宣扬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过分歪曲或者丑化社会主义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邪教、封建迷信等;(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公众利益;(4)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5)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有宗教性质、性别性质;(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其他情况。
2.企业名称的变更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经公司注册局批准。
3.企业名称的审定应遵循合理、规范的原则,能够准确体现公司经营性质、规模、行业特点,不得模糊、混淆、歧义。
4.企业命名审定程序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公司法务部门对企业名称是否合规进行审查,认为可以的发表意见后,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5.企业名称申报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办理,以充分保障审批时间。
二、名称使用规定1.企业名称在使用时,应当在公司注册地点显著位置张贴公司名称标牌,使之清晰易辨认。
2.企业在商务合同、营业执照、宣传资料等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全称,不得以其他名称使用。
3.企业不得以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方式使用或者公布公司名称。
4.企业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对公司名称进行年检,确保公司名称的合规使用。
5.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不得随意更改、增加、减少公司名称的字号和标识。
三、企业名称权益保护1.公司名称是公司的财产,公司员工应当共同保护公司名称权益,不得有损公司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禁用限制规则
企业名称禁用限制规则
1.禁止使用违法、暴力、恐怖、猥亵、辱骂等不良词汇或组合;
2.禁止使用政治敏感词汇或与政治敏感事件相关的名称;
3.禁止冒用或者类似冒用公共机构或机关的名称,以及带有官方色彩的名称;
4.禁止使用已被注册或知名品牌名称或者近似名称,以避免侵权;
5.禁止使用易混淆、误导、误解或者产生误解的名称;
6.禁止使用与行业不符、与企业性质不符或者不真实的名称;
7.禁止使用以地名、部门、机构等名称开头或结尾的名称;
8.禁止使用与其他企业名称雷同或者过于相似的名称,以避免误解或混淆;
9.禁止使用含讽刺、嘲笑、抹黑、诋毁等内容的名称;
10.禁止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隐私等权益的名称。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规范企业名称审核。
意见稿指出,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涉及毒品色情暴力等企业名称均将禁止使用不予注册。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按照意见稿,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带有种族、民族、性别歧视内容的;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均不得使用于企业名称中。
与此同时,企业名称也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如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的,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依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治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方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那么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能够依据本规那么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能够参照本规那么,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那么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妨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损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适应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企业名称的选择和使用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企业命名,维护市场秩序,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各自的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
本文将介绍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的背景、目的和具体内容,并探讨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背景和目的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的制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名称的滥用和误导消费者。
通过设定一定的限制和规范,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具体规定1.禁用特定词汇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一些特定词汇,如国家的名称、政治敏感词汇、宗教词汇等。
这些词汇的使用可能引发社会争议,甚至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宗教信仰等重大问题,因此被列入禁用范围。
2.禁止冒用已有企业名称为了保护已有企业的商标权益,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禁止其他企业冒用已有企业的名称。
这样可以防止企业之间的混淆和误导,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限制使用行业相关词汇为了避免企业名称与所经营的行业不相符,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对使用行业相关词汇进行了限制。
例如,一家不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就不应该在名称中出现“银行”、“证券”等词汇,以免误导消费者。
4.限制使用虚假宣传词汇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还对使用虚假宣传词汇进行了限制。
虚假宣传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市场的信任度。
因此,禁止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词汇,以维护市场的诚信环境。
三、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规范的企业命名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一个符合规范的企业名称能够给人以专业、严谨的印象,增加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感。
规范的企业命名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一个能够准确传达企业业务和定位的名称,能够更好地吸引目标客户,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规范的企业命名可以避免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一旦企业名称涉及到侵权或虚假宣传等问题,将面临法律风险和商誉损失。
遵守企业名称禁用限用规则,可以避免这些潜在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名义行事规定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名义行事规定公司内部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特制定《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名义行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内进行各项工作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擅自私用公司名义行事是指员工在未经公司授权和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各类活动、交往或者签署合同等行为。
第五条:员工是指公司聘用的各类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及外包人员等。
第六条:公司是指制定本规定的企业,即(公司名称)。
第三章: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名义行事第七条:公司名称和标识是公司的重要财产,是公司形象的象征,凡属与公司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公司充分授权。
第八条:员工在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或代表公司与外界人士接触时,应当加强认识并严格遵守公司名义及授权行事的原则。
第九条:员工不得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司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签订合同、代表公司接受采访等行为。
第十条:员工不得以公司名义或者与公司相关的名义借贷资金,或者作为借款人承担相关债务。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滥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如恶意虚报账目、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经营等。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一旦发现员工擅自私用公司名义行事或有相关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照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对违规行为较轻微、初犯的员工,可给予口头警告,并做出书面记录。
(二)书面警告:对违规行为较严重、或违规行为滥发、再犯的员工,给予书面警告,并保留至员工档案。
(三)暂停职务:对发生较严重违规行为,涉及公司利益受损或违法行为的员工,可暂停其职务,并进行调查处理。
(四)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禁止性规则一、【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本条款中的“相同”是指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表述等相同,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3.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4.与同一登记机关其他同行业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现在注册公司的门槛是很低的,像很多80,90后的来说。
有自己的技术,自己的模式,就可以开自己的公司了。
但是,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都要经历工商核名的过程。
那么,工商核名需要注意哪些呢?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如下(哪些名称字号企业注册时候不可使用):(一)、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名称相同:(例如:广州市创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同行或相近行业注册不可再用“创客”二字作为字号使用)注:此规则除含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外,也不得与注销未满1年的同行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同行企业名称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文字:例如:消极或影响政治的、宣扬恐怖主义的、带种族性别歧视的、涉及毒品、暴力等的(三)、注册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例如:国家领导人或者知名人物名字、反动政治人物名字、宗教色彩名字;(四)、注册公司名字不得含有党政、机关、社会组织、部队番号等;(五)、注册公司名字使用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需要准备好核名所用的资料到相关部门提交核准看,看贵公司想用的公司名字有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有没有被注册公司或者注册商标,可不可用。
如果均没有,则名字可用。
工商部门会给负责人名称核准通知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7月31日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附件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如“董存瑞”“雷锋”等。
(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
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
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限制性规则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
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2]附件二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审查有关业务。
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禁限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第四条【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制定。
本条款中的“相同”是指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表述等相同(详见《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说明:以下内容根据《公司法》(第180、186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1条、第24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制定。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3.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4.与同一登记机关其他同行业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第五条【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说明:以下内容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等文件制定。
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封建文化糟粕”是指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负面的风俗习惯、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等,如“妻妾成群”等。
“社会良好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反面词语如“去你妹”等。
是否构成宣扬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应该综合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各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