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2007第5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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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概述

九部委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概述

九部委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概述一、引言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九个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与应用指南》,该文件详细规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写要求和内容安排,对于提高施工招标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概述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概述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其编制的目的是确保投标人在技术、经济、资质等方面具备资格,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前言和目录:简要介绍文件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章节的内容安排。

2.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编号、估算投资金额、工程地址等基本信息。

4. 资格预审的程序与要求:详细介绍资格预审的程序,包括公告、申请、资格审查等环节,以及资格预审要求等内容。

5. 评审标准与方法:明确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能力评估、经济能力评估、信誉评估等方面。

6. 其他相关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购买、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等相关要求。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概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招标活动的核心文件,其编制的目的是对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合同条件、投标程序等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投标人能够按照要求进行投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封面和目录:包括文件名称、分卷名称、文件编码等基本信息。

2. 总则:包括文件的适用范围、引用的文件、术语和定义等基本内容。

3.招标人基本情况与要求:包括招标人的基本信息和要求,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要求等。

4.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如项目名称、编号、工程范围、工程量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九日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发改委等九部委《标准文件》初步解读

发改委等九部委《标准文件》初步解读

发改委等九部委《标准文件》初步解读发表时间:2018-05-17T11:18:44.0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期作者:王利杰[导读] 摘要:发改委等九部委印发的涵盖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文件《标准问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学习、领会《标准文件》的实质和内涵对于做好招标工作意义重大。

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州 450000摘要:发改委等九部委印发的涵盖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文件《标准问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学习、领会《标准文件》的实质和内涵对于做好招标工作意义重大。

关键词:标准文件;解读2017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九部委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这是继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和发改法规[2011]3018号后国务院相关部委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是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而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文件的时代背景招标投标制度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

招投标制度是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

自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

标准文件的推出,就是在招标投标行业发展从粗放向精细化发展的里程碑的举措。

是顺应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趋势的,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二、标准文件的重要意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

发改委六部二局第56号令

发改委六部二局第56号令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建设部部长:铁道部部长:交通部部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民航总局局长: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九部委文件 第56号令

九部委文件 第56号令

九部委文件第56号令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9部委[2007]56号文

9部委[2007]56号文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建设部部长:铁道部部长:交通部部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民航总局局长: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九日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文体局、工信局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统称《标准文件》)已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发改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信局、水务局、文体厅等部门研究决定,将《标准文件》的试点列为我省招投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落实,现就做好我省《标准文件》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标准文件》是国务院九部委在总结现有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实施经验,并借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做法的基础上编制的。

《标准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

《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迸一步统一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标准文件》夯实基础。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标准文件》试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骨干人员培训,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省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信局、水务局、文体厅等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本行业、本地区《标准文件》的试点工作,做好试点项目的选取、督促落实、情况跟踪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在实践中的应用

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在实践中的应用

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在实践中的应用(2009-12-21 14:40:50)转载▼标签:法律招投标合同文件优先顺序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关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很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承包人,虽然合同协议书只有区区数页,但合同组成文件数量众多,各文件制订的时间存在差异,加之工期较长,施工期间又会产生许多文件,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盾。

在合同双方因采用不同的合同条款而产生分歧时,如何正确应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则化解纠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的应用: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1.4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3)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规范)(8)合同图纸(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

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通用条款”的约定。

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文)的强制性规定。

56号文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九条规定,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9部委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9部委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九部委)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与招投标和施工合同有关的新文件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制定。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原(GF-1999-0201)同时废止。

4.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以建标[2013]44号文件发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6. 《2013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 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电力[2013]289号文件发布, 2014年1月1日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电力工程建设预算的费用构成与计算、费用性质划分、建设预算项目划分、建设预算编制方法及建设预算的计价格式等。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投标一、招标信息在标准文本中分别给出3种发布招标信息方式的文件格式:(1)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以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2)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需要发布招标公告;(3)邀请招标则向邀请投标对象直接发投标邀请书。

转发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水建管〔2008〕63号
转发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转发给你们。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其电子文本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zbw/fbpt/index.jsp)下载,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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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
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招标文件贯彻通知
抄送:厅机关有关处室。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2008年3月5日印发-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二、招标人按照《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三、《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四、《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为200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资格预审(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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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
委2007第56号令)
九部委2007第56号令
颁布机关:颁布日期:2008-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
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

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

第十五条《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

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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