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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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质〔2015〕 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

桂建质〔2015〕 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

桂建质〔2015〕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信用考核、评定和应用。

第四条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建立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信用第六条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资料: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资料复印件等,(二) 变更情况资料: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证明材料,(三) 良好行为记录,(四) 不良行为记录,(五) 信用评定情况。

第七条检测机构受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证等情形的行为~均认定为良好行为。

第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桂建发[2018]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5.09
【实施日期】201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
通知
(桂建发〔2018〕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定》)和《关于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的通
知》(桂建管〔2015〕97号,以下简称《诚信卡管理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异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异地试验室是指依法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异地(非工商注册地)长期设立的,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相对固定的,从事具体见证取样项目的试验室。

不从事具体检测工作仅承接业务的业务接待处或办事处,以及为了做好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质[2015]2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质〔2015〕2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统计数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建发〔2017•【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17〕5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9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并将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 年 2 月 4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桂建管[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自治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承包企业内控、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特殊专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工程质量。

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中,特殊专业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由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资质证书;(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资质证书;(三)对工程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监督证书或者检测证书;(四)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五)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者参与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八)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九)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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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什么?【推荐下载】工程质量方面质量标准一直以来是我国比较重视的,因为工程如果出现问题就会造成严重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会出现很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对于工程质量有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工程质量,那广西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管理内容和程序,包括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和检测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对上述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检测的管理。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618-20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JGJ/T 181-200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类标准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工程质量检测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3.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以下条文中简称为“检测机构”。

3.3检测人员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或检测操作的人员的总称。

3.4检测设备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做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3.5见证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见证的技术人员。

3.6取样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整理精品范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整理精品范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四章施工安全监督第五章信息的上传与发布第六章纪律与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轨道,界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职责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主体和责任人,促进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见附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本规定所称主体,是指法人单位.所称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质量安全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的合称。

第二条对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属于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全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监督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市、县(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检查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导和检查下级监督机构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六条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收集证据。

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将所获取的证据提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以及建筑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自治区建设厅对全区的监督抽测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监督抽测,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监督抽测的检测试验工作,由组织或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委托具有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一工程实体质量;二在建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三预制构配件厂生产的预制构配件及原材料;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生产的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监督抽测: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2.隐蔽工程阶段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而未通知的;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现场实体质量有疑义的;4.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砼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5.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有严重缺陷的;6.质量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7.被投诉或举报有必要进行查实的;8.各级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实施监督抽测时,持行政执法证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第八条抽测工程实体质量前,抽样人员应检查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附件1,委托检测机构对委托内容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按委托内容制定检测方案,报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测项目较少或较简单的,可由检查组现场委托检测机构派出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第九条抽测建筑材料或预制构配件时,抽样人员应检查相关建筑材料的进场质量保证资料,在受检单位的见证人员见证下抽样、封样,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附件2;产品技术标准有要求的,抽测的样品应准备复检样品;封存的样品连同抽样单一起由有关人员送至受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第十条检测机构接受样品时,应依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的内容对封样进行核验;当工程实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标准或材料、预制构配件样品检测不符合产品标准或设计标准时,应在当日通知委托单位和当地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5日内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附件4连同检测报告一起报送委托单位;第十一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溯原因,督促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第十二条建筑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厂的产品及原材料抽测不合格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记入相关信用档案,并采取限期整改、限制使用等措施防止劣质材料进入工地;整改期间,其相关的产品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溯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涉及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由组织实施单位填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通报附件5,向当地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第十四条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相关信用档案;第十五条供货单位提供虚假报告的,由组织实施单位或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告知辖区内所有施工、监理单位;第十六条组织实施监督抽测的部门应及时汇总监督抽测结果,每半年将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广西建设厅;建设厅将在网上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委托单附件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筑材料抽样封条附件4: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附件5: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通报附件6: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统计表附件1广西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市县:填表人:填表日期:注:1.检测应在建设监理、施工方的见证下进行;2.本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检单位、施工、建设监理、检测单位保存;附件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市县:抽样编号:附件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公章建筑材料抽样封编号条企业工程名称样品名称抽样部位封样人封样日期附件4广西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统计表附件5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通报局: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工作中,对市县工程的建筑材料抽样检查时,发现:□该产品的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该产品的销售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疑为虚假报告; 特此通报;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委托单□检测报告□检查结果通知单□疑似虚假报告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附件6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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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四)全部办公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延续注册不需要提供);
(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近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书、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检测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在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资质申请采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见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中未确定的检测项目管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筑业企业设的试验室是企业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的试验室不得对外接受检测委托,其作为企业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须具备本规定附件的条件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表式样见附件)。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八)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需增加其它项目检测资质的,除提交以上所列材料外,尚应提交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材料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不含原件)一起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证书包括正本、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天前,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提交材料重新核定。
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预拌商品混凝土厂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厂试验室的试验人员、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也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年龄不宜超过周岁,周岁的检测人员不宜超过检测人员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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