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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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规划,遵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兼顾国防和民用需要,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提高工程性能和防护能力。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保障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合理使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划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二)未按照标准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三)未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未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的;(五)未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六)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七)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使用用途的。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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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2002]豫防办148号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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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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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可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设 计 文 件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按 照 国家 规 定 的权 限 审 批 。
城 市 新 建 民用 建 筑 应 当按 照 国家 规 定
用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优 先 规 划 建设 人 防 工 程 或 者 兼 顾 人 民防 空 需 要 的地 下 工 程 。 人 民防 空 主 管 部 门应 当参 与 兼 顾 人 民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 防 空 法 》 、《 河 南 省 实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通 过 多种 途 径 投 资建 设 人 防 工 程 。人 防工 程 建 设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优 惠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本 省 行 政 区域 内人 防 工 程 的
政策 。
规 划 、建 设 、维 护 、使 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
第 七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应 当制 定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并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详细规划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修 改 人 防工 程 建设 规 划 ;确 需 修 改 的 ,应 当按 照 人 防
河南 省人民政府公报 ( 2 0 1 4 —2 )
【 省 政 府 规章 】
省 政 府 规 章
河 南 省 人 民防 空工 程 管理 办法
县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负 担 的 人 防 工 程 建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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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2020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一次修正 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疏散、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含与其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而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财政、税收、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用。
河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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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伏瞻2013年12月16日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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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郑州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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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一、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人防工程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防空、防弹、防震等多重功能,是城市遭受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不测事件时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有效管理人防工程,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郑州市制定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体系,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人防工程管理体制郑州市人防工程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具体来说,郑州市设立了市人防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防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分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市辖区内的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辖区内各个区县设立区人防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同时,郑州市还设立了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三、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郑州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统一规范建设标准,保证人防工程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在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人防工程设施,确保各个区域的人防工程覆盖率和密度达到要求。
同时,要注重人防工程后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设施的长期有效运行。
四、人防工程管理的职责和权限郑州市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是全市人防工程管理的主体,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具体的职责和权限包括:1. 制定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2. 监督和检查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3. 协调各级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保证人防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建设;4. 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人防工程管理工作;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防工程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证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郑州市设置了人防工程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16c0819bb4cf7ec4bfed038.png)
《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要求,规范人防工程(豫人防〔2017〕建设审批行为,我办对2017年施行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39号)进行了修订,修改内容主要是进一步界定民用建筑的范围、细化量化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等,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的需要。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对人防工程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易地建设条件等进行了调整,省级层面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要求。
二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针对民用建筑范围界定、易地建设条件认定不统一,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明确审批要点,减少自由裁量权,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自2017年出台以来,我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要求一直未作调整,随着省政府令第200号出台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原办法已不适应改革新要求,亟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在全面评估2017年出台的《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邀请系统内业务骨干就《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召开专题会议。
而后形成《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征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和在河南省人防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报审稿)》。
3月19日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一是规范修建人防工程相关制度。
包括修建范围、修建比例、申报资料、审批程序等。
办法对单建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等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了调整,与省政府令第200号和政务服务事项颗粒化清单保持一致;明确了免于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项目。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5b8d58c281e53a5802ff55.png)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地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一)征收范围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39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38a6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d6.png)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3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下称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单建工程第四条单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工报告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单建工程为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单建工程为中型项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2万(含)平方米以下单建工程为小型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财政投资的小型单建工程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指挥工程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人防指挥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豫人防〔2017〕38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豫人防〔2017〕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611900c5da50e2524d7f50.png)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标识的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的识别和了解,便于战时人民群众迅速就近就地疏散掩蔽和平时躲避自然灾害,有利于落实平战转换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标识,是指为识别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制作、安装或喷涂的标牌或信(记)号。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人防工程标识,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
全省范围内所有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标识地方标准,并对全省人防工程标识的制作和安装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标识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将人防工程标识的安装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制作安装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前建成的人防工程,平时在开发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要求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前建成的人防工程,平时未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可以不安装人防工程标识。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要求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人防工程标识的人防工程,不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二次安装。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256bcf2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d4.png)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2023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公用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
公用人防工程是指由财政出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用于公共用途的人防工程。
其他人防工程是指除公用人防工程外,由财政或者社会出资,相关单位、个人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维护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人防工程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防工程设施。
对损害、破坏、侵占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人防主管部门检举。
第六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二)其他人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img.taocdn.com/s3/m/67068bcd7f1922791688e837.png)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丄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丄府河南省人民政丄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丄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丄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524bfc0998fcc22bcd10d35.png)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战备需要,有效提高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及以下的甲、乙类人防工程(不包括指挥工程)。
第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工作,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中介机构按相关规定做好各自工作。
第四条平战转换设备设施的平时维护,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应履行下列任务:(一)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履行保养责任;(二)落实平战转换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三)平战转换设备设施及标识标牌完好有效;(四)定期对平战转换设备设施检测维修。
第五条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平战转换方案及时统计汇总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程量,建立平战转换基础数据库。
组织编制城镇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总体方案,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定期开展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演练和检验评估。
第六条人防主管部门组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大力发展平战转换志愿者队伍。
定期举办平战转换技术培训。
第七条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
进排风机房、除尘滤毒室、电站等人防专用房间不得安排它用。
第八条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
平战转换措施应符合不使用大、中型机械和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并达到相应防护标准、质量标准的原则。
在项目审查及设计条件批复中,应明确战时和平时功能,确保平战转换可行性,最大限度地控制平战转换工程量。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平战转换方案,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平战转换方案列入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
平战转换方案应详细列明转换内容、转换工作量、转换时间及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工数量等,并附有平战转换总平面图和各转换部位转换详图(不得以标注或引用标准图集代替详图)。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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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
![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9853c58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b8.png)
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
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对人防设施建设所需遵循的规范和
要求。
人防建设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城市抗灾能力和国家安全防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人防工程时,必须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建设的人防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其次,人防设施的建设应当科学合理,结构稳固,设备完善,能够有效地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人防设施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布局,合理利用城市空间,确保人防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保护能力。
在人防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同时,对于已建成的人防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功能完好,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除此之外,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还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建
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人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设施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人防设施的认识和利用率,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总的来说,河南省人防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和国
家安全防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人防设施的安全可靠,为城市和国家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a267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89.png)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规划区(含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建设人防工程情形的认定(一)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第四款“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第五款“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河南人防建造标准
![河南人防建造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3fd9eba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17.png)
河南人防建造标准一、选址要求1.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及人防专项规划,选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地势陡峭、山洪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地段,以及其它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地段。
2.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结合城市基础设施进行,以利于提高城市防护能力。
二、规划布局1.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2. 在规划布局时,应注重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和平时功能相结合,同时考虑到未来发展需求,为人防工程的改造升级留有足够空间。
三、建设规模1.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防护需求和人防规划的要求进行确定。
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其防护要求和功能需求确定相应的建设规模。
2. 在确定建设规模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过度建设或建设不足。
四、防空设施1. 河南省人防工程应具备完善的防空设施,包括人员掩蔽场所、医疗救护场所、物资储备场所等,以满足人员和物资的避难和保障需求。
2. 防空设施的布置应根据战时使用要求和平时使用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使用要求。
五、设备配置1. 河南省人防工程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工程类型和防护需求进行选择和配置,以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需求。
设备配置应注重实用性、先进性和可靠性。
2. 在设备配置时,应注重设备的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尽量选择高效、低能耗的设备。
六、安全防范1. 河南省人防工程应具备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求进行选择和配置,以提高工程的安全防范能力。
七、人防标识1. 河南省人防工程应设置明显的人防标识,标识的设计和制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标识应包括工程的名称、功能、管理单位等信息。
2. 人防标识的设置应注重美观、实用和统一性,以利于提高工程的辨识度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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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人防工程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
第十条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筹措。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单位筹措。
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需要产生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省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一)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建设单位应当持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防工程设计防护等级要求。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四)防空地下室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五)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所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在人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的地面建筑,应当按照该建筑物的倒塌半径,留出与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留出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防倒塌堵塞措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改造、损坏人防工程设施;(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三)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四)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