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鄂环办[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地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把污泥规范化处置作为“十二五”污染防治重要工作加以推进,要明确目标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家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督促污水处理厂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强污泥产生的源头监控。
要把好污水处理厂“环评”、“三同时”关口,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都要依据污泥处置规划,配套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
缺少可靠污泥规范化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仅有方案而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没有同步建设、投运的污水治理工程,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对已经建成并运行,但没有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在2012年12月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通过环保验收。
三、强化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鄂环办〔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2〕5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22年1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2年11月28日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鼓励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一、试点内容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
在全省范围内,将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
二、试点单位及应满足的条件(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省内,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节能环保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15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13]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为更好地完成专项整治,按照省厅要求,省固废管理中心将于近期组织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所辖县、市、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地市名单另行通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内容主要采取听汇报、查档案资料、看现场、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内容重点为: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完成和监管重点源清单建立情况;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情况;重点产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和日常监管情况;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和非法转移倾倒管理情况;进口固体废物和电子废物监管情况;信息公开制度等。
二、有关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和规范化督查考核相结合,严格落实环保部“七不准、七承诺”,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扎实做好本辖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管理。
(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相关情况纳入管理档案,并逐年补充完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鄂环办[2013]155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鄂环办[2013]155号)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以下简称《规划》),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要求,推动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上新台阶,省厅定于2013年5月-2014年4月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环保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成立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此次整治工作要求高、时间跨度长、整治力度大,环保部对专项整治情况要组织督查,结果将作为环保部2014年上半年对各地实施《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的依据,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各地要将整治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保障资金和人员,确保整治工作出成效。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重点行业类别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是要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全面治理整顿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全面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
强化对新产生铬渣、废印刷电路板的环境监管。
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要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特别是无主的危险废物)和疑似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查,完成重点流域、居民聚居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工作。
三是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四是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鄂环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务院将今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同时,环保部迅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危废产生、处置单位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42号)、《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等文件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为组织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计划于2008年5月至7月对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尽快组成专项检查工作专班,根据《湖北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环境安全专项检查。
请各地市环保部门于2008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及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3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1.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3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十二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
理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必要性。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工作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提高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二、属地管理,纳入考评
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按属地管。
湖北省制定并实施《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J: 。具 体 分 i个 阶 段 灾 施 ,各 阶 段 f]标 耍¨下 :第 一阶 段 :20l8年 为 启 动 施 阶 段 ; 第 二阶 段 :2019
为 深 化 施 阶 段 : 第 :i阶 段 : 2020年 为 巩 强 化 阶 段 。
近 共 1日幺Jf 斯 尔 人 学 3D 打 印 }lJ
人 赛 评 委 组 IlffI-f华 人 英 术 .';乏院 染 gUll ̄装 艺 术 设 系 剐 t张 、浙 =『I=rlJ 人 。 之 il= 院 没 汁 院 院 长 装 海 索 、 Ill困 印 I圳 印 发 制 像 分 会 剐 m 长 兼 秘 I;长 li 、 lIl 印 I办叫 印 发 制 像 分 会 纺 ·
近 lI, 为 加 伙 推 进 挥 发 性 仃 机 物 (V0Cs)污 染 防 治 I:作 , 实 改 海 人 环 境 质
“ 卜 i
/i” ,I:念 环 境 俅 护 规 划 (niI发 .20l6.65 )、 人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汁 划 ( 发 .20l 3.37 )、 “ I‘
案 。
该 案 合 行 、 排 放 贞 献 情 况 重 点 推 进 f 化 、 化 l 、 l 、 涂 装 、 也 峡 El】刷 、 约 、 t乜 息 、
橡 胶 唰 料 制 、 印 染 、 焦 化 等 I 业 行 、 以 及 交 通 源 、 ,㈦ 源 、 农 业 源 等 VOCs 染 防 治 寅 施 ·批
打 印 器 I 将 忠 提 供 好 的 解 决 办 案 。
54
… q- :长 , 彤 成 一个 町供 移 植 的 角 膜 。
研 究 人 表 ,】 ,他 们 ·叮以 通 过 ¨ 描 眼 睛 米 搭 迎 角 膜 以 符 忠 者 的 独 特 婴 求 ,然 后 ,使 JH这 数 扔;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鄂政办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30日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美丽湖北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省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攻坚行动,建立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和谐城乡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
2.城乡统筹,因地制宜。
坚持城乡一体,科学规划市、县、镇、村全覆盖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合理安排转运、处理等设施布局,加强区域协作,推动共建共享。
3.依法治理,严格标准。
以法治为基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地方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严格执行工作规程与技术标准,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4.广泛发动,全民参与。
广泛宣传发动,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参与垃圾处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民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武环〔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区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及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武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保障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任务。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4月9日武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0〕18号)要求,全面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管理全覆盖,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清理整顿),全面摸清我市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发证登记),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应管尽管,高质量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与主要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与主要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鄂环办[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与主要职责》的通知(鄂环办[2007]15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与主要职责》经研究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与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编制本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划。
二、负责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组织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数据库。
三、负责组织对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或者集中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管;参与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或集中处置建设项目的审查及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跟踪管理;参与固体废物有关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参与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参与与固体废物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
四、负责组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工作中的技术审核工作;并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单位进行监督;对全省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交换、利用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及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工作。
五、协助省环保局处理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对违反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代处置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鄂环办[2013]225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鄂环办[2013]2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经省环保厅批准,现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工作,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立足现状、兼顾长远,强调科学性、可操作性,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各地环保部门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请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政策落施、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逐项完成工作任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6日湖北省“十二五”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前言湖北省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北接河南省,东连安徽省,东南和南邻江西、湖南两省,西靠重庆市,西北与陕西省为邻。
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
水资源丰富,长江由西向东横贯全省,汉江全长的3/4流经省境,省内中小河流共有1193条,省内蕴藏了较为丰富的矿产资源。
从20世纪50年代起,作为我国工业重点建设地区,建设了武钢、鄂州钢铁、荆襄磷矿、应城石膏矿等大型矿山基地。
到20世纪80年代初,基本建成以钢铁、机械、电力、纺织、食品为主体、门类较为齐全的综合性工业生产体系,是全国重要工业生产基地之一。
目前,我省已重点培育发展了汽车、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钢铁、电力、建材、纺织、通用设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等十大“千亿元行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鄂政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3〕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着力推进《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省规划》)实施。
到2015年,全省建成较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市(县)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武汉、襄阳、宜昌、十堰市和三峡、丹江口库区内各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城市达到90%、县城达到70%、乡镇达到30%以上。
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推进和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全省50%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二、重点工作(一)编制(修订)专项规划。
各地要依据《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于2013年底前编制(修订)完成城市(乡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打破行政区划,统筹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与毗邻的市(县)共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各地要勇于打破行政区划,采取单建共享或共建共享模式,建设大中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2.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选择工艺。
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送审稿)
附件: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防治原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确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需要;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逐步建立固体废物回收网络,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第六条(产生者责任)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专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湖北五涉整治工作方案
湖北五涉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是我国的重要省份之一,其地理位置优越,资源丰富,经济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五涉问题尤为严重。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湖北省提出了五涉整治工作方案,旨在全面整治五涉问题,提升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一、方案背景。
五涉问题是指水涉、土涉、气涉、噪声涉和废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湖北省的环境质量,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危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提出了五涉整治工作方案,旨在通过全面整治,改善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湖北省的五涉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目标是全面整治水涉、土涉、气涉、噪声涉和废涉问题,提升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1.水涉问题,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
2.土涉问题,加强土壤污染治理,提升土壤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3.气涉问题,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4.噪声涉问题,加强噪声治理,减少噪声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5.废涉问题,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减少废物排放,提升环境质量。
三、工作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工作目标,湖北省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措施:1.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五涉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对五涉问题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加强科技支撑,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环境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环境治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4.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公众的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工作。
5.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国际化。
四、工作重点。
湖北省的五涉整治工作方案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1.水涉问题,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治理,推动水环境质量的提升,确保饮用水安全。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鄂环办[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8]8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固体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要求,现就开展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如下:一、各地应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通过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
二、请各地结合《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28号)要求,以近期开展的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专项检查为契机,在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制度的基础上,重点理清辖区内所有获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地市负责审批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相关信息,本着“真实、准确、公开、合法”的原则,予以翔实公布。
已颁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录见附件一。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2007年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内容》(见附件二)的格式要求,于2008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城市2007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鄂环控[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环控[2002]14号)巴东县、兴山县、秭归县、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恩施自治州环保局、计委: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按计划将于明年6月实施二期蓄水发电,二期工程库底清理工作(包括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已迫在眉睫。
今年4月,国务院在重庆主持召开了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清理工作会议,对库底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为规范、指导各地实施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长江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
5月27 日,我局会同省移民局、省计委、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在宜昌举办了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培训班,对我省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进行了布置安排,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清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我省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固废清理任务,经研究,现将我省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库底固体废物清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工作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关系到未来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国家三峡建设委员会确定的“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原则,各地政府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国家形象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本地区库底固体废物清理的领导、组织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统一监督、参与组织验收等项工作。
目前,库区四县(区)政府均已成立了清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库底清理的领导、监督实施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应从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选调有责任心、有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充实领导小组工作力量。
武汉固废处置实施方案
武汉固废处置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武汉市固废处置问题,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的固废分类收集体系1. 设立固废分类收集点,覆盖城市各个区域,方便居民分类投放固废物。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固废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固废分类工作。
二、推行固废资源化利用1. 建立固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对可回收的废纸、塑料、玻璃等进行集中回收和加工。
2. 支持企业开展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生产企业使用再生资源替代原材料,降低固废对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固废处理设施建设1. 建设现代化的固废处理厂,采用先进的处理技术和设备,实现固废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 完善固废填埋场管理,严格控制填埋场固废的质量和数量,最大限度减少填埋对环境的污染。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1. 加大对违法倾倒固废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固废处理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2. 加强对固废处理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和标准,确保固废处理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持1. 加强固废处理技术研究,推动固废处理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固废处理效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2. 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固废处理领域的科研项目,促进固废处理技术的不断提升。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 加强与国际友城的固废处理经验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的固废处理技术和管理经验。
2. 参与国际固废处理领域的合作项目,提高武汉市在固废处理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将有效解决武汉市固废处理存在的问题,推动固废处理工作向着规范化、科学化、资源化的方向发展,为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7]7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01【实施日期】2007.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7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一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切实做好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等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关停取缔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主要内容:(一)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是否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将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是否制定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是否经常性开展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召开工作督办会。
(二)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开展造纸、水泥、火电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明确关停取缔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关停取缔和限期治理的决定;是否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关停取缔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等企业(或生产线)名单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是否定期公布工作进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四个专项治理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是否按期完成四个专项治理年度任务,组织有关部门按计划关停取缔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生产企业(或生产线),按时开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按时投入运行并达到相关运行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存量和污染现状,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厘清我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产业链条,分析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认真查漏补缺。
1、重点区域存量排查。
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固体废物存量排查情况督察发现的问题,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重点,包括沿岸码头等临时堆放点和沿岸废弃宕口,再次组织拉网式清查。
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侦察等科技手段,全面查漏补缺,形成点位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对点位排查清单进行鉴别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点位。
对以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主要成分的,监管所有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对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监管点位清单;对以生活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重点监管500立方米以上的堆放、贮存、倾倒和填埋点,
形成生活垃圾重点监管点位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
2、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
结合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对我省督察发现的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整合力量,深入乡镇、社区、企业一线,对辖区内所有涉及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认真核实数据,全面查漏补缺,扎实开展“回头看”,彻底查清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基本情况,督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1)危险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危险废物产源清单;负责核实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医疗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医院、诊所及医疗科研机构等单位清单,核实各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形成产源清单,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负责核实各医疗单位的申报管理、转移、处理处置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汇总产源清单,形成医疗废物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的全面排查,按企业、按类别形成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清单及情况汇总表,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泥产生量、贮存、流向等情况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污泥的点位,以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污泥产源、处置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排查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类别、贮存、流向等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守法情况,综合经信、住建部门的排查清单,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处置排查清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
(4)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
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在规定地点临时堆存生活垃圾、污泥的点位,以及生活垃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生活垃圾(以乡镇为单位)、污泥产源清单和重点监管源清单,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建厅)
3、运输排查。
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散杂码头装卸危险废物、水上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公路运输危险废物情况;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流转移危险废物排查。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面完成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交办问题整改。
尤其是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我省的36个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问题、责任、整改、销号四个清单,严格落实整改方案,采取“一案一策”,实行“挂号销号”,做到整改一件、验收一件、销号一件。
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已销号的交办件,各地要督促相关责任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整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治是否取得实效、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完善,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问题整改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堆存点全面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整改进展缓慢、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存在故意瞒报、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约谈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积极研究控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日常监管及应急处置措施,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清废行动2018”问题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域存量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重点监管点位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各市、州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危险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上报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四)各市、州卫生计生和环保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医疗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医疗废物管理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五)各市、州环保和经信部门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形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牵头,联合经信部门分别上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源头及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和《生活垃圾源头和处置能力排查阶段性总结报告》,由各市、州住建部门牵头,联合环保部门分别上报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应涵盖“排查基本情况、生活垃圾或污泥管理情况、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等环保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内容。
(七)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日常监管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相关要求
(一)周密组织安排。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方案。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全面清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泊排查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倾倒现状,摸清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产出、监管状况及非法转移的产业链,厘清控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存在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
严格监管跨省污染转移。
对源头排查中发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依法进行申报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上依法依规登记。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设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举报热线,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及时查处举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情况,其他行政违法情况及时移交城管等部
门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对妨碍排查以及环境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信息公开。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固废大排查行动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整改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
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