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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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

1总则1.1本标准依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和特点修订而成,对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障碍、异常作了具体规定。

1.2本标准适用于广舜热力有限公司,是对各类生产事故及不安全情况定性的主要参考依据。

1.3广舜热力公司各车间发生各类不安全情况,应实事求是填报不安全情况原始报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1.4各级领导应支持安监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反。

1.5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对本标准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车间和个人对违反本标准、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应。

1.6各车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报

告,并逐级上报至安全部、生产经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

1.7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迅速抢救伤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后,才能进行紧急抢修恢复运行的工作。

1.8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收集资料,事发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1.9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应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原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1. 10 一般及以上生产事故(含人身轻伤及以上)发生后,事发车间应在一小时内电话

通知安全部,由安全部组织调查处理

1.1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车间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

文件、资料,有关车间及个人不得拒绝。事发车间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适用范围

2.1职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

2.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事故。他人系指本单位其他职工,以及其它参加本单位、车间、班组生产、维修调试的非本单位其他人员。

2.3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由于单位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建筑物或货物倒塌等造成的生产事故。

2.4本单位聘用人员、本单位雇用或借用外单位职工、民工和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

2.5职工或非本单位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6职工因下列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适用于本制度:

2.6.1犯罪或违法;

2.6.2自杀或自残;

2.6.3斗殴;

2.6.4蓄意违章;

2.6.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 7线路保护动作跳闸,若无法证明保护误动,则定为线路故障。对属多个车间管辖的设备,故障点查明后以维护分界点为界定性。未查明故障原因的以保护测距位置为准定性。

2. 8对于因不可抗力量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安全情况定性及考核,经上报公司领导研究后确定。

3人身事故

人身不安全情况按照广舜热力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考核标准》进行定

性。

4特大事故

4.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4.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者。4.3电厂全停达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4其它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大事故。

5重大事故

未构成特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事故:

5.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及以上者。

5.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者。5.3电厂全停达12小时以上的事故。

5.4 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

6 一般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定为一般事故:

6.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者。

6.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者。

6.3电厂1台及以上机组被迫停运

6.4 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6.5 10kV及以上输变电、热网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被迫停运:

6.5.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6. 5.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6.6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一般事故。

7 一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

7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万元及以上者。7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者。

7.6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电缆线路超过72小时<

7.7非中性点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接地时间3小时及以上的。

7.8输变电、供热、供水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因不可控力造成的原因除外)。大修48小时;小修24小时;临修12小时。

7.9通信线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

7.16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

8二类障碍

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

8.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I万元及以上者。

8.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者。8.3供热、供水设备故障未引起对用户的少送汽、送水,但超过48小时未恢复; 由于非计划检修等原因造成设备失去备用超过72小时。

8.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8.4.1稳定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低频、低电压减负荷装置非计划停用超过24小时。

8.4.2在故障时,故障录波器未投或录波不正常。

8.4.3生产监控系统故障,无法远程操作但未造成事故者。

8.6I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不超过36小时,电缆线路不超过72小时8.7非中性点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接地时间30分钟及以上3小时以下的。

8.8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作,未造成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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