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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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文件.doc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文件.doc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 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因不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安全的作业行为、不安全的设备设施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事件。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性标准,是指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等方面的特点,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类和定性,以便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性标准。

1. 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事故导致人员受伤、伤亡或者失踪的,应当将其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

人身伤亡的程度和数量将直接影响事故的定性等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对人员受伤、伤亡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和评估。

2. 财产损失。

除了人身伤亡外,安全生产事故还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对于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应当将其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

财产损失的范围和金额将作为定性标准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善后处理。

3. 环境破坏。

在一些特殊的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还可能导致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当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破坏时,也应当将其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

环境破坏的程度和范围将成为事故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对环境破坏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4. 事故原因。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性,还需要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的原因可能涉及到人为因素、设备因素、环境因素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便为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结语。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性标准,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

只有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分类,才能更好地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为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经验和教训。

因此,各个生产单位和相关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的定性工作,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事故评估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评估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评估分级安全生产事故评估分级是对事故事件的性质、影响和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

这个分级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和预防,以及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事故评估分级的定义、准则和方法。

一、定义安全生产事故评估分级是根据一系列预先确定的准则,将事故事件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对每个类别进行安全评估。

这个过程旨在识别和分析事故的严重性、紧急性和可预防性,以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预防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准则1. 人员伤亡和生命安全:评估事故发生后对人员的伤亡和威胁程度,包括死亡、重伤和轻伤等。

2. 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土壤、水体和大气的污染程度,以及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

同时,也考虑事故对资源的浪费和破坏程度。

3. 财产损失和经济影响:评估事故对财产和设备的损坏程度,以及对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影响。

4. 社会影响和舆论关注:评估事故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包括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和公众舆论等方面的影响。

三、评估方法1. 定性评价:基于对事故的初步了解和现场勘查,通过专家判断和经验分析,对事故的重要性和紧急性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方法主要是定性的,根据经验和直觉,对事故进行分类和分级。

2. 定量评估:基于事故的具体数据和信息,使用定量分析方法对事故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方法主要是定量的,通过数学模型和统计分析,对事故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计算和评估。

3. 综合评估:综合利用定性和定量评估方法,对事故的不同方面进行评估,以得出事故的安全评级。

这种评估方法是综合的,可以更全面地评估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

四、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将事故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 一级事故:人员伤亡严重,生命安全受到直接威胁,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财产损失巨大,经济影响深远,社会影响和舆论关注高度集中。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则是评估事故严重程度和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主要包括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个等级。

轻微事故通常指的是一些受伤较轻、财产损失较小的事故,如一些小规模的机械故障或工具损坏等。

一般事故则是指受伤较轻、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例如一些机器设备的损坏或者工人受伤的情况。

较大事故通常涉及到多人受伤或大规模的财产损失,例如火灾、爆炸等。

而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则更为严重,通常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大规模的财产损失。

为了对事故进行更为准确的等级划分,通常还会考虑诸如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环境污染情况等方面的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是基于对事故严重程度的合理评估,并据此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制定和遵循对于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标准,企业才能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事故定性

安全生产事故定性

安全生产事故定性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归类和调查分析,以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主体,为事故处理和防范提供依据。

以下是以500字描述的安全生产事故定性的内容: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事故定性是指在对事故发生后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事故性质和责任主体进行分类和判定。

首先,安全生产事故定性需要对事故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事故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人为失误引发的事故、技术故障引发的事故等。

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包括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这些事故往往难以预测和避免,但可以通过预警和应急措施来减少伤害;人为失误引发的事故包括操作错误、违规操作、缺乏安全意识等,这些事故可以通过安全培训和管理措施来预防和避免;技术故障引发的事故包括设备故障、工艺问题等,这些事故需要通过技术检修和设备维护来排除隐患。

其次,安全生产事故定性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人为失误引发的事故,责任主体通常是相关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艺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操作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对于技术故障引发的事故,责任主体通常是设备制造厂家和设备维护人员,设备制造厂家应当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对于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责任主体通常是相关的监测和预警机构,监测和预警机构应当提供准确的信息和预警提示,确保人员能够及时撤离和转移。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是对事故性质和责任主体进行分类和判定,以确定事故的成因和主要责任人,为事故处理和防范提供依据和参考。

在定性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确保定性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定性分析,才能够找准事故的症结和根源,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改进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随着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责任越来越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罪立案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罪案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立案。

本文就安全生产事故立案标准的内容、依据及特点进行研究讨论。

一、安全生产事故立案标准的内容安全生产事故罪案的立案标准,主要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确定立案依据,定立案标准。

根据该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应当包括如下4个方面:1. 事故的定性: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安全生产事故罪是否已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2. 事故的刑事性质: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 事故的责任归属: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是否可以归属到具体的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是否有犯罪嫌疑。

4. 事故的处理方式:安全生产事故罪案的处理方式,也就是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行政立案或者有调解般的行为是否适合。

二、安全生产事故立案标准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的依据,主要是安全生产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

其中,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其他法律法规则及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则可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的参考。

三、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的特点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具有一定的特点:1.注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主要是关注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归属情况,具体责任人是否有犯罪嫌疑,以及事故的处理方式等,是确定案件是否该立案的重要标准。

2.合性: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不仅要综合考虑安全生产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综合考虑各级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罪案的正确立案。

3.学性: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科学判断为准则,以确定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以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罪案的正确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认定标准 ,十二类车辆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认定标准 ,十二类车辆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认定标准 ,十二类车辆目前,车辆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工商业生产中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了有效防范和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有必要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认定。

本文将从统计认定标准角度出发,重点探讨关于十二类车辆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认定标准,旨在对车辆相关事故进行归纳总结,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以期提高车辆安全生产水平。

一、定义车辆安全生产事故车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发生在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加油、装卸及运输等环节中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现象。

二、十二类车辆统计认定标准针对十二类车辆,我们需要依据一定的统计认定标准对其相关事故进行归类和统计。

这十二类车辆分别是:1. 汽车2. 摩托车3. 面包车4. 货车5. 大客车6. 出租车7. 救护车8. 工程车9. 消防车10. 核辐射车11. 排水车12. 农用车对于这十二类车辆,我们可以根据其特点和使用情况,建立如下统计认定标准:1. 事故类型划分:根据车辆事故的具体情形和特点,划分为交通事故、碰撞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装卸事故、运输途中事故等。

2. 人员伤亡程度: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划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级别,便于统计分析和事故认定。

3. 财产损失情况:根据事故对财产造成的损失情况,分为轻微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级别,便于进行财产损失统计和分析。

4. 环境污染程度:如果车辆事故引发了环境污染,需要对污染程度进行统计认定,便于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5.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划分为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技术故障导致的事故、人为疏忽导致的事故等,便于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追责。

典型案例分析和实际统计工作一种是广义统计,另一种是研究型统计。

要深入实施事故统计认定标准的具体技术,在实际的车辆事故统计认定过程中,要重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实际统计工作的开展。

1. 典型案例分析:挑选典型的车辆事故案例,并进行详细的案例分析和定性认定。

安全生产法事故定性人数

安全生产法事故定性人数

安全生产法事故定性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定性主要依据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程度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事故定性人数的多少,是评估事故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在此,将以1000字的篇幅,对事故定性人数进行详细探讨。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特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旨在规范、引导和保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该法规定了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组织等方面内容,并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和追责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事故定性人数是指事故发生时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定性人数的多少与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程度密切相关。

首先,事故定性人数的多少与事故性质有关。

事故定性的目的是为了对不同性质的事故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事故定性人数的多少,直接反映了事故的严重程度。

特别重大事故的定性人数通常较多,说明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而一般事故的定性人数相对较少,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也相对较小。

其次,事故定性人数的多少与危害程度有关。

事故的危害程度是指事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的直接威胁程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的危害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和较低四个等级。

事故定性人数的多少与事故的危害程度密切相关。

危害程度越高,事故定性人数通常也越多,说明事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最后,事故定性人数的多少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程度有关。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职业病或者安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程度是衡量其追责和处罚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事故定性人数较多,说明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程度较高,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是指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和定性的过程。

认定事故的目的在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下面就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进行阐述。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首先需要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

事故调查是指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进行详细了解,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和证据。

调查人员需要赶赴现场,进行场地勘察,采集现场照片、视频、录音等信息,了解当事人和证人的口述和资料,查看相关的设备和技术文件。

调查过程中需要综合使用各种调查工具和技术方法,进行详细的资料收集和现场勘查。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之后,需要进行分析和判定。

分析是指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

分析的方法可以包括事故树分析、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失误知识树分析等,以找出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

判定是指根据分析结果,对事故的责任和性质进行判定。

可以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来判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相关的责任范围。

最后,根据事故的认定结果,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对策是指针对事故的根本原因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安全管理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措施应该包括技术、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多个方面,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持续性和全面推进。

此外,对涉事人员的处罚和教育也是认定事故后需要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以提醒和惩戒责任人,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调查、分析、判定和对策等多个步骤。

只有通过科学、客观和全面的认定过程,才能确保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准确的判定,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怎么划分

安全生产责任怎么划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怎么划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划分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属于重大事故;还有较大事故是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是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而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安全生产责任怎么划分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三、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流程是怎样的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安全事故定性与责任追究

安全事故定性与责任追究
权归中国建筑所有,请勿翻印
二、事故性质的确定
1.非生产安全事故
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 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 者治安管理案件,作
认定 条件
出立案侦查决定。
自杀、谋杀、偷盗造成意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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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刑侦技术鉴证勘查、 组织人员笔录询问
所需真实的资料: 1.视频监控等直接物证 2.相关人员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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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的责任追究
1.外部责任追究
一般事故的处罚
处罚类型 处罚机构
单位处罚
企业负责人等个人处罚
经济处罚
应急管理 一般事故处20到50万元的罚款,若有谎报或瞒报等 系统 加重情节,可以处100到500万元的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 罚款,若有加重情节,处罚比例 可达100%。
调查组认可
事故调查报告
案例
自 然 灾 害
2017年5月22日,河南郑州某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4 人受伤。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河南省气象台资料显示,当天平均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 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邀请气象、设备等专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和现场询问 笔录,确定该工地处于市郊野外空旷地带,其17号楼与18号楼间形成风道,塔机 又处在17号楼西头出风口,此位置风力级别加强,由于塔身受较强风力导致坍塌, 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虽然分包单位的管理失控或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但 总包单位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安全责任未履行的情况,需要承担管理责任、连 带责任等,统一被划分为次责事故。
(3)主责事故
1.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总包单位的管理问题; 2.因总包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备设施配备不符合要求、违章指挥等导致; 3.事故单位为劳务分包,合同中只作为劳务提供方,总包单位为实际管理责任方。

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1总则1.1本标准依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和特点修订而成,对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障碍、异常作了具体规定.1.2本标准适用于广舜热力有限公司,是对各类生产事故及不安全情况定性的主要参考依据.1.3广舜热力公司各车间发生各类不安全情况,应实事求是填报不安全情况原始报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1。

4各级领导应支持安监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反. 1.5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对本标准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车间和个人对违反本标准、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应。

1。

6各车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安全部、生产经理。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

1。

7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迅速抢救伤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后,才能进行紧急抢修恢复运行的工作.1.8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收集资料,事发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1.9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应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原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1。

10一般及以上生产事故(含人身轻伤及以上)发生后,事发车间应在一小时内电话通知安全部,由安全部组织调查处理1。

1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车间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关车间及个人不得拒绝。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蓦地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者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者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为了一定的伤害结果,造成为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 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为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期内蓦地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伤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即将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导致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末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22]39 号) 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事故地界定

安全生产事故地界定

关于生产平安事故的界定一、生产平安事故的定义生产平安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平安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根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平安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X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X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平安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平安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平安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平安事故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平安事故的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即?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平安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平安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平安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 [2007]39 号〕的规定,?平安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根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根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根本单元。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1、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员工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鉴定如果认定是操作失误。

应由企业负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违章操作。

A员工应负相应责任,企业负连带责任。

B员工应按工伤死亡待遇赔偿。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有何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当我们知道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据原因找到这个原因造成的人,这个人(包括相关的各类人员)就是事故的责任人。

生产安全事故立案标准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立案标准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立案标准1、哪些情况符合重大安全事故的立案条件,有可能被依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人民检察来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量化规定:1、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2、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自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拓展资料: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4、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刑法》中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罪”共有四种罪名,分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具体如下: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事故意外事故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意外事故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意外事故1、怎样判定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区别在于人员伤亡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同: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百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度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问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答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安全生产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copy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百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度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3、安全生产事故如何定性为意外事故以事故的经过、事实为依据、科学论证、公正结论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别责任事故是刑事责百任,生产事故是行政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别,重点在安【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提法不对,正确的名称应该称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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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定性标准1总则1.1本标准依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情况和特点修订而成,对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障碍、异常作了具体规定。

1.2本标准适用于广舜热力有限公司,是对各类生产事故及不安全情况定性的主要参考依据。

1.3广舜热力公司各车间发生各类不安全情况,应实事求是填报不安全情况原始报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1.4各级领导应支持安监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反。

1.5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对本标准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车间和个人对违反本标准、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应。

1.6各车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车间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安全部、生产经理。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

1.7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迅速抢救伤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后,才能进行紧急抢修恢复运行的工作。

1.8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收集资料,事发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1.9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应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原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1. 10 一般及以上生产事故(含人身轻伤及以上)发生后,事发车间应在一小时内电话通知安全部,由安全部组织调查处理1.1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车间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关车间及个人不得拒绝。

事发车间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适用范围2.1职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

2.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生产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事故。

他人系指本单位其他职工,以及其它参加本单位、车间、班组生产、维修调试的非本单位其他人员。

2.3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由于单位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建筑物或货物倒塌等造成的生产事故。

2.4本单位聘用人员、本单位雇用或借用外单位职工、民工和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

2.5职工或非本单位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6职工因下列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适用于本制度:2.6.1犯罪或违法;2.6.2自杀或自残;2.6.3斗殴;2.6.4蓄意违章;2.6.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 7线路保护动作跳闸,若无法证明保护误动,则定为线路故障。

对属多个车间管辖的设备,故障点查明后以维护分界点为界定性。

未查明故障原因的以保护测距位置为准定性。

2. 8对于因不可抗力量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安全情况定性及考核,经上报公司领导研究后确定。

3人身事故人身不安全情况按照广舜热力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考核标准》进行定性。

4特大事故4.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4.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者。

4.3电厂全停达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4其它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大事故。

5重大事故未构成特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事故:5.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及以上者。

5.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者。

5.3电厂全停达12小时以上的事故。

5.4 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事故。

6 一般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定为一般事故:6.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者。

6.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者。

6.3电厂1台及以上机组被迫停运6.4 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6.5 10kV及以上输变电、热网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被迫停运:6.5.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6. 5.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动、误碰、误(漏)接线;6.6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一般事故。

7 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类障碍:7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万元及以上者。

7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者。

7.6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电缆线路超过72小时<7.7非中性点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接地时间3小时及以上的。

7.8输变电、供热、供水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因不可控力造成的原因除外)。

大修48小时;小修24小时;临修12小时。

7.9通信线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

7.16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

8二类障碍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8.1电网、热网、供水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I万元及以上者。

8.2电网、热网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者。

8.3供热、供水设备故障未引起对用户的少送汽、送水,但超过48小时未恢复; 由于非计划检修等原因造成设备失去备用超过72小时。

8.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8.4.1稳定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低频、低电压减负荷装置非计划停用超过24小时。

8.4.2在故障时,故障录波器未投或录波不正常。

8.4.3生产监控系统故障,无法远程操作但未造成事故者。

8.6I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不超过36小时,电缆线路不超过72小时8.7非中性点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接地时间30分钟及以上3小时以下的。

8.8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作,未造成后果者。

8.9输变电、供热、供水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因不可控力造成的原因除外)。

大修24小时:小修12小时:临修6小时。

8.10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讯系统失灵延影响正常指挥。

8. 14因设备故障影响对外供汽时,24小时不能恢复供汽的。

8.15其它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二类障碍。

9异常情况未构成事故和障碍,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定为异常:9.1热网、供水主管道、主阀门损坏,影响系统备用及可靠性。

9.2 1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

9.3供热、供水设备被迫停运未引起对用户的少送汽、水,在24小时内恢复运行; 或备用期间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超过48小时。

9.4加工及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返工使设备停止运行、备用。

9.5误起、停设备,未造成后果的。

9.6一般保护或自动装置、信号装置、开关或压板未按规定投入或停用。

保护任何一个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

9.7非中性点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接地时间30分钟以下。

9.8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定期切换、定期加油等定期工作。

9.9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9.10自动装置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1小时或CT二次开路,PT二次短路、接地, 影响保护和表计指示。

9 11电气接头因检修质量,造成发热85C以上需停电检修。

9.12热网压力超过额定(现场规定值),未造成后果的。

9.13工作不慎,造成汽、水、油喷洒在设备上,影响运行或备用需处理。

9.14厂用电源故障跳闸,备用电源自投或手动抢送成功(造成设备运行异常运行的)。

1.9. 15其它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异常。

10生产未遂发生下列情况属未遂:10.1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瞬间触电,未构成人身轻伤事故时。

10.2发生高压感应电击,未构成人身轻伤者。

10.3误入高压带电间隔或擅自越过高压遮栏,未造成后果者。

10.4起吊重物发生跌落、碰撞或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试验的起重工器具、安全带,在工作中发生断裂或倾倒、吊件突然落地,严重危及安全,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10.5工作未终结即进行送电操作。

10.6检修热力设备时,未做好隔绝安全措施或误将汽、水送到检修工作地点。

10.7擅自在高温压力管道上进行拆、装、焊接等工作。

10.8在可能转动的部件或在转动的设备上工作,未做好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

10.9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擅自进入动火区或动火作业点•进行动火者。

10.10检修热力设备时,因余热、余水、余汽未放尽,造成汽水喷出,未烫伤人员或烫伤未歇工。

10.1l长发或身体上衣物被转动机械卷入,没造成人身轻伤事故时。

10.12使用中的砂轮、无齿锯,由于违反安全规定,而发生砂轮、无齿锯片碎裂飞出。

10.13进行气焊工作时发生乙炔瓶爆炸及氧气瓶的瓶口起火。

10. 14生活用压力容器和管道爆破。

10. 15生产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3000元。

10. 16设备未停役,未办理工作票手续,擅自在检修、试验,或检修后未办理工作终结和复役手续。

10. 17搬运金属物件时,将电源线轧破,发生轻微电击者。

10. 18脚手架、三角架未签发合格证,在使用时发生断裂、倒塌,未造成后果;在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翻倒,未伤人。

10. 19热力系统检修工作,尚未结束,已拆除安全措施。

10. 20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未遂。

注①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注②“修复时间”是评价设备损坏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设备损坏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修复后能转入备用为止。

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时间均包括在内,即非计划停运时间,而不论损坏的设备有无代用设备。

临时性恢复发供电或设备修理后仍有较大的缺陷,虽已达到原来的出力,但没有达到设备原来的安全水平,仍应计算为修复时间。

注③非计划检修系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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